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司法部、税务总局、制造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发表声明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新闻稿》
,具体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明确方针如下:
一、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二、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 杭州公司注册,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款目录》(下述简称《目录》)实施管理工作。2017年12月31日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方针 杭州公司注册继续有效地。
三、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下述前提:
(一)获得许可证在我国全境卖出的纯电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码)混和动力系统摩托车、锂电池摩托车。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的产品新技术要求(附件1)。
(三)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验,达到新能源汽车的产品专项检测国际标准(附件2)。
(四)新能源汽车制造中小企业或出口新能源汽车零售商(下述简称中小企业)在产品品质保证、的产品完整性、客户服务、安全性监控、动力电池回收借助等各个方面符合相关要求(附件3)。
司法部、
财务
局、制造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根据新能源汽车国际标准体制持续发展、新技术变革和车款变动等状况,主动变更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前提。
四、中小企业应当向制造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附件4),并对申报材料的可信度和产品品质负责。制造业和信息化部报请
财务
局组织新技术研究员进行审核,通过审查的车款列入《目录》,并由制造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
五、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中小企业上传机动车辆集装箱交货合格证数据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款目录》”字符串标注“是”(即免税标志)。制造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上传的机动车辆集装箱交货合格证数据中的免税标志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数据传送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制造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志和机动车辆统合卖出单据(或有效地汇票)兼办免税手续。
六、对的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的产品技术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其他欺诈数据等方式骗取列入《目录》车款名额的中小企业,取消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名额,并依照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已卖出的产品在使用中存在隐患、发生严重危害的,视严重事故物理性质、相当严重高度等违法采取停止制造、勒令立刻改正、停止或者取消免征车辆 杭州公司注册购置税申请名额等处理处罚政策。
七、从事《目录》申请报告审核、审核,兼办免
税审
核的人员行使职权时,存在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实施细则》《行政事务监察法》等主管部门明确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处理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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