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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公司交易价格,「避税案例」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21

避税案例: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人手。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 第一,销售额避税; 第二,税率避税。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 (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八)以物换物; (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 (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3%的扣除税率,获得13%的抵扣; (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收起回答

其他答案: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可有性。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可以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这一点进行避税筹划。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我们知道,纲税人进行避税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加会计账簿,增加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

避税案例: 如何合法避税?请举几个案例!

合法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活动;合理避税也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避税是企业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研究为基础,对现有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不同纳税方式的灵活利用,使企业创造的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企业。它如同法庭上的辩护律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税是合法的,是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必须强调一点:合法规避税收与偷税、漏税以及弄虚作假钻税法空子有质的区别。从实用角度来看,国内的避税就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方法、途径和手段避开国内纳税义务。从更现实的条件出发,企业的老总和财务经理需要解决不同难题。合理避税:老总能做什么规避税收,现在早就不是一个只适合于私下交流的话题。现在许多企业老板都在交流怎样规避税收,成功的经验大家“群起而效仿”。十届人大刚刚谢幕,税收政策、税收监管和税率水平等问题被各位代表多次提及。一个企业经营的角度来分析的。假如能是一个管理决策层,从企业的发展战略角度来看,这样的操作更适合于您。换成“洋”企业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注册到“避税绿洲”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本节内容读者可参见《推开“离岸绿洲”的门》一文)。进入特殊行业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做“管理费用”的文章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用而不“费”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当今的企业界,这一项被频繁运用。他们将自己买房子、车子的支出,甚至子女入托上学的费用都列支在公司经营项目。这样处理并不为国家政策所允许,虽然此方法在时下的企业界并不鲜见,但我们在此并不提倡。合理提高职工福利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支出赢得良好的综合效益。做足“销售结算”的文章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例如某电器销售公司,当月卖掉10000台各类空调,总计收入25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425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税票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的效果。合理避税:财务总监能做什么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但一般不外乎: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同时,现在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他们开出的招商引资条件十分诱人,大多均以减免若干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各种费用等等条件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如果您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或受鼓励产业,如此优惠的条件当然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优先考虑因素之... 收起回答

避税案例: 什么是合法避税-百度知道

展开全部 如何合理避税? 1、换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 2、注册到“宝地”。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3、进入特殊行业。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4、做管理费用文章。 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 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5、用而不“费”。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 6、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 7、从销售下手。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例如某汽车销售公司,当月卖掉100台汽车,收入20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300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税票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合理避税最关键的问题是财会人员的执业水平,这是避税筹划成功的保证,也是财会人员自身价值的体现。执业水平包括税收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两个方面。 一般来说,避税筹划的空间由以下构成: 1、 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 利用可选择性的会计方法, 3、 从中选取对纳税最有利的方法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4、 利用税收法规、政策中存在的缺陷、漏洞、不足, 5、 达到一定时期减轻税负的目的。 可见,成功的避税筹划方案是“斗智斗勇的结果”,因此财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具有对 税收政策深层加工的能力,才能保证避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 良好的业务水平是避税筹划成功的另一基本要件。良好的业务水平需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 践经验来支持。扎实的理论知识要求执业人员除了对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相当精通外,还应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要求执业人员能在极短时间内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涉税事项,如涉税环节、筹划意图等,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针对不同的客观情况设计有效的操作方案。 财会人员应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从而将我国税收筹划由浅层次引向深层次、由初级阶段推向高级阶段。 合法性是避税筹划的前提条件。但在会计实线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有的公司老总对某些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界限,往往会提出一些影响避税筹划合法性的要求;有的公司老总希望将背离税收立法宗旨的避税行为通过筹划方案合法化;还有的公司老总要求将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纳入筹划方案。面对以上各种情况,财会人员必须态度鲜明地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决不能为了公司的利益和保住自己的饭碗而放弃原则,迁就公司,更不能受某些利益驱动,屈从于公司老总的压力。 坚持合法原则,将良好的职业道德贯穿于避税筹划的全过程。只要有税收,避税的存在就不可避免,这不是一个国家才有的现象,而是常常带有国际性质的现象。但是,作为纳税人开展避税活动,必须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绝不能把避税变成了偷税或漏税。只有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才能实现成功的合理避税、合法纳税。 一、纳税人合理避税的首要条件 ⑴、纳税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并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总体上保证自身的经济活动和有关行为的合法性。 ⑵、纳税人应该对税法和政府征收税款的具体方法是有深刻的了解和研究,知晓税收管理中固有的缺陷和漏洞。 ⑶、纳税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值得为有效的避税行为花费代价。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合理避税应该请有关专门人员进行纳税筹划,这是需要支付代价的。 二、纳税人合理避税的... 收起回答

