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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司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股东与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需要股东会同意?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17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股东与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需要股东会同意?

你好,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股东间相互转让股权,不必经股东会同意,当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楼上两位说法均有误,请注意。 收起回答

其他答案:一般来说,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程序简单,手续方便,无须股东会同意。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股东仍须关注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一、首先,需要审查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有没有特殊规定 虽然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但是在该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公司法授权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也需要满足一定程序和实质性条件。 因此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需要先审查公司章程对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有没有特殊规定。如果有特殊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对于公司章程是否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比较难判断。既要考虑公司法,也考虑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该规定中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关联性比较大的,有第(三)、(四)、(五)、(七)项。 二、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特殊规定,则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三、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可以设置的限制内容 股东欲将股权转让给某个股东,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如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表示也愿意受让的,则应按照愿意受让股东的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分别转让给愿意受让的股东。这样规定可以防止因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根本性变化、原先股东设定的表决机制变化。

其他答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其他答案: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有哪些区别

两者的区别有这些 1、双方转让标的的称谓不同,因此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区别。 2、二者变更流程不同。 3、两者实质不同,因此两者转让的行为不同。 原因: 1、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转让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2、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股份转让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所不同的是,股份转让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而言的。股份的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固有特征。但股份的自由转让也并非绝对。 所以股权转让顾名思义就是股东转让其股权的行为,而股份转让是股份持有人让渡其股份的行为,一般表现形式为股票的转让。 收起回答

其他答案:其实 “股权转让”和 “股份转让”代表的是一个意思,没有什么差别。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有什么区别

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别: 一、转让的客体不同。 资产转让的客体为资产,股权转让的客体为股份。 二、来源不同。 资产来源于三个方面,即股东(出资人)对于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和通过举债所获得的资金来源。股权则不同,它只存在于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不存在股份。股权转让所转让的是股权,资产转让所让渡的是资产。就资产而言,与其说是一个法律概念,不如说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机器设备、现金、土地使用权等。就一个公司或者企业而言,资产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二是企业经营过程中获得的财产,他是一个整体的概念。而股权只存在于公司中,非公司制企业不存在股权。 三、交易的主体不同。 资产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是股东。公司有权转让属于自己的资产,而不能转让属于公司股东的股权,否则就是侵犯股东权利的行为。相应地,公司股东只能转让自己拥有的对公司的股份,不能转让公司的资产,否则就是股东对公司权利的侵犯。因为股东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就已经把财产所有权交付给公司,以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获得股权。公司一旦注册成功,就成为一个与公司股东完全不同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它与公司的股东是平等关系。 三、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不同。 一旦转让活动被认为是资产转让,就应缴纳营业税,而如果被认定为股权转让,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因此,一项交易被认定为资产转让还是股权转让,对于公司或者个人来说利益攸关。尤其是一些巨额的交易,营业税可能高达几百万元之巨。因此,资产转让不能等同于股权转让,必须明确转让性质。而在工商部门也只可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四、获得的权利不同。 资产收购获得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权,即资产收购交易完成后,收购企业对向被收购企业已收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存货等可直接或派人组织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所经营的资产享有绝对的处置权;而股权收购购买的是对被收购企业资产的拥有或控制权,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财产也没有直接的处置权。 五、承担风险的方式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直接组织或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和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活动,如采购风险、销售风险、资产储备风险、运输风险、决策风险、投资风险、纳税风险等等。股权收购只承担投资收益风险,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也远远不如实施资产收购的企业。 六、在利益分配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被收购企业经营成果的直接分配者,而股权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管理,除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比例并出任董事长外,一般均是被动地接受经营成果的分配。 七、会计核算运用的科目不同。 对于资产收购不论是采取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或者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收购的资产都应按资产收购清单中的交易资产名称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应收应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等等。而股权收购不论是采取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或者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收购的股权一律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收起回答

