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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易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有什么区别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13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有什么区别

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别: 一、转让的客体不同。 资产转让的客体为资产,股权转让的客体为股份。 二、来源不同。 资产来源于三个方面,即股东(出资人)对于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和通过举债所获得的资金来源。股权则不同,它只存在于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不存在股份。股权转让所转让的是股权,资产转让所让渡的是资产。就资产而言,与其说是一个法律概念,不如说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机器设备、现金、土地使用权等。就一个公司或者企业而言,资产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二是企业经营过程中获得的财产,他是一个整体的概念。而股权只存在于公司中,非公司制企业不存在股权。 三、交易的主体不同。 资产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是股东。公司有权转让属于自己的资产,而不能转让属于公司股东的股权,否则就是侵犯股东权利的行为。相应地,公司股东只能转让自己拥有的对公司的股份,不能转让公司的资产,否则就是股东对公司权利的侵犯。因为股东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就已经把财产所有权交付给公司,以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获得股权。公司一旦注册成功,就成为一个与公司股东完全不同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它与公司的股东是平等关系。 三、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不同。 一旦转让活动被认为是资产转让,就应缴纳营业税,而如果被认定为股权转让,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因此,一项交易被认定为资产转让还是股权转让,对于公司或者个人来说利益攸关。尤其是一些巨额的交易,营业税可能高达几百万元之巨。因此,资产转让不能等同于股权转让,必须明确转让性质。而在工商部门也只可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四、获得的权利不同。 资产收购获得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权,即资产收购交易完成后,收购企业对向被收购企业已收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存货等可直接或派人组织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所经营的资产享有绝对的处置权;而股权收购购买的是对被收购企业资产的拥有或控制权,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财产也没有直接的处置权。 五、承担风险的方式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直接组织或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和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活动,如采购风险、销售风险、资产储备风险、运输风险、决策风险、投资风险、纳税风险等等。股权收购只承担投资收益风险,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也远远不如实施资产收购的企业。 六、在利益分配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被收购企业经营成果的直接分配者,而股权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管理,除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比例并出任董事长外,一般均是被动地接受经营成果的分配。 七、会计核算运用的科目不同。 对于资产收购不论是采取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或者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收购的资产都应按资产收购清单中的交易资产名称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应收应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等等。而股权收购不论是采取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或者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收购的股权一律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收起回答

其他答案:股份转让与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股份转让是转让人转让其股份的举动,通常是一股票转让的方法体现出来。而股权转让是股东向他人转让其股权的举动。二者主体的权利和任务以及转让举动都有区别。 股份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份全部人,依法志愿将本身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而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股权全部权的法律举动。由于股份的外在体现情势是股票,因此,股份转让通常因此股票转让的方法体现出来的。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转让其股权的举动。 股份转让和股权转让的区别: 一、两边转让标的的称呼差别,因此主体两边的权利任务干系有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实验严酷的限定转让制度。对内主让与对外转让做了显着的区别:内部转让股权比力自由;对外转让股权实验严酷限定,必须经全其他股东的过对折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该股权,在划一环境下股东享有优先购置权,实验转让登记制度。 2、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现对简朴,实验自由转让。无论转让给内部股东照旧外部投资者,都接纳自由转让。但是《国法律》也对股份转让作了肯定的限定: (1)提倡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然辟行股份前已刊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生意业务所上市生意业务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办理职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更环境,在任职时期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凌驾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生意业务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职员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公司法》划定的除外。 (4)生意业务场合,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生意业务场合举行大概根据国务院划定的其他方法举行。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什么是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什么规则

七八点股权设计: 一、什么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具体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权转让有什么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包括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和规则。 (一)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内转让遵循自由原则,即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事先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即可在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对外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本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中有两种情形推定其他股东同意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第一,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二,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以上就是对于什么是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什么规则的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收起回答

其他答案: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主要由《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其内容如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主要包括:股东之间的自由转让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的“同意”和“优先购买权”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股东在转让股份...

