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国家所给予相应减免
,下文见下注册公司东莞述明细 :
一、基本上税率
25%
方针依据:《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二、适用
20%税率
自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份,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份,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注册公司东莞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所非限制和禁止企业,且同时符合下述三个前提的企业:
1
、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
、
从业总人数不超过300人
3
、
资本总值不超过5000万元
无论查账征收方法或核准征收方法均可享受折扣
三、适用
15%税率
1
、
国家所需要重点项目扶持的经济开发区企业
国家所需要重点项目扶持的经济开发区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方针依据: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
、
新技术先进设备型公共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新技术先进设备型公共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方针依据:
注册公司东莞
《司法部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教育部
国家所持续发展进行改革委关于将新技术先进设备型公共服务企业所得税方针推广至全省实施的通知》(税务〔
2017〕79号)第一条
3
、
前海开发区等周边地区近代零售业合作伙伴区的鼓励类制造业企业
对设在前海开发区、厦门市综合性试验区和横琴落马洲近代零售业合作伙伴区的鼓励类制造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方针依据
:
根据《司法部
商务部关于广西前海开发区
漳州厦门市综合性试验区
深圳市横琴落马洲近代零售业合作伙伴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及折扣索引的通知》
(税务〔
2014〕26号)第一条
4
、
东部周边地区鼓励类制造业
对设在东部周边地区以《东部周边地区鼓励类制造业索引》中新增鼓励类制造业工程项目为主营,且其当年度主营收入占企业收入总值
70%以上注册公司东莞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针依据:
《商务部关于执行
<东部周边地区鼓励类制造业索引>有关企业所得税难题的新闻稿》(商务部新闻稿2015年第14号)第一条
5
、
器件线宽小于
0
、
25微米或投资总额超过80亿元的器件制造企业
器件线宽小于
0
、
25微米或投资总额超过80亿元的器件制造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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