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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细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股东代表诉讼利益的归属及分配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09

公司章程对于公司来说是相对比较重要的部分,不管是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初,还是后续实际经营过程中,公司章程在其中都会起到比较重要的作用。对于公司章程中会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或程序作出规定,当公司因某些原因怠于起诉时,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面和松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相关规定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章程可细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股东代表诉讼利益的归属及分配

阅读提示

在实践中,股东代表诉讼主要针对的是公司管理者对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违反,常见的类型有: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发起人、清算组成员、雇员等违反公司的诚信义务而对公司承担的责任;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司外部第三人因债务不履行而对公司承担的责任;行政机关对公司应承担的行政侵权和行政违约责任等。对于上述情形,当公司因某些原因怠于起诉时,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章程也有必要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或程序作出规定。

章程研究文本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3月版)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类章程条款

笔者查阅了近百家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大多数公司章程都对股东代表诉讼作出了规定,列举如下:

1.《深圳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10月版)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版)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和相关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些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第二十四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专家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董事怠于履行职责就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诉讼或情况紧急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直接以股东的名义向侵害公司利益的主体提出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股东代表诉讼,相对于以股东自益权为目的的股东直接诉讼而言,是基于股东共益权而产生的间接诉讼。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但间接也维护了该股东或该公司其他股东的自身权益,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双面性特征。《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三款对此作出了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股东代表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事实;2.必须存在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董事怠于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的情况,但情况紧急的除外:3.必须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提出;4.必须为公司利益进行诉讼,且诉讼利益归公司。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对股东代表诉讼中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诉讼利益的归属、提起诉讼代表股东权益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列公司为第三人参见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利益归公司。为鼓励股东维护股东权利,积极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利益归属公司。为激励股东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积极维权,可在公司章程中列明“股东代表诉讼利益的10%归提起诉讼的股东所有,股东代表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二,为明确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情形,可在公司章程中列明: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有权行使股东代表诉讼,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发起人、清算组成员、雇员等违反公司的诚信义务而对公司承担的责任;2.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3.公司外部第三人因债务不履行而对公司承担的责任;4.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民商法律和行政法律享有的其他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

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利益归公司所有,代表股东有权将获得诉讼利益的 10%作为奖励,并由公司承担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在公司董事与监事为同一人的特殊情形下,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没有必要履行告知程序。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李某与周某、刘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四终字第 54号]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设定了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其目的在于,尽可能地尊重公司内部治理,通过前置程序使公司能够了解股东诉求并自行与有关主体解决相关纠纷,避免对公司治理产生不当影响。通常情况下,只有经过了前置程序,公司有关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怠于提起诉讼,股东才有权提起代位诉讼。但中兴公司的三名董事分别是原审原告李某与原审两被告周某、刘某,周某还兼任中兴公司监事,客观上,中兴公司监事以及除李某之外的其他董事会成员皆为被告,与案涉纠纷皆有利害关系。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来看,起诉董事需向监事会或监事而非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起诉监事则需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而非监事会或监事本人提出书面请求,此规定意在通过公司内部机关的相互制衡,实现利害关系人的回避,避免利益冲突。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下,已无途径达成该目的。中兴公司被告董事会成员和监事在同一案件中,无法既代表公司又代表被告。为及时维护公司利益,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下,应予免除李某履行前置程序的义务。其次,尽管一般而言,如果股东本身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舍近求远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但本案中李某并不掌握公司公章,难以证明自身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故其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在实践中确有困难。且其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曾以中兴公司名义起诉而未能为法院受理。如不允许其选择股东代位诉讼,将使其丧失救济自身权利的合理途径。综合以上情况,并且原审已经就本案进行了长达两年半的审理,再要求李某履行前置程序后另行起诉,显然不利于及时维护公司权利,也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讼累。故李某关于其有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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