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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请留抵退税,若仍需享受即征即退,6月底前要缴回税款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9-1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规定:

六、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问:已经享受留抵退税政策,是否可以继续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吗?

答:不能。2019年39号和84号公告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中,都包含“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这一条件。同时2020年2号公告中规定,按照2019年39号和84号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问:已经按2019年39号和84号公告规定取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如果仍准备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应该如何处理呢?

答:此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则不影响今后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若已按2019年39号和84号公告进行留抵退税的纳税人6月30日前未进行税款缴回,则6月30日后不能再进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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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若需缴回留抵退税款,如何办理?

答:请需缴回留抵退税款以便今后享受即征即退等政策的纳税人务必携带单位公章,于6月30日之前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留抵退税款缴回事项。

 

问:若今后不准备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是否可不缴回已退回的留抵退税款,并且以后期间仍能按规定享受2019年39号和8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答:是的。若无需缴回留抵退税款以便今后享受即征即退等政策,则不需要缴回已退回的留抵退税款,并且在今后期间仍可按规定享受2019年39号和8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但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问:前面反复提到若需缴回,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那么,若未及时在6月30日前完成税款缴回,有何后果?

答:若已按2019年39号和84号公告进行留抵退税的纳税人6月30日前未进行税款缴回,则6月30日后不能再进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但不影响继续按规定享受2019年39号和8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问:需缴回留抵退税款以便今后享受即征即退等政策,是否只针对2019年39号和8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若需今后享受即征即退等政策,是否需要税款缴回?

答:需缴回留抵退税款以便今后享受即征即退等政策,只针对2019年39号和8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不受2019年39号和84号公告中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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