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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司法之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规定及案例分析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09

  现在由于有很多人有创业的梦想,于是就纷纷注册公司来进行经营发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注册经营的时候是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下面就让松汇网小编对案例公司法之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规定及案例分析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之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规定及案例分析

  《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避: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规定如下: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问内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人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游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营利法人的义务规定如下: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相关文件规定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对失信企业的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折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人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满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人移出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人产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电列人决定。列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列人日期、列人东由、权利教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第八条 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人经营异常名录满了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人产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现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产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被列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列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一条 企业对被列人产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列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人产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成。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8)1号)第三部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八)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行业规则,及时足频纳税,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忠实履行合同,恪守商业信用,反对不正当查争,杜绝商业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九)不断提高持续放利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科学民主决策。优化发展战略,突出做强主业.缩短管理链条.合理配置资源,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管控能力,降低经营成本,加强风险防范,提高投人产出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十)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改善产品性能完善服务体系,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护消费者权益,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努力为消费者创造更大的价值,取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与认同

  (十一)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带头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发展节能产业,开发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增加环保投入,改进工艺流程,降低污染物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坚持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发展道路

  (十二)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开发投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和传统产业政造,着力突破产业和行业关键技术,增加技术创新储备。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发挥对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十三)保障生产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职业健康,预防

  和减少职业病和其他疾病对职工的危害。

  (十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并展行劳动合同,坚持按资分配,工同酬,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尊重职工人格、公平地和职工,杜绝生别、民族、宗教、年龄等各种歧视,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创造平等发展机会、加强取代会制度建设,深化厂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关心职工生活:奶实为啦 工排优解维。

  (十五》参与社会公越事业、积极参与社区建设,鼓励职工志感服务社会。热心参与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事业,关心支持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福利事业、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客和突发事件的情况下,积极据供财力二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三、相关案例

  【商事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权益的保护】

  【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置换股份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网法庭发布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十件典型案例》案例九)]

  基本案情

  2007 年 11月1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与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源公司)签订《债权置接的份协议书》、约定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将其持有的5000余万元的债权,置换万方源公司持有的某公司的700万股法人股股权。协议签订后,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将上述值转让给万方源公司.但万方源公司没有履行股权转让义务。2013 年双方签订《意向的议》.约定万方源公司向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支付5250万元股权折现款,不再履行股粒转让文务,但双方应当签订正式(股权折现协议》。《意向协议》答订后,万方源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交纳保证金及折现款,在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提起本案诉讼后.万方源公司认为双方应当履行(意向协议》,拒绝支付股权的现值,仅同意支付5250万元

  裁判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意向协议》,但万方源公司没有据此交纳保证金,双方也未签订正式的《股权折现协议》、万方源公司应当技照《债权置换股份协议书》约定,向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支付其股权现值。判决万方源公司赔偿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18844万元;支付违约金2941935 元,万方源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二审判决驳回上诉,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跨超辽宁与北京两省市,是一起诉讼标的额较大且跨行政区划的商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分别在北京和沈阳,争议发生在辽宁、本庭在审判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注重维护商事交易秩序,倡导诚实信用原则,公正作出了裁判。本案中.万方源公司在签订《意向协议》后,没有与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签订正式的《股权折现协议》,也没有交纳保证金,属于违约方。在案涉股权价格大幅医升值(截至二审判决作出时已高达3亿多元)的情况下,万方源公司又主动要求展行《意向协议》.显然有饽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我们既坚持违约方不能因其违约行为而

  获益,又注意充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将股权升值后的大部分利益判归守约方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所有。本案的处理结果,依法保护了守约方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准确适用,对于促进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协商、实守信、遵守规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里。

  【公司社会责任条款之裁判性适用】

  (李秀针与青岛杰盛置业有限公司、薛晓明公司解散纠纷案:山东省高院(2015鲁民再字第 5 号民事判决书K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在判断公司应否解散时,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还要充分考虑到公司解散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公司及股东应承担的社会义务的约束。本案中,被告公司经营的是房地产项目,涉及众多购房者的利益。其目前经营的适园雅居项目又因历史原因存在着得殊性。该项目起初系违法建筑,已向社会公众出售了568套住宅,仅留110套住宅未出售.出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青岛市政府保留了该项目。政府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明确说明了项目出售的情况.明确了项目竞得人应妥善处理原购房户问题、以免引起新的社会问题。被告公司在清楚了解涉案项目的历史状况后仍参与竞拍,即应承担起间568户原购房者交付建成房屋并完善相关手续的社会义务。目前被告公司经营的房地产项目主体均已建成.预售许可证也已办理完毕,现正对外销售,处于投资收益回收阶段。若此时公司解散,公司清算组势必无法履行公司应承担的后续施工及办理房产证等义务,进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进展,阻却众多购房户的合法利益的实现,造成新的大规模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在股东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再审法院认为应优先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驳回了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持原生效裁判。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商业道德】

  [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诉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马达庆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四十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一种利益应受保护并不构成该利益的受报方获得民事救济的充分条件。商业机会虽然作为一种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本身并非一种法定权利,而且交易的达成并非完全取决于单方意愿面需要交易双方的合意,因此他人可以自由参与竞争来争夺交易机会。竞争对手之间彼此进行商业机会的争夺是竞争的常态,也是市场竞争所鼓励和提倡的。对于同交易机会而言,竞争对手之间一方有所得另一方即有所失。利益受损方要获得民事救济,还必须证明竞争对手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只有竞争对手在争夺商业机会时不道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搜取他人可以合理预即获得的商业机会,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商业道德要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它既不同于个人品德,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商业道德必须是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即使在同一商业领域,由于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应当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并普遍认可的行为新准,不能仅从买方或者卖方,企业或者职工的单方立场来判断是否属于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到个案中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根据特定商业领域和个案情形(如特定业的一般实践.行为后果、交易双方的主观状态和交易相对人的自愿选择等)具体分析确定。

  作为具有学习能力的劳动者,职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核必然会掌握和积累与就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这些知识、经验和技构成职工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职工商职城有自主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自由,因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行能面赢得客户信赖并形成竞争优势的,除侵犯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情况外,并不连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公司的义务和权益保护都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是需要受国家政府和社会监督管理的。以上就是松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之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规定及案例分析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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