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公司一名称和不得混淆 新注册公司的流程的原则,就可能出现同一个该公司名称在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两者之间争用的状况。此时,如果争执是发生在已登记和仍未登记的当事人两者之间,则以已登记者优先。这就是乃是登记优先原则。如果是发生在都未进行登记的当事人之问,则以先提出登记申请的当事人优先。这即乃是申请在先原则。登记在先和申请在先原则,不仅是登记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给予名称登记的依据之一,也是法庭解决该公司名称权纷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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