避税案例: 合理避税案例

对于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自行收购废旧物资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废旧物资加工生产企业可设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后,再销售给加工生产企业,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享受免税政策,不会增加税收成本,而加工生产企业减少了中间收购环节,降低了经营成本。 例如,某企业是以生产销售钢材为主的工业企业,主要原材料是废钢和铁屑,主要经营范围是钢材生产销售、废旧物资回收等业务,原材料废钢和铁屑的购进主要以自己收购为主。2005年12月份,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企业200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800万元,购入废钢和铁屑5000吨,每吨不含税价为1800元,普通发票开具的金额为900万元,委托其他运输单位运输支付运费100万元,支付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20万元,那么企业可以进行以下税收筹划。 第一种方案:该企业自己直接收购原材料废钢,取得普通发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企业购进的废钢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那么,2005年应纳增值税=3800*17%-100*7%=646-7=639(万元)。 第二种方案:该企业2005年度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废钢,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由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那么2005年度应纳增值税=3800*17%-900*10%-100*7%=646-90-7=549(万元)。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纳增值税90万元。 第三种方案:该企业作为总公司,单独设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收购废旧物资时支付的运输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可以作为成本计入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销售价格,开具普通发票(金额900+20+100=1020万元)给加工生产企业,因此,该企业2005年度应纳增值税=3800*17%-1020*10%=646-102=544(万元)。第三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少缴增值税5万元,同时,单独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在收购废旧物资时还可以取得进销差价,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润。 显而易见,在购进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企业通过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购废旧物资比自己直接收购废旧物资税负要轻,而自己单独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则不仅税负更轻,还能获取额外收益,一举两得。 收起回答

其他答案:所谓避税都是通过纳税筹划实现的,就是有案例也是纳税筹划减少增值税的案例

避税案例:你看见那些失败却有分量的避税?

刚才贴了个案例太干,换一个吧,

儿童主基金避税案,税局胜诉。

间接股权转让,企业补税。风向标性质的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浙杭行初字第4号

原告:儿童投资主基金The Children’s Investment Master Fund

VS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

基本案情

1997年12月5日,香港国汇公司在香港地区注册成立。2003年11月,儿童投资主基金(The Children’s Investment Master Fund)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2004年3月,香港国汇公司与浙江国叶公司签订合同设立国益路桥公司,香港国汇公司占国益路桥公司95%的股份。国益路桥公司于2005年10月获准受让杭州绕城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同月,CFC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该公司持有香港国汇公司100%股权。2005年11月,儿童投资主基金通过股权转让和认购新股方式取得了CFC公司26.32%的股权,该份股权又于2011年9月转让给MDL公司,转让价格为2.8亿美元,另收取利息约380万美元。

其后,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西湖区国税局)对上述交易展开调查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7月明确批复:本案存在有关公司仅在避税地或低税率地区注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股权转让价主要取决于国益路桥公司估值,股权受让方对外披露收购的实际标的为国益路桥公司股权等事实,税务机关有较充分的理由认定相关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属于以减少我国企业所得税为主要目的的安排。据此,西湖区国税局在与儿童投资主基金沟通后于2013年11月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就上述交易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人民币1亿余元。儿童投资主基金不服,向杭州市国税局申请复议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

不该征税?

