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自己的命名和组织政府机构;
(二)有相同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金;
(四)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人员;
(五)立法、行政事务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机构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注册外资公司领取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信用该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在领取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行政机关驻地的县级以上大多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机构 注册外资公司立案。下列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检察机关和行政事务行政机关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地产基本权利的;
(三)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地产,予以其他共有人书面表示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论的;
(六)未违法登记领取权属认证的;
(七)立法、行政事务规章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以出让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约约定早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认证;
(二)按照出让合约约定进行融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建设的,完成开发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连片开发土地的,形成用地或者其他建设工程公共设施条件。
转让地产时民房早已建成的,还应当支持有民房产权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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