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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公司平台,「商标抢注」 商标被抢注怎么办? 爱问知识人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23

商标抢注: 商标被抢注怎么办? 爱问知识人

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商标抢注可以按照下面方式补救: 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 3.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4.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近似。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的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一样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商标不一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 收起回答

商标抢注: 什么叫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广义的商标抢注包括以上情形,还包括抢注他人著名公司名称或其他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的名称等在先权利为自己的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我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2.商标权利意识淡薄;3.眠于权利之上。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我国《商标法》是相悖的。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以往由于我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我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抢注其他在先权利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权利冲突问题,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将他人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注册为商标。 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专利法、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 综上所... 收起回答

其他答案:你这个问题有点复杂。我觉得应当从几个方面考虑:1、先确定你的商标和对方使用的商标是否被注册,2、如果对方或第三方已经申请注册的话就比较麻烦,3、目前我国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的冲突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4、具体的运作方法可以咨询有资质和有经验的专业商标代理人,5、我国目前保护商标的法律主要依据注册时间,就是说注册在先的商标受到保护。(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商标抢注: 商标遭抢注的原因有哪些? 爱问知识人

1、商标抢注有利可图 2、钻商标注册制度的空子 3、被抢注后维权难度大 4、商标意识不强

商标抢注: 抢注商标是什么?抢注商标有什么后果吗?

抢注商标是指对他人在先使用已经有一定影响而未注册的商标我们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商标法》,其中第32条同样就此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抢注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一般不会承担其它的侵权责任。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收起回答

其他答案:您好,希望我的答复对您有帮助! 抢注商标的情形一般有两种—— 1、对于别人已经在使用的还未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预测别人的经营有潜力以及别人的商标将会有价值,所以抢先一步提交注册申请,等待别人的品牌价值上升,然后通过将该注册商标出售给别人或者以注册商标为入股条件得到别人的股权的方式,得到利益; 2、对于国外的正在使用的注册或者未注册的商标,预测别人的经营有潜力以及别人的商标将会有价值,只要别人还没在国内申请注册,就抢先一步提交注册申请,然后通过将该注册商标出售给别人或者以注册商标为入股条件得到别人的股权的方式,得到利益。 对于抢注商标的行为,有人从中获得了丰厚的利益,也有人吃鸡不成蚀把米。因为商标法在原则上是排斥这种行为的,为了保护市场良好秩序,对于第一种情形的,只要别人能够提供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并且能够证明该商标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是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回被抢注的商标的;对于第二种情形,除了与前面所说的那种理由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外,还可以通过优先权等来维护自己权益。 也就是说,国外的某些企业虽然暂时还没在国内申请注册,但是他们在自己国家申请注册商标时可能已经申请了优先权,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内有人抢注,最终也是注册不下来的,反而浪费了自己的事情费用。 这个事情不会有什么严重的后果,因为不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唯一的后果就是是否能够得到不劳而获的利益,或者是浪费了注册成本!

商标抢注:起底恶意抢注商标灰色产业链……

恶意抢注商标的灰色产业链不断翻新套路,正在向新经济领域蔓延。拥有众多粉丝的自媒体创作者“敬汉卿”“手工耿”都表示,自己正深陷被恶意抢注商标的漩涡。





调查发现,恶意抢注商标的灰色产业链不断翻新套路,目前已经形成了皮包公司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相互配合、花式敛财的格局,侵害相关自媒体内容创作者,甚至是三农类内容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成为万亿规模内容产业的“老鼠屎”。


今年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断优化。目前,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已经超过2200万件,平均每5.2个市场主体拥有一件有效商标。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恶意抢注商标的灰色产业链为何如此猖狂?