公司股权转让应根据《新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新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扩展资料 股权转让的种类: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股权转让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公司法 收起回答

其他答案:新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有哪些区别

两者的区别有这些 1、双方转让标的的称谓不同,因此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区别。 2、二者变更流程不同。 3、两者实质不同,因此两者转让的行为不同。 原因: 1、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转让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2、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股份转让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所不同的是,股份转让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而言的。股份的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固有特征。但股份的自由转让也并非绝对。 所以股权转让顾名思义就是股东转让其股权的行为,而股份转让是股份持有人让渡其股份的行为,一般表现形式为股票的转让。 收起回答

其他答案:其实 “股权转让”和 “股份转让”代表的是一个意思,没有什么差别。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术一 股权转让如何不交税--内资篇

最近有好几个人问股权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问题,又正逢总局出了新的文件对它的操作进行了规定,在这里把相关规定n总结一下,为别人也为自己吧。

(本文中所有的交税免税均指企业所得税,不涉及流转税,行为税。加下划线为引用的文件原文)

其实内资企业股权转让交税的比例很低,原因是股息红利免税但是股权转让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n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即使是在最死扣字眼的税务机构面前,只要股权转让的时候先分配再转让,就可以将账面的利润抹掉直接安照实收资本转让了。

一般来说转让价格不低于股份在所有者权益中对应的价值税务局就不会纠缠了,除非是有肯定增值的不动产。像是按照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去推导企业价值来和转让价格进行比对一般只有反避税的才会用这么高大上(丧心病狂)的方法。(不要问我为什么知道,最近推管理用的三大表,人已经快崩溃了T-T)

另外,税务局在企业股权投资中只认可成本法,使用权益法的企业差额计入递延所得税。

但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是有好多情况是要交税,主要是大型企业之间的重组,下面就对重组的免税规定进行总结。

先看一下所有股权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需遵守的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这里面主要有三个要求

1.符合具体规定的金额股权比例(后面会逐项详细讲解)

2.以及12个月内买方不得改变企业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卖方不得转让取得的股权支付(亲眼见过不足12个月出售股权补税的,这税交的有些亏)

3.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前这个要求是虚的,基本上可以忽略,但是继今年7号公告对涉外转让的合理商业目的有明确规定后,这次的48号公告对内资企业的合理商业目的也有了明确规定。个人认为这部分的变化是48号公告中最重要的变化,它标志着我国税法由模糊的自由裁量向明确的具体操作手册在转变。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重组交易的方式;

  (二)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

  (三)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

  (四)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

  (五)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看这五个条件,体会一下什么叫真正的合理避税,就是你把一切都告诉税务局,同时也确实可以少缴税款,但是税务局认为你的行为没有任何问题。

下面分类说说各种重组吧。

一、无支付对价的重组。其实无对价比有对价更麻烦,有对价安装规定执行就可以了,而无对价就有太多不明确的地方,不过幸好可以用文件打补丁。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这个很简单,就是老板换了个风水顾问就顺便换一下名字,地址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干大了转股份有限公司了之类。

但是有两点要注意。

一方面,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即交企业所得税的变成交个人所得税的或者干脆不在国内交税了,那么就要视同旧企业解散清算后又成立新企业来交税了。

另一方面,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不能继续享受。比如一个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减免的企业搬到东南沿海了,新的地方没有这个优惠政策,那么他已经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就不能继续享受了。

2.直接划拨。

今年的40号公告专门明确了母子公司全资控股的划拨问题(今年一年就出了三个公告,可见确实是热点),这个问题文件中主要分了四种形式: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简单的解析一下:

第一种是母公司向子公司划拨资产有支付对价,母公司安装划拨资产的价值计入长投,子公司为接受投资。

第二种是母公司向子公司划拨资产没有支付对价,母公司安装划拨资产的价值冲减实收资本,子公司为接受投资。不过这种行为感觉突破了会计上对冲减实收资本的规定。(弥补亏损,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回购股份用于奖励职工)。

第三种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划拨资产没有支付对价,子公司安装划拨资产的价值冲减实收资本,母公司为冲减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类似股权回购)

第四种是在共同控制的情况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划拨,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再次突破会计的规定,同时感觉操作的余地好大啊。)

二、有支付对价的重组。

(一)企业债务重组分为其他方式重组和债转股。

选择其他方式重组的,

债务人: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人按差额确认坏账损失。

选择债转股的: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债务人:59号文中没有提及,但是48号公告的附件一中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债务重组)》,其最后部分为“债务人暂不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可见债务人进行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后可以不计入债务重组所得。

