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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公司费用,「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限制」 试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百度知道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10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限制: 试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百度知道

1.转让方式的限制《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采取交付主义,即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既发生转让的效力。一般来说,上...展开全部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限制: 股份制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有哪些限制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展开全部

其他答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审理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的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沪高法民二[2006]10号 【发布日期】2006.06.20 【实施日期】2006.06.2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的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民二[2006]1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 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的公司纠纷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倾向性观点。现将《关于审理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的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在审判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审理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的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06年6月20日 关于审理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的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正确审理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的公司纠纷案件,进一步统一本市法院的审理与裁判思路,规范法律适用,针对本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审理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的公司案件应如何确定裁判依据的问题。 股份合作制是兼有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经济形态特点,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公有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属于合伙企业,我国立法机关尚未制定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法规。目前,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主要参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7年7月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家体改委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1997年5月17日发布的《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暂行办法)。因此,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和运作具有较强的政策因素。人民法院在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造、运作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现状,正确确定裁判依据,稳妥处理纠纷,进一步促进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造、运作的稳定和规范。 本市法院在审理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的公司案件时,应当依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章程,并参照国家体改委指导意见和市政府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鉴于国家体改委指导意见和市政府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故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 对企业章程、国家体改委指导意见和市政府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法院在审理中可参照最相类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但在裁判文书中也不能直接引用。 二、关于如何确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约定事项的法律效力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是全体发起人就企业的设立与经营管理达成的协议,对全体发起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在审理时,要尊重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的约定,除企业章程约定的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与国家体改委指导意见、市政府暂行办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以外,一般不轻易认定章程约定事项无效。 三、 关于持股职工请求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让股权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鉴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特征,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一般均对持股职工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让股权予以限制。法院在审理中,应当尊重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所作的限制性约定,不能以该约定侵犯股东对股权的自由处分权为由而认定其无效。股份合作制企业持股职工要求出让其持有的股权,应当按照章程约定进行处理。持股职工的股权转让请求违反章程约定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四、 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职职工要求退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鉴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本质特征之一是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相结合,职工既是在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股东,具有双重身份,职工作为企业股东的身份与职工本人在企业劳动紧密联系在一起。为保持企业资本金充足,章程一般约定职工股东在职期间不得退股。因此,企业职工要求退股并返还股本金的,因该请求违反企业章程的约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五、 关于持股职工请求企业分配红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对企业红利分配有约定的,或企业股东大会对红利分配事项已作出有效决议的,应当按照章程的约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予以处理,持股职工分配红利的请求违反章程约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六、 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价格有约定的,按照章程的约定处理。章程未作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可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可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资产负债表或其他会计报表中所列的“企业净资产额”确定每股价格后予以处理。 七、关于持股职工在章程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后不同意退股,提起股权确权诉讼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鉴...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限制: 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怎样规定的

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一)公司依法设立公司是股东的载体,股东权依赖于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没有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资人当然不能具有股东资格,当然也不具备转让股权的资格。(二)股东依法取得股东资格作为公司的股东,...展开全部

其他答案:你这个问题问有点笼统,股权转让是一个有很多内容的,不知道你想要了解哪一个方面,一下都罗列出来,希望对你有帮助第一股权转让的定义: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第二股权转让的性质: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第三股权装让的种类: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1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但同时还提醒大家,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第四股权转让的流程: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第五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1、 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

其他答案:这类合同主要有股东之间的合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 如部份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以股权为抵押标的物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表现。 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还出现了大量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此类公司的股权以内部职工持股为主要组成部份,对于内部职工股权的转让,由于缺乏法律的直接规定,多是通过公司章程、尤其是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的合同来规范。 在此类合同中,常常以职工退职为退股的解约条件,常常包含有公司在职工退职时,拥有以面额价回购股权之类的相关约定。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法律效力,可以区分为对内与对外两个层面。 就对内而言,只要限制举措不与法律精神相违背,原则上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遵守此类约束,并可按此类约束进行股权转让。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也有违背法律的情形。 如,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股东达成的以退出公司为回购股权的合同,便有可能违背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禁止规定。 就对外而言,即受合同限制的股东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应无法律约束力,对外转让显然不会仅仅因为合同限制的存在而当然无效。 此时,股权转让受到合同限制的股东,将可能受到前后两 份有效协议的约束,将可能面临必然违背其中一约的两难境地。 <img alt="搜狗问问" src="http://cache.soso.com/img/dl.gif"> 扩展资料: 一、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 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 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可见,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要履行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只需股东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从而绕开股东会无法或者很难着开的难题(新公司法第38条删除了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的职权), 由旧公司法的股东会的集中统一决策权转变为新公司法的股东个体的分散个别同意权,充分体现了资本自由流动的原则 此处出让股东的通知义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的转让事项应当包含拟受让人、拟转让价格、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以便其他股东作出合理判断,行使优先购买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转让

其他答案:股权转让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二是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三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下面是对这三种股权转让限制情形的详细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让大家对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有所了解。 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 一、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1、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二、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 三、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限制: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转让方式的限制《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采取交付主义,即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既发生转让的效力。一般来说,上...展开全部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限制:股份转让的限制有什么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如下:根据《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根据《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限制:股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解释1】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上述限制。【解释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简述我国公司法对股份转让限制的主要规定?

一、有限责任 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

  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   1、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3、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第(一)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且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1)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2)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3)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4)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因第(二)项和第(四)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记名股票转让的限制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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