用了22年的名字

突然被别人注册成商标





我的真名叫敬汉卿,这个名字跟了我22年。我的名字什么时候变成了一个商品?这种事情发生在谁的身上,谁都会觉得非常生气……


在圈内小有名气的自媒体内容创作者敬汉卿近日发布一段视频,公开了自己遭遇被恶意抢注商标的经历。这一则视频迅速引起网络热议,下面的评论数量目前已接近1800万。


敬汉卿告诉,一家名为“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的公司在8月初向自己发来一封邮件。


他们在邮件里说,我们在多个内容平台上使用“敬汉卿”这个名字,已经侵犯到他们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希望我们及时整改,否则他们会委托律师发函各大平台,查封敬汉卿相关账号。




图为邮件截图(受访者提供)


邮件中的商标注册证的确显示,这家公司已经在今年2月底成功注册“敬汉卿”这个商标,商标可用于第41类,也就是在提供视频点播服务、娱乐信息等范围内使用。




图为对方公司展示给敬汉卿的商标注册证(受访者提供)





商标申请记录与主营业务不符





不过,当敬汉卿准备与这家公司取得联系时,却发现了异样。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的信息显示,这家名叫“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的公司成立于2017年,主营业务明明是电子产品批发和零售,但为何申请了100多件商标并且横跨10多个类别?申请的商标基本上都是自媒体的名字,其中还包括“农人丫头”“农村四哥”等三农类知名博主的名字。


在手艺人“手工耿”的案例中,记者则看到,河南新蔡县新奕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了带有“手工耿”字样的8个类别商标。一家做零售的商贸公司,为什么要跨界涉足金属加工、互联网内容、广告销售等领域?更有意思的是,这家公司提交这些商标申请的日期集中在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恰好是“手工耿”密集受到中外媒体关注的时间段。





界定恶意抢注:

“注而不用”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以上的这些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恶意抢注?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徐静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恶意抢注大致有两类。


做什么就去申请什么样的商标,在这个商标上面建立商誉,这是保护商标最本源的一个想法。判断是否为恶意抢注行为,需要判断其注册目的。第一种情况是,注册大量标识,这个标识是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本不用的;第二种情况是,没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却把别人的标识给注册了,阻止别人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这两种情形都可以被认为是恶意抢注。






幕后知产代理机构

远程“操控”皮包公司





那么,从事恶意抢注的这些公司到底是什么来头?


记者试图联系敬汉卿案例中的“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但网上查询到的多个电话均为空号。不过,记者进一步发现,所有这些商标的代理机构都是位于江苏苏州的“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另外根据敬汉卿的说法,对方一度想要和解,给过一个汇款账号,账号名字也指向这家公司。


经过多番尝试,记者联系上了公司的负责人。对方最开始询问记者是否买商标,但最后以“风头紧”为由,挂掉了电话。


见面干嘛?你要买商标吗?做这些东西要跟政府打交道,烦得很。想要赚点钱是那么容易的吗?现在外面的客户基本不接了。


不愿意透露真名的资深反诈骗人士大漠告诉,至此,商标抢注这一灰色产业链的分工格局已经基本浮出水面。


这个灰色产业链的前端就是一个皮包公司,这种公司的注册资金很少,直接注销或申请破产都无所谓,不会有损任何经济利益,而它们的幕后是相对比较大的知识产权公司,在远程操控这些小的皮包公司。





商标资源待价而沽

勒索还有“套中套”





在这种模式下,有限的商标资源被皮包公司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囤起来待价而沽,等着自媒体创作者落入圈套。为了最大程度地避免相关法律风险,他们还将商标多次倒卖,为抢注行为不断“洗白”。




图为邮件截图(受访者提供)


如果勒索商标转让费不成,他们还设计了继续“吸血”的“套中套”——用免费转让被抢注商标作为诱饵,事实上是要求对方签署一份“流氓协议”。“流氓协议”往往会让自媒体创作者陷入民事纠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商标转让出去没赚到钱,但赔偿的钱依然进到了皮包公司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腰包里。





主要针对“腰部创作者”





为了更快地获得这些非法利益,在这条灰色产业链中,不法分子选择“猎物”都有自己的“标准”。


每一个自媒体平台都会有榜单,榜单前10名或者榜单前50名一般都是平台或公司签约的,往往很注意商标保护,比如像是大的“意见领袖”和明星他们就很难下手。所以,他们一般会选择榜单50名到200名的“腰部创作者”下手。


为什么要瞄准这类创作者?


