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人员办理迁入户口,按下述程序中办理:
1、持证人员在取得《持有〈苏州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三个节假日后,持《持有〈苏州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和本人身分证到落户周边地区(县)公安的 偷税漏税公司注销户政机构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驻地看守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看守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随迁死者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所和本市现行有关方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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