(二)股权收购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由于股权收购的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计税价格都是以被收购方的计税基础确定,有知友问过我,那么股权置换双方的换股比例都大于50%了,谁是收购方谁又是被收购方呢?个人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按照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方法来约定谁为被收购方。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股权换资产,谁是资产的转让方谁是资产的受让方一目了然,没有股权收购的麻烦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这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时候,盈利企业合并亏损企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有比例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专门买亏损企业用亏损来抵税,不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干脆就不让抵了),但是亏损企业合并盈利企业就没有规定了,还是不严谨啊。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着重看看说说第四点,假设A公司中分立为B、C两家公司,A公司注销,股东甲只拥有B公司股票,甲所持有的B公司股票计税基础就是原来A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

假设D公司延续的情况下又分立出E公司,股东乙在拥有D公司股票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有拥有了同样比例E公司的股票,那么乙可以选择E公司股票计税基础为0,D公司股票计税基础也不用变换。也可以选择E公司净资产占分立前D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调减D公司股票计税基础把它转移到E公司股票计税基础上来。

(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最后就是那些股权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但是非股权支付那不到15%该怎么办呢,还是按照被转让资产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乘以非股权支付占被转让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来计算收入或者损失。

总之国家的便宜不是那么好占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基本上是一方不确认收入则另一方也不能确认损失;股权不确认收入但是非股权就得确认。但是对于被迫进行重组的企业来说即使这样也能减轻很大一部分税收负担了,有时候压死骆驼的就是那最后一根稻草。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 股权小知识

恒杉咨询创始人刘雪敬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具有公司的一些共性特征,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人合还是资合。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二)股份是否为等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三)股东数额。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5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四)募股集资是公开还是封闭。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公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亦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无须向社会公开。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五)股份转让的自由度。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由于人合性质,决定了其转让要受到严格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这种在经济上代表一定价值,在法律上体现一定资格和权利义务的有价证券,一般地说,与持有者人身并无特定联系,法律允许其自由转让,这就必然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跃性和竞争性,同时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机性。

(六)设立的宽严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经济地位和组织、活动的特性,使得国家必须以法律手段对之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其设立规定了一系列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还因其封闭性、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有的可以简化,并有一定的任意性选择。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共同点和不同点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1.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在:

1.实行了资本三原则。一是“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二是“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使公司确保正常的业务运行。三是“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2.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第一,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第二,“两权分离”不是两者的互相否定。因为股东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即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并且股东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成为公司中的股权。但是,股东不会因此丧失自己投资的财产权,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收益权、分权和重大事项决策表决权以及管理者的选择权,同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在公司终止时,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

3.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称之为法定代表。企业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和主体的社会组织。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股份公司作为法人和市场的主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决定了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公司盈亏自负的经营机制。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其主要差异是:

1.股东的数量不同。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规定3O人的)。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注册的资本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10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

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7.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股票。

8.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设立程度复杂,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粗略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和联系

关键词: 交易费用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一、引言及相关说明

我们知道,中国当代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活动活跃,经济组织复杂。各种公司制度不可避免地涉及经济、法律等因素,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典型的公司形态及其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我想依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这是一种法经济学的研究角度。这是因为自己前段时间接触了一些法经济学的知识,想尝试一下这种对纯粹法学视角来说较为新颖的思考角度。况且,我认为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诸如研究“如何在股东和公司或者股东之间取得权利义务的平衡和制约”,这些问题唯有通过现实经济活动的要求来对其进行分析才能符合现实的要求,如果只在传统纯粹法学的角度——权利观念框架内进行分析,实在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使得“定分止争”变成了虚无飘渺、难以落实的东西。而“交易成本理论”在此可以提供桥梁作用。当然主要进行分析比较的对象应该是二者具体的制度细节,但由于自己理论能力有限,无法细致进行深入的研究,所以本文只是就上述两种公司形态进行粗略的比较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只选择通常意义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来说,他们理应得到差不多的对待。比如对待外商独资企业,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中更应该跟国际惯例接轨,当然这明显涉及国家经济政策中的经济安全问题。

二、两种公司形态的联系

科斯《企业的性质》中提到,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主体产生的原因在于在自由的市场交易中,人们寻求交易所付出的成本大过在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所以产生了企业。至于公司这种特殊企业形态的出现,波斯纳作了一些经济学的分析,他认为是为了减轻合伙企业形式对市场要求的不适性。[1]所以可以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形态的产生,正是由于市场竞争对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

(一) “两个所有权分离”

