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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企业法人登记范围和主管机关规定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09

  当我们成立一家企业的时候,按照规定是需要进行注册登记的,但是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清楚,导致在登记的时候出现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下面就让松汇网小编对公司法之企业法人登记范围和主管机关规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公司法之企业法人登记范围和主管机关规定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次修订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电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一)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九条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企业法人都是需要依法进行登记的,否则是不能开门营业的,这点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松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之企业法人登记范围和主管机关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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