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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与解析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08

  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作为公司股东是可以提起法律诉讼的,以此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公司股东是需要对这一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让松汇网小编对公司法之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与解析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公司法之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与解析

  (七)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24.【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正确适用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26.【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7.【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八)其他问题

  28.【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9.【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规定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说公司法中第151条、101条等都要规定的。以上就是松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之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与解析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公司注册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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