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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司网,「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企业不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4-03

中小企业不审批缴纳的责任

一、纳税人未如期进行纳税申报,但如期缴纳了税款

在这种只能,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工作规定,破坏了长时间的税收管理社会秩序。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税赋征管法》第六 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十二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责任。

新《税赋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具体:“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限期兼办纳税申报和报送缴纳的资讯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限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调查报告表和有关的资讯的,由税务机关勒令期限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下述的处罚;违法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下述的处罚。”

在这种只能,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管理工作规定,导致国家所税款不能第一时间入库。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赋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相应的政策。

新《税赋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具体:“从事制造、经营管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缴纳担保未按照规定的限期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勒令期限缴纳,单据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警察局)副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政策: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从其利息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商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货运或者其他个人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还可依据新《税赋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责任。

新《税赋征管法》第六十八条具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勒令期限缴纳,单据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政策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下述的处罚。”

笔者认为,审批造假与欺诈审批的涵义是完全一致的。针对纳税人的造假审批,税务机关应勒令其期限改正,并差别有所不同状况抹杀责任。

1纳税人进行欺诈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赋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抹杀责任。

新《税赋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具体:“纳税人伪造、假造、隐匿、私自 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销毁账簿、会计汇票,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审批而拒不审批或者进行欺诈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 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下述的处罚;被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纳税人进行欺诈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规定,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对这类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应依据新《税赋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责任。

新《税赋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具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欺诈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勒令期限改正,并处五万元下述的处罚。”

针对这种状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赋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职权核税权。

新《税赋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具体:“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无权核准其应纳税额:(一)依照立法、行政事务规章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二)依照立法、行政事务规章的规定应当设账簿但未设的;(三)私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缴纳的资讯的;(四)虽设账簿,但帐目恐慌或者生产成本的资讯、收入汇票、开销汇票残缺,无法查账的;(五)发生缴纳责任,未按照规定的限期兼办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勒令期限审批,单据仍不审批的;(六)纳税人审批的计税依据显著偏低,又无强制执行的。”

在此为基础,税务机关应差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1经税务机关通知审批而拒不审批,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针对这种状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赋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偷税追究纳税人的责任。

2经税务机关通知审批而拒不审批,但未形成不缴或 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者少缴应纳税款

针对这种状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赋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按“违法”追究纳税人的责任。

纳税人的上述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的管理工作规定,也违反了税款征收的管理工作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赋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并依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抹杀责任。

新《税赋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具体:“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 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十以上五倍下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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