因为这些人一般都还没有正式的经纪公司或者是法律团队,所以他们一遇到律师函警告就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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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微信的商标为什么会被抢注?

先说答案:微信商标早创博亚太公司先申请并获得初步审定公告的,并非是抢注腾迅的,至少没有证据表明是抢注的,相反腾迅是在创博亚太公司申请了微信商标后才开始推出微信的。

腾迅在无法注册微信商标后通过提起无效宣告,使在先审定的“微信”商标先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之后提起诉讼,继续被被一审法院以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最后官司打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法对一审的一些错误进行了拨乱反正,否定了“微信”这两个字作为商标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这一判决,但最后还是以缺显显著性为由使得该商标无效。于是腾迅再申请并获得注册。

很多人看到这里大概会大怒:大企业了不起了!把原创坑了然后自己抢了别人的商标!其实,微信商标案从商评委开始做开判决就一直有学者在狠狠批评,到一审法院批评达到高潮,很多学者对彼此观点提出针锋相对的回应。其中焦点的焦点就是一审法院判定的创博亚太公司注册微信的结果将导致公共利益受损,而使得注册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这个判决引发的巨大争议:公共利益真的受损了?如果受损了可以适用商标法十条一款八(不良条款)吗?其中有学者甚至高呼:“‘公共利益’下出了‘荒谬’的蛋”,有空我下次补充一下,我觉得这个案子特别有意思,也特别有影响力,一些学者纷纷发言站队(目的确实是为了公平公正),最后结果都是差强人意(支持一审或反对一审的最后都没得到想要的结果,但都部分实现了)。

下面是案件的全过程(主要从知网论文《商标注册中不良影响条款的解释与适用—以微信商标案为例》(论文作者为北京化工大学的刘畅)中摘取、简化而来,并且参考了其他论文和新闻报道),感兴趣的可以看,不感兴趣就不忽略,有些感兴趣的可以看”五、行政诉讼二审阶段“,那是北京高法最定的审定,还是显示出了智慧和公正的:

微信商标案过程

一、商标申请阶段

创博亚太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以“信息传送;语音邮件服务;电信信息”等第38类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微信”商标。2011年8月27曰,商标局对“微信”商标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这期间,腾迅在2010年11月12日到2011年8月27日间推出”微信“软件并迅速获得大量用户,到”案发“时已经有了几亿用户。

二、商标异议及异议复审阶段

2011年11月21日,自然人张新河在“微信”商标的法定异议期限内,针对该问题提出了商标问题异议的申请。2013年3月19日,经过商标局审查后,下发了关于自然人张新河核关于“微信”商标异议的裁定书,裁定结果为被异议的“微信”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同年4月7日,该公司向商评委提出申请异议复审。提出复审的创博亚太公司基于以下三点。第一,商标局在异议裁定中认为其公司在“微信”商标指定的第38类服务项目中申请注册‘微信’商标,易造成用户误认与混淆,但创博亚太公司认为“容易误导公”从而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的判定,并不符合商标局做出裁定所依据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二,申请“微信”商标,从实践中看并不能直接证明会造成用户的混淆和误认,即使产生上述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不良影响”条款的问题,仅仅是对腾讯公司的特定主体民事权益产生损害。第三,早在腾讯公司使用“微信”手机聊天软件(2011年1月)前两个月,创博亚太公司就申请了被异议商标。如果存在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的审查,应当以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为时间节点。当时,“微信”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存在误导广大公众或独占公共资源的情形,故创博亚太公司的注册行为不会使用户在试用“微信”产生混淆与误认甚至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张新河随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不予注册复审答辩。原因有三:第一,“微信”作为腾讯公司所推出的一款移动端社交软件,自2011年1月上线后,用户量激增,直至2013年10月“微信”总注册用户己逾6亿。当时腾讯公司的微信服务在用户中具备相当高的使用频次与知名度。与此同时,微信软件的用户还包括各级地方政府,为实现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政府机构在微信平台开设政务微信,可以说微信己成为部分地方政府机构,进行社会沟通和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8类的“微信”商标,相关公众容易将其与用户量极大和知名度极高的腾讯“微信”服务相混淆,对广大微信注册用户的利益产生损害,同时扰乱政府部门利用微信手机聊天软件正常履行政府职责的秩序。依据我国原有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