其他答案:股份转让与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股份转让是转让人转让其股份的举动,通常是一股票转让的方法体现出来。而股权转让是股东向他人转让其股权的举动。二者主体的权利和任务以及转让举动都有区别。 股份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份全部人,依法志愿将本身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而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股权全部权的法律举动。由于股份的外在体现情势是股票,因此,股份转让通常因此股票转让的方法体现出来的。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转让其股权的举动。 股份转让和股权转让的区别: 一、两边转让标的的称呼差别,因此主体两边的权利任务干系有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实验严酷的限定转让制度。对内主让与对外转让做了显着的区别:内部转让股权比力自由;对外转让股权实验严酷限定,必须经全其他股东的过对折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该股权,在划一环境下股东享有优先购置权,实验转让登记制度。 2、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现对简朴,实验自由转让。无论转让给内部股东照旧外部投资者,都接纳自由转让。但是《国法律》也对股份转让作了肯定的限定: (1)提倡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然辟行股份前已刊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生意业务所上市生意业务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办理职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更环境,在任职时期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凌驾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生意业务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职员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公司法》划定的除外。 (4)生意业务场合,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生意业务场合举行大概根据国务院划定的其他方法举行。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有哪些法律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作出了规定

有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有限制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还存在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没有股东同意的限制,但有其他条件限制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收起回答

其他答案:1、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8——146条,都是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2、公司股权转让与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股权转让,导致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影响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不涉及经济补偿问题。除非因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提出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才可能涉及经济补偿。 3、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再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限合伙企业对外转让股份所得,对于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是按照累进税率交个人所得,还是按照转让股权所得20%的税率交税呢

我亲身经历的两个股权设计的极端,一个是「蓝色光标」,五个创始人每人 20% 均分股权。另外一个是「恒基伟业」,大股东占到 70% 以上,比其他六个股东加起来的总和还多很多。这两种股权结构,我认为都不是最合理的股权结构。那么创业团队股东之间的股权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比例关系?首先每个公司必须有大股东,没有大股东的公司就没有主人,就没有人把这个公司当作命根子。而初创公司要想发展成长,必须有一个强大的主人,所以必须有大股东。问题在于大股东的占比多少为好?我认为大股东的占比不超过 45% 为好。我现在最新的体会是,也可以超过这个数。但其他股东的占有比例由这个大股东来判断,如果真正能够找到志同道合、理念高度一致、能力高度互补的合作股东,不妨让对方持股比例高一些。但是如果对方承担不起这个公司发展的历史使命,不妨先把股份比例留在大股东手里,未来根据情况大股东再把一部分转让给对方或者吸纳新的股东。所以我现在的认知是大股东的比例可以超过 45%,大约不超过 60%、70% 这样一个比例。公司还应该有一个二股东,比例不宜与大股东的比例过于接近。如果大股东和二股东的比例差不多,对于谁主谁次很可能就会产生分歧,所以二股东跟大股东之间应该拉开股份比例的差距,然后另外的股东持有一定的比例。我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个认知?在最近这些年的企业经营过程中,我越来越发现,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讲,他们还是希望过一种安定的日子,希望一种确定性。所以对于大多数的员工和核心骨干来讲,对他们更现实的是给他们一个很好的现金待遇,不论是当月的工资还是年终的奖金,也就是年收入对他们的生活影响非常之大。很多创业者希望通过给股份来降低他们的年收入,往往最后造成股份给了,实际上年收入还没有降低的情况。也就是因为自己的日常生活需要一个年收入来保障,所以往往希望用给股权来降低年收入的这些创业者,最终都是股权给了,年收入也没有降下来。与其这样还不如我们首先保证年收入,然后在此基础上我们去选择、发现些对公司未来发展至关重要的人,我们给予他们股权和期权。这样的结构是比较好的一种结构。所以我现在的主张是,在我们没有发现合格的股东之前,大股东不妨更多地把股权放在自己的手里。因为你把股权给了不合格的股东,其实很难实现你想给公司构建长久强大股东团体的愿望,同时你又把股权稀释掉了。股权稀释掉之后会有两种后果,一种是随着公司发展越来越大,一次次的稀释之后,大股东手里的持股比例过低。另外一种后果是当你未来希望引进强有力的、合适的股东的时候,你的股权比例被摊薄得太多,没有更多的股权可以给别人了。其次,在股东人数上,初创公司股东人数不宜过多。"},"fo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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