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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解读与应用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08

合同法中: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上述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面松汇网小编带您详细了解一下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相关内容。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解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当承担的附随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存在于下列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感意进行磋商,例如故意与对方谈判使其丧失与他人进行交易的机会;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例如不告知对方自己所售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情况;

(3)要约人违反有效的要约:

(4)当事人违反已经达成的初步协议;

(5)未履行通知、协助、照顾、保护等义务;

(6)因当事人的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7)因无权代理导致合同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为前提。信赖利益又被称为消极利益或者消极合同利益,指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成立或者有效而因为合同不成立而蒙受的损失。它包括因对方的缔约过错行为而致使其财产的直接减少,如为了缔结合同所支付的联络费、检查费、准备费、差旅费等有关费用及利息;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失去的其他可以获得的机会等。当然,对合同成立或者有效的信赖必须合理,否则不能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主张赔偿。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应用

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须满足以下要件:(1)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定的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当事人一方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硬商的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本来不想与对方订立合间,都以损客对方利益为耳的,同对方进行谈判,这种感意磋商的行为被称为恶意谈判。

2、故意隐瞒与打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当事人一方存在信用状况明显恶化、产品有取疵、公司即将被嫌并等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对方当事人,或者是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而使对方与其签订合同而使对方陷于不利的,都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履行先合同义务,如果有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之外的违背城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也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有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你补缔约过程中由于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有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事实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这里所指的损失既包括实际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指的是故意和过失。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怎么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都是基于订立合同目的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同上的民事责任;二者都适用过失责任,采取过失相抵。但两者有明显的差异,表现在:

(1)责任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约定之债,当事人即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还可约定免责条件和具体情由;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债的关系,它不能课以违约金。

(2)责任形成的时间点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又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而产生的。

(3)责任承担方式不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除了赔偿责任外,还可选用违约金责任、解除合同或者强制实际履行等方式,责任方式的选择权在债权人;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赔偿责任,即弥补性方式。

(4)赂偿范围不同。合同违约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法主张履行利益的请求权。如要求对方继续实际履行或据此求偿;而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所遭受的是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故权利人只能就其信赖利益损失即实际受到的损失主张权利。

(5)免责条件不同。合同成立后,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情由而免除违约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不存在免责问题,因为要约、承诺阶段不存在实际履行问题。故在此阶段,当事人之间要么不存在实际损失,要么相对人在要约有效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前已有信赖利益损失,此种损失与不可抗力并无联系,合同不成立也不存在免责问题。有过错的一方对此前的信赖利益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如何认定未履行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一方构成缔约过失?

认定未履行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一方构成缔约过失,应当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只适用于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才生效的合同。这里的批准或者登记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不能把它与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规则混为一谈。(2)合同已经成立且无其他无效情形。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则不能产生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义务;如果合同虽然成立,但存在未经批准或者登记之外的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的,该合同属于当然无效,自然也不产生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义务。(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有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义务。法律对办理合同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应由法律规定的人来承担此项义务,而不能通过约定来变更。(4)未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即存在过错。如果未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则不能认定构成缔约过失。

【以案说法 缔约过失】

李某和刘某都在同一条街上开礼品店,生意都非常兴隆。后李某打算举家移民国外,就打算将其礼品店转让给出价 20万的杨某。刘某听到李某转让店铺的消息后,担心杨某实力雄厚,以后竞争不过,就假装要购买李某的礼品店,并出价 30 万。李某见刘某出价高就停止了和杨某的谈判,开始与刘某谈判。经过一个月的谈判后,刘某听说杨某已经另作投资,遂告知李某,其无意购买其礼品店。在本案中刘某假借与李某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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