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第二,根据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申请人在第38类申请“微信”商标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指定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为腾讯公司推出的微信手机即时通讯软件服务,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和不良影响。第三,有关商标显著性的规定,在原《商标法》第十一条中有详细概述,所以被指定在第38类服务服务上的“微信”商标表示该服务拥有即时通讯、便捷通讯的服务内容特点,故不具有显著性。且创博亚太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有关该商标被长期、大量应用得证据,所以此案中所涉及的商标不应被获准注册,完全符合《商标法》中的规定。

2014年10月22日,“微信”商标经商评委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根据该裁定,“微信”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3商评委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微信”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为:商评委认为虽然腾讯公司的“微信”软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时尚未正式对外推出,但在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以前,2011年1月21日对,腾讯公司发布名为“微信”的聊天社交软件。且用户量持续“井喷式”增长,直至2013年7月左右,腾讯公司还与多地机关单位推出了地域化、针对化的微信公众号平台,故相关公众己将“微信”与腾讯公司一一对应。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对己发生变化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这需要判断现阶段社会公众对“微信”的认知是否改变,社会客观环境和公众利益内容是否发生变化。基于本案事实,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面临的将会是,数量极其巨大的软件使用者的混淆与流失,提供公共化社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的平台损失,与需要此类社会服务用户的不便与时间成本。与此同时在创博亚太公司提供的“微信”服务的性质,也可能使腾讯公司微信使用者造成信息来源方面的混淆,因此该商标的注册会引起较大的不良影响,故被异议商标己构成“不良影响”条款所禁止的情形。

关于“‘微信’商标为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的争议,张新河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微信’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推广,己经在38类服务上成为法定的通用名称,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该公司的商标注册。所以在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因为不构成缺乏显著性而不予注册的情形成为了关注焦点。

三、行政诉讼一审阶段

在商评委的异议复审裁定后,创博亚太公司不服其裁定,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诉讼。

2015年3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该案行政一审判决中,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以下观点:第一,一般来说,审查判断一个标志宄竟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之前,有必要将该标志或该标志主要组成部分作为“不良影响”条款的针对的对象进行考虑,考虑层面包括,该标志是否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况。4第二,作为创博亚太公司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特定服务上注册和使用,其注册的“微信”商标可能会误导数量巨大的使用者,该行为对其背后的个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都产生到一定消极影响,所以创博亚太公司注册行为属于“不良影响”条款所规范的情形。第三,判断被异议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不应考虑申请人申请注册“微信”商标时的主观状态,而应当考察“微信”商标注册和使用产生消极、负面社会效果的可能性。第四,对于新的事实和新的公共利益,均应当作为被异议商标是否存在“不良影响”以及是否能够获准注册的考虑因素。因此“微信”商标行政裁决作出之时的事实状态尤为重要。以上观点,将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和商评委作出的行政裁定予以维持。行政裁定结果和司法一审结果达成一致。故创博亚太公司“微信”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的行政裁定,在一审阶段被维持。