两个所有权是指出资所有权和公司资产所有权。《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当然,股东的出资所有权可以通过第四条规定的“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来实现。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为了促进市场交易,减小交易成本,公司必须有自己的独立法人资格。因为,在市场交易中,那些减小了市场交易费用的企业可以提供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出价,而交易相对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更乐意跟这些企业进行交易,但是为了减小这些可以提供最低价格的企业带来的机会主义风险,必然要更多地了解它们背后的经营或其他状况,然而在纷繁复杂的市场中,这种信息收集得付出极大的货币、时间等成本。于是,有着自己独立人格、稳定资产的企业必然更能确保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即公司(不管何种公司)的所有权与出资人的所有权相分离正是市场竞争的降低交易成本要求。

(二) “有限责任”原则

从有限责任形成的历史来看,有限责任最先产生于股份公司。“由于公司股东必须对公司运营风险承担无限责任,从而无法让投资者放心投资,自有限责任制度确立以后,股份公司向大众化方向发展,公司的股份原则上得以自由流通与转让,使得股份公司得以在一段时间内筹集到大量的资本,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现代化大生产。”

而论述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则需要提到一个事实,即“此前,德国已经有了对股份公司以及人合公司的规定,而且于1883年进行了股份公司法改革。该法的目的在于为那些中小型企业设立一种界于大型的股份公司与小型的合伙企业之间的企业形态。换句话说,有限责任公司既要吸取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优点,又要采纳合伙企业中投资人亲自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确定了有限责任原则可以减轻股东对公司运营状况所承受的风险,从而让股东不再局限于少数相互熟识、具有专门知识的商人,扩大了股东范围,激发了投资者对于投资的热情,聚集了大量社会闲置资金,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跟在市场寻求交易机会需要交易成本相对应地,在企业内部同样需要管理成本。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正好说明了某些市场需求要求一种“人合资合”的公司可以减小自身管理成本,从而降低了总的市场交易成本。

三、两种公司形态的区别

(一) 出资模式的区别

笼统地看,两种公司形态的出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注册的资本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2.股东的数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且,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新股发行等途径可以无上限地增加股东人数,有“大众化公司”的称谓。

3.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对于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模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使用前者,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任一选择。

由第1、2点可以看出,公司规模的不同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可以说,公司规模正是两种公司形态发挥各自优势特点的分界点,这个分界点正是由“交易成本”决定的。现代化大生产对公司规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对公司规模的要求即是对资产规模的要求,这必然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规模要远远超过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出资人数也必然要相应增增多。同时,其设立程序必然在程度上要比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这在上文已有说明,即为了减小相互极可能不认识的出资人的出资风险。第3点提到的是公司设立时筹集资金方式的不同,我们从上文可以知道,有限责任公司是吸取了合伙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而产生的,那么激动灵活的设立可以减小创建公司的成本。此外本文未能提到的关于两种公司形态其它设立上的不同,也同样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以上这些降低交易成本的做法更更加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要求。

课本略带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适用在中小型企业和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反过来就可以看到市场竞争的激烈,而唯有后者才具有扩大企业规模的制度秉性,但是在科斯所说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经济活动中,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形态不可能毫无顾忌地扩大公司规模,因为管理成本也在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增加,公司内部治理成本等于市场交易成本就是企业最大规模的界限。反过来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在某一特定的情况下,相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较低管理成本的特征。

(二) 公司治理结构[6]的区别

在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下,出资人对出资的安全考虑和对管理成本的要求导致了各种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社会大生产要求现代企业实现投资者的股东权与公司的法人所有权相分离,促进公司管理适应专业化的需要,提高公司经营资产的效率。而有限责任制在许多方面降低了这种职能分离与专业化管理的成本。”

1.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权限受到一定限制,因为公司规模扩大了,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较为分离,公司的实际经营掌握在了公司资产管理者手中。由交易成本理论可知,减小公司治理成本则可以增加其市场竞争力,但追求规模经济也可以增加市场竞争力。这就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场竞争的要求下,发挥各自特点从而减小总的交易成本。

2.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因而有封闭公司的说法;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出资人分散,出资人只有通过公司的财务报表才能得知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也称为开放公司。而要求公司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这正是公司规模扩大后带来的公司管理成本之一。其实,虽然公司管理成本增加了,但对整个交易成本来说则可能降低了。因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对公司可能极不了解,在现实生活中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而去获取公司运营状况信息,这得付出巨大的货币、时间等成本。

