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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规定有权征集代理投票权的主体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08

相信对于公司管理者经营者来说,对于征集代理投票权不太陌生,征集代理投票是指投票代理权的征集、委托书劝诱,是征集者为取得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表决优势,但自身所控制的投票权不足以形成期待的优势时,而公开请求其他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者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让征集者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投票的行为。接下来松汇网小编和大家介绍公司章程中是如何规定征集代理投票权的?以供各位参考了解。

公司章程可规定有权征集代理投票权的主体章程研究文本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8月版)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同类章程条款

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已经在章程中规定了征集股东投票权条款,其内容与上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基本一致,如: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11月)

第七十八条第四款、第五款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少数上市公司章程仅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未对信息披露、禁止有偿征集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例如: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6月版)

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法和相关规定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十五条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权或者投票权。但是,任何人在征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权或者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五、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上市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七十八条第四款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专家分析

1.制度价值分析

征集代理投票权制度,作为一种股东权利行使方式,具有利弊共存的特点。一方面,现代公司治理实务中,征集代理投票权的主要益处在于优化公司表决机制,防止投票权浪费和埋没;通过该制度,大部门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可以行使投票权以表达意见,中小股东可以实现对于管理层的监督。另一方面,征集代理投票权可能会成为管理层把持控制权的工具,代理权征集过程中,征集者可能会利用与被征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使其作出不利己的决定;在公司并购中,恶意收购者可以通过征集代理权的方法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因此,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征集投票权制度,需要趋利避害,通过该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避免该制度沦为控制权把控或争夺的工具。公司章程需要规定征集投票权的无偿性,并细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

2.征集主体的不确定性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征集主体是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然而,何为“符合相关条件”尚不明确。另外,公司章程是否可以规定股东进行投票权征集的条件也存在争议。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限制小股东征集投票权的公司章程规定侵犯股东利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如果希望通过规制股东征集投票权防范恶意并购,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最低持股时间。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如上文所述,公司在章程中设置征集代理投票权条款,需要趋利避害,避免征集代理权条款沦为征集者控制公司的工具。

第一,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禁止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列举变相征集股东投票权的行为。

第二,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避免征集人和被征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充分发挥自主性,列举必须披露的信息和必须提供的资料,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征集人必须进行详细的投票意向说明,并提供辅助说明资料。

第三,公司章程还可以对信息披露的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包括信息披露的方式、时间等。

不过,考虑到上述具体程序事项比较琐碎,公司可以考虑制定征集代理投票权实施细则,在公司章程中仅规定征集投票权的主体、禁止有偿原则和信息披露原则即可,这样既可以细化征集投票权的程序,又可以避免公司章程的冗杂。

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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