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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过半数通过,其中过半数是否包括本数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08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对于公司章程另外有所规定的除外。对于公司股东会议比较常发生的争议主要有:公司章程可否规定股东按“人头数”行使表决权。即规定每一股东享有一票表决权?对于普通决议而言,在仅有50%的表决权作出某项决议时,该项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决议经过半数表决权同意通过中的“过半数”,指的是超过全部表决权的过半数,还是参加股东会投票的表决权的过半数?为了让大家了解相关内容,松汇网小编整理以上争议回答,希望给各企业进行参考了解。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过半数通过,其中过半数是否包括本数

设计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对股东会的表决作出详细规定,明确“过半数”是否包括本数。

章程研究文本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3月版)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同类章程条款

笔者查阅了多家上市公司的章程中的同类条款,其中对于股东会表决的条款规定基本相同,仅是表述上略有差异。如部分章程使用“过半数”的表述,部分章程使用“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的表述。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过半数”不含本数。

具体如下

1《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10月版)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去决放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除另有规定外都含本数:"不满”一以外”"低于”"多于”"过半数”不含本数。

2《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2014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版)

该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与上述《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相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服务”“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3《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6月版)

该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与上述《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相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公司法和相关规定

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股会议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专家分析

公司章程规定此类条款的意义在于: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对其表决方式及股东会决议的通过比例作了明确规定,且不允许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该类条款往往是格式条款。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很大的自由空间,有限公司完全可以并且应当有所设计,明确:(1)股东作出决议时,使用“资本多数决”,还是“股东人数多数决”;(2)在仅有50%的表决权作出某项决议时,该项决议是否合法有效;(3)决议经过半数表决权同意通过中的“过半数”,指的是超过全部表决权的过半数,还是参加股东会投票的表决权的过半数等问题,避免股东间因该等问题互相扯皮,造成公司僵局的不利局面。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于该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不同的设计。

第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笔者建议:

1.在股东会表决时,既可以采用“资本多数决”,也完全可采用“股东人数多数决”等其他表决方式,如规定“每一股东有一投票权”。

2.公司章程应规定,在仅有50%的表决权作出某项决议时,该项决议是否合法有效。笔者对此问题认为,如果公司章程规定50%的表决权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则可能因此导致另一方持股50%的股东亦可以自行作出与之前决议相反的公司决议,这样就会导致新决议不断推翻旧决议,因此笔者建议公司章程规定此种情况下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

3.公司章程还可规定,决议经过半数表决权同意通过中的“过半数”,指的是超过全部表决权的过半数,还是参加股东会投票的表决权的过半数。为避免小股东“偷袭”成功,笔者建议公司章程中规定,应为全部表决权的过半数。

第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笔者建议:

鉴于《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且不允许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直接“照搬”《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即可,但也建议公司章程中明确“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均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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