3.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公司法》第三章专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了详细的规定,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但针对我国出现的“大股东欺负小股东”致使小股东无法退出公司的问题,第七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除了对发起人股份、公司内部人员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公司股份进行限制之外,基本可以自由交易和转让所拥有股票,但不能退股。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股权的转让要求较为严格,而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要求明显要低一些。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强烈的人身信用关系,即“人合”色彩,如此就得防止个别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违反这种“义务”,须知法律的规定从某个角度来说就是让机会主义增加成本,但这种法律规定的成本投入将换来更大的降低了交易成本的结果,因为出资能力较低的的潜在投资人可以放心跟别人合股成立公司。我认为国内出现的有限公司出现“一股独大”、“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情况应该得到妥善的处理,才能形成吸收更多的出资能力较低的的潜在投资人,从而抑制上述情况的出现,形成股东状况的好转。否则,只能是一种恶性循环。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同,其股东的转让股权行为并不对公司产生非常大的影响,甚至还要减少潜在出资人对其出资转让的限制带来的时间等成本,从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潜在出资人。

4.股份增减要求不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原则上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至于减资,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由上文可知,对有限责任公司原来股东的保护对其公司治理有着重要的作用,而这一点股份有限公司也一样,其增资减资都首要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目的同样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潜在出资人。至于对两种公司形态一样得关注的是,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波斯纳提到过由于有限责任的产生,致使公司向债权人支付更高的利息率,以便使债权人承担的公司违约带来的风险得到全面的补偿。[8]那么,公司减少注册资金带来的风险,必然会产生同样的风险补偿,也就是一种交易成本的增加。那么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减小交易相对人或其它可能的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也即为了减小公司的交易成本。

四、结语及其它
通过以上的粗略对比,与其说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中小企业需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大企业和企业集团需要,不如说是市场竞争中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决定了两种不同的公司形态,如此当我们进一步考察市场需要时,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完善此两种公司治理结构。
我认为可以说中国国内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形态规定总的来说是符合国际潮流的,但是中国出现了许多不同的情况,这就有必要针对这些实际情况来研究尝试各种解决办法。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必要强化各自的优点,同时加强各自不可避免的先天缺陷。

参考文献:

1)《法律的经济分析》【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论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夏雅丽

3)《论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摘自免费论文网(http:5ivb.net


[1]见《法律的经济分析》P514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论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 摘自免费论文网(http:5ivb.net

[3]同上。

[4]修订前的《公司法》对此要求更为严格,不光有较高的市场进入门槛,而且也没有真正认识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挖掘其竞争的潜力。

[5]“由于英国法律对私人公司无最低投资额的限制,而且不以公司登记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私人公司的数量极为庞大,仅经过登记的私人公司就达一百万家之多,而大众化公司(股份公司)仅11500家。”《论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摘自免费论文网(http:5ivb.net

[6]本文探讨的公司治理结构,所持的是“股东中心主义”。

[7] F.H.Easterbook and D.R.Fischel.The Economic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J].1991. P50转引自《论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夏雅丽

小米创始人雷军、天使投资人徐小平、著名律师张明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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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是否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对内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自由约定,不需要其他股东的知晓或同意,股权受让后,受让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信息/变更公司章程进而变更工商登记,这一规定体现在《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这就避免了股权转让自由原则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性的矛盾。当然,为避免出现一股独大的情况,在公司成立之初,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内部转让做出高于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如果是出让方,最主要是注意股权转让款支付的条件及时间点,和股权转让款支付的可靠性;

二、如果是受让方,需要关注的内容比较多,最主要的几点如下:

1、要确保收购的目的可以实现,就是为何要购买这个股权,什么最吸引你,要有合同条款可以保证;

2、公司的或有债务问题,最后由老股东为公司的或有债务承担责任,可以考虑预留一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或有债务的保证金;

3、公司的核心资产问题,要核实产权,有无权利负担;

4、公司的人员安排,防止收购之后公司的核心人员离职,导致收购落空;

5、收购的公司股权所有权有无争议,有没有隐名股东等情况。

以上这些情况都是最核心的内容。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风险非常多,建议由专业的律师为您办理!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怎么办理?

首先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其次要有股权转让协议,最后办理相关手续流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 ――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 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 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 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 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 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 执照。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一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上的正式叫法,一人有限公司是简称,其实是一样的。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是比较特殊的一种,所以单独拿出来,即只有一个股东。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有2-50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除有限责任公司之外的另一种公司形式(我们国家公司法上总共只有这两大类公司),一般是大型的公司,有股票的,如果股票上市,就是上市公司。你说的股权转让是可以的,转让以后仍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过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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