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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债权人申报债权和清算的程序规定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09

  当一家公司无法经营下去的时候是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处理的,但是也并不是说谁都能申请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规定才行的。下面就让松汇网小编对公司法之债权人申报债权和清算的程序规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公司法之债权人申报债权和清算的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注解

  在债权申报期间内,清算组不能对个别的债权人进行清偿,如果允许清算组在申报债权期间清偿债权,则是对其他后来申报的债权人的权利的严重侵害,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于本条有进一步的规定;(1)明确公告义务,即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的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这样规定的原因一方面在于防止公司内部人士操纵的秘密清算,另一方面在于避免资源的浪费。(2)明确补充申报债权问题。对于超过债权申报期限能否申报问题,《公司法》未作规定。不过《企业破产法》第56 条规定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审查和确认费用,由补充申报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参考《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出发,对公司清算中超过申报期限的,允许其补充申报并获得清偿。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14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应用

  清算组在处分公司财产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清算组处分公司的财产应遵循一定的原则:第一,顺序清偿的原则。公司财产的支付应按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清偿。第二,先债权后股权的原则。即清算组必须在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后再向股东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第三,风险收益统一的原则。即清算组在处分公司剩余财产时必须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不得违反风险与收益统一的原则处分公司的刺余财产。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5、16条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当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就要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然后债权人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以此进行清算。以上就是松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之债权人申报债权和清算的程序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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