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注销
的前提:
1、公司被依法破产;
2、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开业限期届满或者其他解散行政处分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勒令关闭。
二、注销公司的基本权利:
根据《中华民国劳动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条文、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注销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方法组织清算后,方能兼办注销登记,新闻稿终止公司。
1、依法成立清算组;
2、新闻稿并通知债务人审批物权,依法对物权进行登记;
3、清算组移交公司,展开清算管理工作;
4、清算组全面性清扫公司个人财产、编 注册资金公司注销制资本负债表和个人财产表格;
5、清算组制定清算计划,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 注册资金公司注销民法院确认的清算计划重新分配公司个人财产;
7、制做清算调查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新闻稿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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