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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可否拒绝对未充分披露信息的并购提案进行表决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08

为了避免被恶意并购,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作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那么,公司章程中此项规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呢?接下来松汇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可否拒绝对未充分披露信息的并购提案进行表决

设计要点

收购方应在提案中对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的必要性等事项作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

章程研究文本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10月版)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如有),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如有),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提案》时,应在《提案》中对于出售和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作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2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专家分析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大会的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国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公司章程规定提案内容的自主权,公司章程可以要求收购者在股东大会提案中就收购的相关事项进行详细的说明。该规定没有对股东的提案权进行限制、相反,充分的信息披露无疑有利于保障股东的知情权,也有利于股东大会在充分掌轻信息的前提下,作出有利于公司发展的股东大会决议。

其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二条与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对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没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提案进行表决。因此,在公司章程对于并购提案披露事项进行了明确要求的前提下,股东大会不得对不符合该要求的提案进行表决。

最后,上述上市公司章程均将恶意收购设定为收购者在股东大会提案中充分披露所列收购事项之义务的前提条件,这无疑会给该义务带来不确定性。恶意并购一般是指并购方在目标公司管理层对并购意图不明或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强行并购目标公司。但是,我国法律对恶意并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这会导致该义务的触发条件过于模糊。上述《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恶意收购进行了定义,并将最终的判断权交给了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审议收购方为恶意收购的决议。这一做法可以明确恶意收购的定义,进而明确收购者在股东大会提案中充分披露所列收购事项之义务的触发条件。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1.明确并购提案应披露信息及未披露之后果

公司章程应该规定,收购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提案时,应在提案中对于该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说明,具体而言,应该对于出售和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作出充分的分析,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此外,公司章程应该明确规定违反该义务的后果第一,若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或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关信息,召集人应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在2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第二,若提案所披露的信息仍然不完整或不充分,股东大会应将该提案视为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不予表决或作出决议。

2.明确上述义务的触发条件

上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收购者负有上述义务,为了避免模糊,公司可以将并购的规模作为该义务的门槛,这样的规定避免了主观判断,保证了触发条件的客观性。若公司认为该客观条件过于死板,希望考量收购者的主观善意,则可以效仿上述三篇公司章程,将恶意并购规定为该义务的触发条件。此路径无疑更加灵活,但是也容易造成触发条件的模糊性,因此选择此路径的公司还应该在公司章程中对“恶意并购”加以定义,或将其裁决权交给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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