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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平等原则的条文解读与应用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08

合同法中平等原则即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相信很多小伙伴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合同,下面松汇网就合同法中的平等原则条文给大家分享一下。

平等原则条文解读

合同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方面,因此,本法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承担违约责任等涉及合同的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当事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也不论其经济性质、组织形式、经济实力的大小等,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合同所探求的真谛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到意思表示一致,此时合同才成立。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是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因此,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要给予对方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机会,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的应用

1.如何准确理解平等原则?

本条规定的平等不是指事实上的平等,而是指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不是指实质平等,而是指机会平等。

平等原则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去理解: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今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披。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例如,公安机关在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时,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在购买商品或者获取服务时,与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是公安机关就可以不管对方愿意与否,而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如果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就谈不上协商一致,谈不上什么自愿。

平等原则体现在合同法的所有条款中,在合同法对具体事项的处理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它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否则会虚化合同法的具体规范,也不利于当事人预测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可以依据此原则,科学地运用法律解释学方法,探寻具体化的规则。只有在没有办法获取具体化的规则的情况下,方能援引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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