原告儿童投资主基金认为被告作出杭国税西通(2013)00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一、被告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原告于2005年12月与其他股东共同对CFC公司进行出资,使CFC公司实收资本达1.07亿美元,占收购项目公司资本总额的1/3。CFC公司具有自己的经营管理活动,发行了2.25亿美元的债券,实施了债券发行、维持债券上市、债券评级、审计、抵押品托管、支付债息等管理活动,除发行债务外一直致力于境外首次公开股票发行、寻找投资项目、降低运营成本等工作,且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办公场所、设备。同时,CFC公司对外签署了很多境外合同,对合同的相对方承担了相应的义务,CFC公司每年均出具审计报告,并非是一家空壳公司。因此,被告认为CFC公司不从事制造、经销及管理等经营活动,并进而认定CFC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的判断与事实不符且没有证据支持。

2、香港国汇公司也是配备了相应人员、办公场所、设备,行使管理职能的公司。香港国汇公司持股杭州国益路桥公司的架构是当时的国内政策法律决定的,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商务部的批复均由香港国汇公司作为收购主体,且不得转让。

3、由于CFC公司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发行了2.25亿美元的债券,每年需要支付2700万美元的利息,故原告作为CFC公司的股东所持股权的价值并不仅仅取决于项目公司的收益。

4、香港国汇公司、CFC公司的设立早于2004年,原告对CFC公司的出资到位是2005年,而698号文颁布于2009年,原告设立时不可能预见698号文的颁布和适用,因而不存在故意避税的意图。

二、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被告认定本次交易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属于以减少我国企业所得税为主要目的的安排,所依据的事实是:

1、境外被转让的公司仅在避税地或低税率地区注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2、股权转让价主要取决于对项目公司的估值;3、股权受让方对外披露收购的实际标的为杭州国益路桥公司。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698号文,均未允许税务机关以交易的主要资产估值所在地作为纳税调整的条件。被告以本次股权交易的估值对象主要资产为杭州绕城项目为由,认为本次股权交易应视同直接转让杭州国益路桥公司的股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次,对于一项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应考虑多种因素综合判断,被告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回避了对原告有利的事实和判断:CFC公司发行、管理债券、支付债息都是实质性经营活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只有制造、经销才是经营活动;转让价格的估值是多因素的;收购方作为上市公司披露收购的最终标的是对股东正常及适当的行为,收购境外股权与避税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且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根据698号文第五条第五款的要求提供的文件为“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故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合理商业目的的审查应当限于“设立”时点,而非设立后的其他时间段,被告对本案的审查时间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原告转让CFC公司股权的本次交易不存在滥用组织形式规避中国税收的意图或手段。原告出售CFC公司股权所获得的股权投资所得完全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其不能也不应该被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

合理收税?

杭州国税认为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香港国汇公司于2004年4月出资设立杭州国益路桥公司,持有杭州国益路桥公司95%的股权,而香港国汇公司由CFC公司100%控股,CFC公司的股东即为原告(持股26.32%)和Wide faith Group Limited(持股73.68%)。2011年9月9日,原告将所持有的CFC公司26.32%的股份转让给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Moscan Developments Limited,转让价格为2.8亿美元,同时收取利息约合380万美元。原告系通过"原告--CFC--香港国汇--国益路桥"的股权层级安排,转让了CFC公司的股权,从而间接转让了杭州国益路桥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73228521.91美元。在行政程序中,被告采纳了原告提出的关于利息免除以及汇率计算方式等合理意见,确定原告应按转让所得的10%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告代理人温哲在会议约谈记录中予以签字认可。上述事实均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被告认定事实清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原告系非居民企业,其间接转让杭州国益路桥公司股权事项,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98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根据698号文规定要求原告提供股权转让合同等资料,依法进行约谈、核实,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是否按照经济实质对原告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并征收企业所得税。201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对原告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的说明。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法律法规已规定非居民企业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规定了确定所得发生地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据此,法律法规已授权税务机关对企业的避税行为作出判断并予以合理调整。

