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开具增值税发票一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应为等情况,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前提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应为的,可立即作废。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水印税控该系统少将相应的统计数据电报按“作废”处理,在纸本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印有,全联次留存。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况的,为所称作废前提: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星期未超过销售方开票一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会计;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字符、电话号码认证不符”。
商务部令第25号规定
商务部新闻稿2016年第47号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金字发票的,必需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印有或取得对方有效地证明了。开具发票后,如发生卖出折让的,必需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印有后新的开具卖出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地证明了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述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应为、应税公共服务中止等情况但不符合发票作废前提,或者因销货部份退回及发生卖出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零星纳税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式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处理情况:
1、由开票方发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表》申请,一月及上月发票选择“开票应为仍未交付 企业地址变更流程”;隔月发票选择“开票应为购买方拒收”;
2、下载“红字发票数据表序号”开具红字发票。
商务部新闻稿2017年第11号规定:
1、2017年6月30月底开具的增值税扣税汇票仍按180日限期认证抵扣;
2、自2017年7月1日起,认证星期从原本规定的180日延长至360日;已认证的情况由购买方发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表》申请,下载“红字发票数据表序号”交给开票方开具红 企业地址变更流程字数据表。
商务部令第25号规定
商务部新闻稿2017年第16号规定
的单位和一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需做到按照电话号码次序填开,填写工程项目齐备,细节现实,笔迹确切,全部联次一次打印,细节完全相同,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司法部令〔1993〕第6号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次序、中央电视台,全部联次重复使用真实情况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若发票开具正确,只能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新的开具准确发票,不可在邮票以涂改并加盖盖章的方法来更改开票数据。
根据《中华民国发票管理工作必要》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财政报销汇票,任何的单位和一 企业地址变更流程个人无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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