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公司 未注销 法人」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_「松汇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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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公司 未注销 法人」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07

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大陆与澳门个人所得税税率利息,对在大湾区管理工作的国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智能化人才和短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大湾区管理工作的国外智能化人才和短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必要,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适用包括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广州市、中山市、中山市、珠海市、潮州市和佛山市等大湾区珠江三角洲九市。

四、本通知自20 公司 未注销 法人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司法部 商务部关于广西前海开发区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的通知》(税务〔2014〕23号)、《司法部 商务部关于深圳市横琴落马洲近代零售业合作伙伴区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的通知》(税务〔2014〕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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