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个人独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投资人为一个第三人;
(二)有有权的注册商标;
(三)有投资人审批的筹资;
(四)有相同的制造经营场所和适当的制造经营管理前提;
(五)有适当的从业者。
个人独资中小企业不得从事立法、行政事务法规禁止经营管理的的业务;从事立法、行政事务法规明确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中小企业设立申请表;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中小企业居所证明了;
(四)国家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局明确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立法、行政事务法规明确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的业务的, 公司注销资产负债表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交由中间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承诺书和中间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名额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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