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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出资方式有哪些?公司法出资方式的规定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10

很多创业者在开始创业的时候,除了会碰到选择公司注册地址、开展经营业务方式外,在完成公司注册过程中,基本都会碰到需要公司注册资金不知道如何缴纳的情况,今天松汇网小编就来和各位一起来了解下,公司法对于出资方式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出资方式有哪些?公司法出资方式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解

1.货币出资。股东用货币出资,除了人民币外,还可以用外币出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各方用现金(货币)出资时,中方合营者的货币一般为人民币,外国合营者一般为外币,外币可以接照规定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实物是指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零部件等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明确给单位或者给个人使用的权利。以上述财产出资的,必须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3.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可以用于出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应用

1、判断公司出资形式适格性的标准

本条规定确立了判断公司出资形式适格性的标准,一是可以估价,要求出资不仅应有使用价值,还应具备货币衡量的价值;二是具有可转让性。根据股东权及公司财产权的性质,股东的出资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实际发生了权利主体的转移,因此可转让性是出资的必然要求;三是要具有合法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不得作为公司出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非货币财产出资在实践中的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其是如何规范的《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没有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为保障公司资本的充实和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于闸题的规定(三)》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进行了专门规范。

首先,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由于其实际价值是否与章程所定价额相符并不明确,在当事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此时法院应委托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将评估所得的价额与章程所定价额据比较,以确定出资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这种由法院委托评估的方既可以便捷地解决纠纷,也可以尽快落实公司资本是否充实。

其次,设定了非货币财产出资到位与否的司法判断标准,尤其是对于权属变更需经登记的非货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坚持权属变更与财产实际交付并重的标准。即:该财产已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在诉讼中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该期间办理完前述手续后,法院才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另一方面,出资人对非货币财产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公司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法院可以判令其向公司实际交付该财产、在交付前不享有股东权利。这些规定旨在敦促出资人尽快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同时,对用土地使用权、股权这些较为常见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也规定了出资义务履行的认定标准。

再次,出资人用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资时,该出资行为的效力并非一概予以否认。因为无权处分人处分自己不享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时,只要第三人符合《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条件,其可以构成善意取得,该财产可以终局地为该第三人所有。而出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出资人用非自有财产出资,也属于无权处分,那么在公司等第三人构成善意的情形下,其也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有利于维持公司资本,从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出资行为的效力参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处理。而对实践中出资人用金污、挪用等犯罪所获的货币用于出资的,尤其应防止将出资的财产直接从公司抽出的做法,此时应当采取将出资财产所形成的股权折价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方式,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维持、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千问题的规定(三)》明确规定此时法院应当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该股权。

3、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千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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