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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公司平台,「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16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间接转让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按照本办法有关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原则合理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间接转让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国有股东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工商登记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 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二)国有股东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批准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批准的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四)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有关文件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公开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信息情况及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依据; (五)国有股东的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六)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七)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八)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战略投资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九)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img alt="搜狗问问" src="https://pic.wenwen.soso.com/p/20180602/20180602115302-1916315851_jpeg_600_360_37945.jpg"> 收起回答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创业团队的股权(股份)应该怎么算?

我亲身经历的两个股权设计的极端,一个是「蓝色光标」,五个创始人每人 20% 均分股权。另外一个是「恒基伟业」,大股东占到 70% 以上,比其他六个股东加起来的总和还多很多。

n

这两种股权结构,我认为都不是最合理的股权结构。

n

那么创业团队股东之间的股权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比例关系?

n

首先每个公司必须有大股东,没有大股东的公司就没有主人,就没有人把这个公司当作命根子。而初创公司要想发展成长,必须有一个强大的主人,所以必须有大股东。

n

问题在于大股东的占比多少为好?

n

我认为大股东的占比不超过 45% 为好。我现在最新的体会是,也可以超过这个数。

n

但其他股东的占有比例由这个大股东来判断,如果真正能够找到志同道合、理念高度一致、能力高度互补的合作股东,不妨让对方持股比例高一些。

n

但是如果对方承担不起这个公司发展的历史使命,不妨先把股份比例留在大股东手里,未来根据情况大股东再把一部分转让给对方或者吸纳新的股东。

n

所以我现在的认知是大股东的比例可以超过 45%,大约不超过 60%、70% 这样一个比例。

n

公司还应该有一个二股东,比例不宜与大股东的比例过于接近。

n

如果大股东和二股东的比例差不多,对于谁主谁次很可能就会产生分歧,所以二股东跟大股东之间应该拉开股份比例的差距,然后另外的股东持有一定的比例。

n

我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个认知?

n

在最近这些年的企业经营过程中,我越来越发现,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讲,他们还是希望过一种安定的日子,希望一种确定性。

n

所以对于大多数的员工和核心骨干来讲,对他们更现实的是给他们一个很好的现金待遇,不论是当月的工资还是年终的奖金,也就是年收入对他们的生活影响非常之大。

n

很多创业者希望通过给股份来降低他们的年收入,往往最后造成股份给了,实际上年收入还没有降低的情况。

n

也就是因为自己的日常生活需要一个年收入来保障,所以往往希望用给股权来降低年收入的这些创业者,最终都是股权给了,年收入也没有降下来。

n

与其这样还不如我们首先保证年收入,然后在此基础上我们去选择、发现些对公司未来发展至关重要的人,我们给予他们股权和期权。这样的结构是比较好的一种结构。

n

所以我现在的主张是,在我们没有发现合格的股东之前,大股东不妨更多地把股权放在自己的手里。因为你把股权给了不合格的股东,其实很难实现你想给公司构建长久强大股东团体的愿望,同时你又把股权稀释掉了。

n

股权稀释掉之后会有两种后果,一种是随着公司发展越来越大,一次次的稀释之后,大股东手里的持股比例过低。

n

另外一种后果是当你未来希望引进强有力的、合适的股东的时候,你的股权比例被摊薄得太多,没有更多的股权可以给别人了。

n

其次,在股东人数上,初创公司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权转让(一):国有股权及国有股权转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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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流程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是指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不再作为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或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或上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的行为。例如:2017年初,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银鸽集团 100%国有产权转让给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而导致间接转让银鸽股份(600069)。

(一)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流程图

注:由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流程与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股份大致相同,故上图不作重复列示。

(二)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工作程序及报送材料

第一步:国有股东履行内部程序

国有股东制订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进行内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同时,通知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涉及国有控股股东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

第二步:国资监管机构(单位)和/或本级人民政府预审批

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地市级国资监管机构或省级或以上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或上市公司)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步:对国有股东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并履行评估核准手续

由国有股东的产权持有单位聘请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国有股东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并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如国有股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还须聘请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步:间接转让的方式

第一类:通过产交所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增资)

1、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在财务顾问的协助下制订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方案和确定征集受让方(或增资方)的条件;

2、在产交所履行产权交易程序;

3、根据财务顾问对潜在受让方(或增资方)的尽职调查和选择标准,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选定最终受让方(或增资方),产权持有单位与受让方(或增资方)签订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在交易所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须报国资监管机构和/或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须向国资监管机构和/或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

  (1)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决策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经批准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3)受让方或投资人征集、选择情况;

(4)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5)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6)受让方或投资人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取得国资监管机构和/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后,通知上市公司作信息披露。

第二类: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其流程参考国有股东非公开转让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流程。

第三类:采用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其流程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非公开协议增资的规定执行。

第四步: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收取转让收入或国有股东收取增资扩股资金

第五步:办理产权转让交易鉴证和国家出资企业产权变更登记

第六步:在证券结算登记机构办理更改证券账户标识或变更股东账户

(三)关注事项

问题一:对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上市公司股份价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且与国有股东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对该产权变动决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问题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份部分的价值如何确定?

答: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1、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问题三:对产权转让价款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可采用分期支付方式,首期支付不低于30%,余款在一年内结清,并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并要提供合法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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