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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易,「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文件全文-百度知道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25

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文件全文-百度知道

展开全部 因篇幅限制,以下内部分摘录,全文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站中央人民政府网站链接地址:http://www.gov.cn/zhengce/2014-04/30/content_267095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七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八条 以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 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 (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 (三)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需要的期间; (四)需... 收起回答

商标法实施条例: 商标法实施条例

前面的回答包含了k一m部分5。展会方6面涉及y的知识产权问题目前主要还在于f:(2)侵犯专u利权的问题;(3)侵犯注册商标权的问题;(3)侵犯他人n版权的行为1;(0)侵犯商号权、知名商品的行为3;(6)假冒他人q商标、专w利的行为4;(0)冒充商标、专q利的行...

其他答案:自己找找

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条 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五条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第六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七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九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第十一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 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二条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 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 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 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条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 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 收起回答

商标法实施条例: 商标标记在商标图形的什么位置5、《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

(1)显著的标记性。 商标要简、标记性强,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要有显著的区别,使人一看就懂,过目不忘。切忌刻意摹仿或影射他人的特别是驰名商标的名称或图形,尽量避免在“植物园”、“动物园”或“建筑群”...

商标法实施条例:肯德基为什么将上校鸡块改名叫黄金鸡块?

评论区有人提到溯及力,首先《商标法》肯定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最后一句话“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就是最好的体现。但从公布的裁定书中看,KFC一方并未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显然并不是KFC的代理律师没有我们懂法。

考虑到裁定日期是在2014年3月份,而2013年新修正的《商标法》是在2014年5月1日,所以引用旧的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说明已注册商标是可以被申请撤销的

至于追溯力在2002年颁布的实施条例里面有体现,现在进一步直接放到《商标法》中,说明其重要性,体现的是除恶意外,撤销前的若干情况都无追溯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另外在1982年商标法的第八条第9款就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这个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原版)_找法网

————————————————原答案————————————————————————
对于张律师提起诉讼的行为不同的人看法不同,但是法院能判他胜诉,KFC打退堂鼓,也不简单就是“涉军”两字。

先吐槽下高票答案里有人搬出兵役法,军衔条例来说明于法无据,且不说这两个法律法规,一个是关于兵役制度的,一个是关于军衔制度本身的,真要气势的话,大还可以搬出《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等一系列国字头法律,然并卵,这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事情。

要说这个不良影响说法的来源最早可以追溯到
决不允许“SARS”在商标领域泛滥 兼谈商标法对“不良影响”商标的界定...
在香烟上使用和申请注册“军神”商标,以及部队目前的职务及军衔的名称如“上将”、“师长”文字作为商标,夸大了香烟对军队的作用,有损于军队的尊严,政治上易产生不良影响。
这其实是挂在工商总局“监管交流”的03年的一篇文章,按说作为交流文章没什么法律效力,但是作者的名字“董保霖”并不是个普通的学者,所以某种程度上还是带有一些指向性的。

01年的一个《世贸组织之商标规则与中国《商标法》修改专题研讨会》研讨会的公告就可以看到他当时担任商标局局长助理、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代表。
www.IP.net.cn/news
这个研讨会的规格也不算低,既有时任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委员,知识产权法界的大牛郑成思,也有海关法规处的处长,还有后来担任商标局副局长的吕志华,甚至打算邀请时任最高法知产庭的副庭长罗东川。
当然从这个新闻中我们也可以看到
商标被抢注成老字号品牌保护难题
董保霖最后也是担任了商标局副局长。


当然,仅仅是一个交流文章说明不了问题。
下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2013年修改)》第一章的部分内容,作为立法解释,权威性就不用说了吧。
第一章 总 则_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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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落开头具有不良影响指的就是第十条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种情形之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条款虽然有规定,可是具体执行怎么认定呢,就是有人提到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下面是下载链接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首先这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正式文件,并不是某个委员会自说自话,可用可不用的操作手册,
其次标准前言开门见山就提到【供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的全体审查人员在审查商标及审理商标案件时执行。nn】“执行”二字就是有强制的意味,否则就应该是参考这样带有商量性的词语。
@姜伟Karl Ernst不妨找知识产权方面的同事同学问一下这个标准。

另外,这个标准因为规定的很具体,就以张律师提到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其他不良影响这点为例,从17-26页,图文并茂的介绍了各种类型。
关于军衔的可以直接翻到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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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有个例外,给评审人员留下了一些可操作性
但含有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除外。
“将军”牌香烟之类的存在完全可以援引这样的例外,而且将军本身也确实不在职衔体系中。

