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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与格式合同的解释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08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于格式合同的解释和解读松汇网小编整理了相关信息如下,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一、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解读

除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之外,鉴于格式条款的特殊性(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 52 条和第 53 条规定的情形的《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是: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第 53 条所规定的是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2)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或者加重对方的责任的。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基本要对等,所以,格式条款中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或者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条款无效。“主要义务”是指在合同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合同义务,某个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指同类合同通常情况下都应当规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义务。

3.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

基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方付出了代价的,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否则合同就是不公平的。因此,如果格式条款中排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就是无效的。

格式条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的无效会导致格式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二、格式合同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条文解读

在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发生争议时,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应当按照《合同法》第 125条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其次,如果按照通常理解解释格式条款时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则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另外,从合同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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