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工人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难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根据《中华民国
法》及其实施法例相关明确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工人福利费等支出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难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支出支出税前扣除难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体制、相同与工资薪金一同发放的福利性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工人福利费扣除难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明确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 胶州注册公司时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前提的福利性支出,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档第三条明确规定的工人福利费,按时计算额度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
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难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雇员具体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时扣除。
三、企业接受内部劳动派遣劳务支出税前扣除难题企业接受内部劳动派遣劳务所具体发生的开销,应分两种状况按时在税前扣除:按照协定(合约)约定必要支付给劳动派遣该公司的开销,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必要支付给雇员一个人的开销,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工人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开销,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 胶州注册公司金总值的序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开销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星期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之后年度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仍未进行财务处理的事宜,符合本公告明确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财务处理难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内部劳动派遣劳务的相关明确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月8日
【松汇智企】提供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及税收筹划等企业财税服务等问题,请咨询客服或添加客服微信(WDYY809),松汇智企提供一对一服务,免费沟通帮您解决财税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