到这里,我们才该讨论“上校鸡块”到底有没有误导公众,有没有所谓不良影响的问题。


作为键盘法盲无责任乱弹几句,请专家轻拍
从结果前,商标评审委员会推翻了之前的判断,这里面的考量从裁定书寥寥几句中无从得知,不过虽然撤销的结果符合原告的诉求,但是从仅同意部分理由这点来看,评审委也不是无条件支持。
毕竟从公开信息看,作为92年的时候就被通过的商标,这次如果不是被人翻出来,商评委也不会主动去宣告无效。或许商评委也是考虑到了对这类商标有负面评价的人真实存在加上细化的条款,只能选择支持原告诉求。
下图或许最能反映商评委的真实态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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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KFC输了,事实上张律师根本没达到自己最想要的结果。


另外如果有人觉得张若宇诉KFC,似乎是中国讼棍欺负老外的话,那么下面对付国企算什么?
京沪粤律师参与反对茅台注册国酒商标
翻看这个新闻,你会发现张若宇的名字也在这个“公益诉讼活动”的律师团队之中。

进一步搜索会发现,关于国酒茅台的搜索结果远比上校鸡块的多,抛开因为高票答案导致的一些搜索结果,事实上公众知悉KFC这个案子更可能是来自国酒茅台新闻中的这段话,从这点上看,就算张律师想炒作,也没炒作成功,还不如后来这个茅台酒出镜率高。
在关注茅台事件之前,我们已经向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诉要求撤消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申请注册成功的“上校”商标。在其看来,“上校”是军人的军衔,不能作为一个商标。“

既然都在说依法治国,那么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依法提出异议,这是合法的权利。更何况法律诉讼特别是民商事诉讼本就是在调整各方利益关系的,各方都应当有机会按照公布的法律来安排自己的行动、追求自己的利益。
如果凡事以动机论高下,那么很多官司就变味了。比如贝基诉加州大学入学权案,难道我们应该讨论贝基的目的到底是为了消除反向歧视还仅仅是让大学能够录取自己甚至是为了搏出位炒作自己?

最后补一个我最为欣赏的关于法律的话:
Equal Justice Under Law

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转移和移转有什么区别?

谢邀!法律术语上叫“商标转让”和“商标移转”。

通俗来说,商标转让是发生在两个正常市场主体之间的商标所有权的转让。即A主体将商标转让给B主体。商标转让的核准申请是A、B双方共同盖章或签字,由A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关于商标转让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商标移转是指转让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或其他原因无法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应办理移转申请。 就是说商标移转的主体有些“不正常”,具体来说是A主体“不正常”。商标移转的常见情形有:1、企业不再营业,在清算或已注销;2、吊销营业执照;3、合并兼并;4、国有企业改制;5、个体工商户注销;6、自然人死亡;7、司法执行,即法院判决或民事调解书。商标移转由B向商标局提出移转申请。

关于商标移转法律条文可以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浅谈商标法撤销制度之一撤三

一、何为商标撤销

商标撤销是指因商标权产生之后的事由使商标权丧失了继续受保护的基础,由商标主管机构作出取消该商标注册的决定。申请主体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管辖机构为商标局,属于依申请的撤销,申请时仅需说明有关情况,申请人没有举证义务,但有时间要求,即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商标权的取得并无瑕疵,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前是有效的等。撤销事由通常由不使用商标或者使用商标不规范等所致。

二、对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理解
  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是指一件注册商标在其专用权期限内不使用,且该状态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如申请人申请撤销系争商标的时间是2018月3月23日,那么三年的起止时间是自2015年3月23日至2018月3月22日。

三、实践中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的举证规则

1、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

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权人承担,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商标权人提交的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志;
b.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
c.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权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权人许可的其他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d.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e.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2、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a.不可抗力;

b.政府政策性限制;

c.破产清算;

d.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权人的正当事由。

除此之外的商标变更行为、转让行为、质押行为、单纯的许可备案行为、防御注册行为等均不能成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四、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全相同(例如:白酒和酒),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2、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完全相同,但属于同一种商品(例如:馄饨和云吞),相互间可以替代,则该商品及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3、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但属于类似商品,且二者之间具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例如: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和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则该商品及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4、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但属于类似商品,且二者之间没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权人的使用行为视为使用未注册商标。
5、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非类似商品,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旨在清理闲置注册商标,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激活商标资源。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应该规范、合法,应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使用,否则即便在与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了某件商标,亦有可能被撤销。

【作者: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知法智享知识产权律师工作组】

电话(微信):1340840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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