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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18〕6号)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05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18〕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规定》)和《关于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5〕97号,以下简称《诚信卡管理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异地试验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异地试验室是指依法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在异地(非工商注册地)长期设立的,检测场地、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相对固定的,从事具体见证取样项目的试验室。不从事具体检测工作仅承接业务的业务接待处或办事处,以及为了做好服务工作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址设立的多场所试验室,不属于异地试验室。

    二、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加强对其异地试验室的管理,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的异地试验室。异地试验室应保存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资质认定复印件、本异地试验室设置文件、人员任命文件,同时还需在当地保存涉及本异地试验室的质量体系运行资料及检测报告档案。

    三、异地试验室需通过计量认证,其检测操作人员及设备与检测机构本部均不得共用,同时应按检测机构本部资质开展检测工作。异地试验室不能开展超越其计量认证证书范围的项目检测。

    四、根据“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规则,结合检测工作特点,从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建筑幕墙、室内环境、建筑物附属设备安装等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可以不设立专门的异地试验室。从事见证取样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或其异地试验室,原则上不得跨区域(市、县)开展检测业务。

    五、异地试验室开展检测业务之前,应按照《诚信卡管理通知》要求办理诚信库入库,领取诚信卡。

    六、异地试验室应在当地设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等岗位,且仅允许在该异地试验室从业。异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仅允许在该异地试验室使用。

    七、异地试验室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严格遵守《检测管理办法》和《检测管理规定》,自觉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异地试验室须符合其总部信息管理的各项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桂建质〔2015〕22号)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向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

    九、异地试验室计量认证、设备及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重新登记并办理诚信库信息变更,变更后的人员、设备必须符合资质条件要求。检测机构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十、异地试验室在主管部门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问题的,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测机构予以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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