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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有必要对股东会召开的最低出席人数作出规定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08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的出席以及表决程序,没有对股东会出席人数做出限制规定,不过为了保证股东会议代表多数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中是有必要对股东会最低出席人数进行限制规定的,这也是为了防止在很少数或者只有一名股东出席下作出会议表决,避免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发生。今天松汇网小编就来详细为大家介绍相关规定内容,一起来了解下吧!

公司章程有必要对股东会召开的最低出席人数作出规定

章程研究文本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同类章程条款

笔者查阅了近百家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存在少部分公司对股东会召集通知的内容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列举如下: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4年8月版)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9月版)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以及公司新增发行股份作出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九条其他款项作出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6月版)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不违反本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一)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和相关规定

《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专家分析

股东会决议的生效需要满足两个人数的要求:一是合法的“出席数”;二是合法的“表决数”。股东会“出席数”决定股东会会议能否成立,满足了相应的出席数就意味着该会议具有了公司意思决定的资格或能力,相当于满足了法律行为的主体要件;股东会“表决数”决定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满足了相应的表决数就意味着该会议满足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只要满足了“出席数”和“表决书’的要求,一经表决作出即可生效;而且股东会决议作为一种集体决议行为,其法律效力溯及所有股东,无论此决议是否经过其同意或者向其送达。对于“表决数”来讲,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般决议的表决权通过比例则由公司章程自由约定;股份有限公司特别决议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则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而对于“出席数”来讲,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均没有作出特别约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所以,公司章程有必要对股东会决议的最低出席人数作出规定,以便能够准确清晰地判断股东会决议成立与否。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第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公司章程有必要规定,股东会必须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才能举行。因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特别决议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同时一般决议也需要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若出席股东的表决权都达不到二分之一就不能形成任何决议。另外,为防止大股东一股独大,侵害小股东的利益,还可以规定股东会需要半数以上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以充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对于未能达到最低出席人数的股东会,会议应当延期举行,延期的时间不宜过长,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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