五、行政诉讼二审阶段

由于创博亚太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与2015年5月5日,该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2016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创博亚太公司“微信”商标注册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的认定虽有不当,但其裁判结论正确,在纠正其相关错误的基础上,对其结论予以维持。针对创博亚太公司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在判决中一一作出了回应。

第一,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能够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公共利益的问题。如果“微信”商标的注册仅损害了腾讯公司的特定利益,因《商标法》有援用其他条款,所以在本案中并不适用“不良影响”的条款。

二,关于“不良影响”条款适用问题时,应严格、审慎的遵守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条很重要,回应了最大焦点:创博亚太注册微信属不属于不良影响,批评了一审偏离法律条文谈不良影响的错误)

在考虑“不良影响”条款适用范围时,北京市高院援用最高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消极、负面影响”的规定。并认定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不是“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对象,不属于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考虑因素。否则,“微信”商标在多个其他类别由腾讯等多个主体申请注册的事实将难以解释。因此,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微信”商标的行为,难以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第三,“在先申请原则”与“不良影响”条款是否冲突的问题。(这条在法律上的影响个人认为是超过对”不良影响“的争议的,基本上对商标法“先申请原则”进行了限制,其实就是对世界上规范各国商标注册行为的《巴黎公约》的”原样保护原则“进行了限定)

我国商标注册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为“先申请原则”。其涵义为: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近似商标,应当对在先申请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对在后申请的商标予以驳回。但《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第十三条)、关于在先权利(第三十二条前半段)、关于恶意抢注(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等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但是,在先申请原则能解决的问题十分有限。在商标授权确权过程中,它只解决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性的问题。因此,对于先申请原则,不能孤立、片面的看待和适用。

最后,北京高院认为一审法院错误的适用了“不良影响”条款,并适用商标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的条款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对中文商标“微信”的解释是“小”的、“少”的“信息传送”服务。该名称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该服务的特点与该名称产生联系。“微信”商标使用在该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是对通信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的行为。因此,相关公众看到“微信”商标时,己无法将其与腾讯或其他注册主体区分开来。所以,“微信”商标成为了在38类服务商缺乏显著特征的通用名称,属于《商标法》缺乏显著性而不应获准注册的规定。虽然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通过使用获得“第二显著性”的情形,创博亚太公司难以提供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证据,从而无法证明该商标与创博亚太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以区分或服务来源,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故创博亚太公司所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抢注:如何看待小猪佩奇国内商标被抢注?

对于,作为业内人士,表示对这个已经麻木了,见过各种各样抢注的,比如世界杯时,“姆巴佩”被抢注成商标,而且是各种行业都在抢,每天都有大量的申请资料在提交,《如懿传》火的是时候,也是如此,《小猪佩奇》也难逃厄运,小猪佩奇这四个字,还有近期的捂脸表情,也被抢注了。


爆料下,这种抢注的,基本都不会自己用的,都是拿来作为投资的,因为申请时费用只有几百块钱,卖的时候可能是几万、几十万、甚至上亿(传闻说如懿传就开价1.5亿出售给制片方,不知道后续如何,懒得深挖了,虽然是传闻,但可以看出后期确实价值不菲)。


那么对于原创作者来说,虽然有维权路可以走,但确实是挺复杂的,复杂到能让原创者低头,知名的案例比比皆是,比如“乔丹”。再比如做餐饮的蒋一碗,蒋一碗刚开始只是类似于个体户,规模不大,虽然有执照,但没申请商标,后来想申请的时候被抢注了,申请时间只比被抢注着晚了几天而已,结果花了将近十年时间,耗资巨大,才最终夺回,但对于生意人来说,时间就是金钱,这世上又有几个生意能坚持做十年呢,又有几个老板能做十年而不倒呢,我只能建议看到我这篇文章的你,正好是创业者或者是老板或者是个体,尽可能早的把自己的品牌保护起来,创业的第一步,就是先保护好自己的品牌,避免日后给自己找麻烦,毕竟也没几个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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