698号文第六条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该条系国家税务总局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对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及如何“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作出的技术性、程序性规定。税务机关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同时适用698号文第六条,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本案中,税务机关认定了三项事实:一、境外被转让的CFC公司和香港国汇公司仅在避税地或低税率地区注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二、股权转让价主要取决于对中国居民企业杭州国益路桥公司的估值;三、股权受让方对外披露收购的实际标的为杭州国益路桥公司股权。此三项事实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税务机关根据此三项事实,认定原告等境外转让方转让CFC公司和香港国汇公司,从而间接转让杭州国益路桥公司股权的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属于以减少我国企业所得税为主要目的的安排,这一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698号文第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原告间接转让杭州国益路桥公司股权的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CFC公司和香港国汇公司的存在,对原告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698号文第六条的规定。杭国税西通(2013)00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对股权转让所得数额的计算、税率的确定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被告作出杭国税西通(2013)00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其职权、管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行政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儿童投资主基金(The Children’s Investment Master Fund)的诉讼请求。

避税案例:跨国公司们常用的避税方式有哪些?

这些国际大公司的避税手段应该还有大量的手法未被国际税务届发现,只要发现的一般很快就会有破解的方法,哪怕是如美国的CFC法案之类并不太符合国际法的方法。
就反避税工作而言认定是否是避税行为有两个必须的条件:关联关系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下面说一些已知的避税手法(也是已经破解的手法,如使用后果自负)。
1.税负倒置。就是将总公司或者利润中心从美国欧洲之类对来自境外企业的分红征收较高所得税的国家转移到一些国际避税地,这些地方对来自境外的利润不征收或征收极少所得税。(破解方法:cfc规则)
2.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主要形式有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或者为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破解方法:限定关联方债权与资本公积比例,我国普通企业为2:1.金融企业为5:1)
3.间接股权转让,就是设立多层股权结构,将国内公司的股份通过避税地的公司(导管公司)持有,在股权转让时直接转让该避税地的公司,国内不进行任何法律文件的变更。(破解方法:穿透导管公司,否定导管公司的法人身份。该方法为我国首创)
4.转移定价。这个可以涉及企业的所有进销业务,各种方法层出不穷,原理前面的人说了很多,这里直接讲几个经典案例吧。(破解方法:特别纳税调整)
A.合同分拆。大型设备制造商A在避税地设立安装培训公司,在销售设备时将30%的合同金额列为安装培训(正常一般为10%),70%为设备价款与成本基本持平。
由于OECD国际税收协定模板规定境外企业在境内发生劳务不满183天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国际避税地对境外收入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基本上在生产,购买,安装所属的三个国家都不缴纳所得税。而且这种方法极为隐蔽,因为设备出口国不知道安装费用的具体金额,根本无法察觉到该避税行为。设备进口国虽然可以察觉到,但是由于不管多少安装费都不征收所得税,所以也没有反避税的动力。
B.价格抵消。某全球最大的软件生产企业B,在与外包软件生产企业的合同中免费让其使用A的软件平台以便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外包软件。
这个就是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以物易物,说实话避税避到流转税上就基本上都是逃税了,格调太低。
C.境外提供服务。某全球最大搜索引擎企业在欧洲某避税地设立欧洲总部,对全欧洲该搜索引擎广告进行收费。著名的三明治避税法,随着3D打印技术的提高,已经有从软件,客服等服务行业向传统制造业扩展的趋势。
总之,为这些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肯定都是全行业最聪明水平最高的人,各国的税务局也都抽调最精锐的力量进行反避税,所以最伤感的事情就是反避税谈判对面坐的是以前的同事。而且由于公务员收入和晋升等的原因,现在这种情况越来越多了,感觉仍在坚持的都是理想主义者。

避税案例:公司怎么帮员工合法合理避税?

中国个税属于世界上少有的分类所得税制,具体分为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

其中最为普通大众熟悉的,莫过于工资薪金所得。目前工资薪金在3500元免征额后,采取7级累进税率(3%~45%)征收,月所得在8万元(年所得96万元)以上税率达到45%。

这意味着如果按照现行个税纳税,年薪百万的高管实际拿到手只有50多万元。个税高已经是目前国内的普遍性问题,尤其生活在北上广深一线城市的上班族创业者,房租房贷孩子上学,生活成本太高了,交税交的心疼。

在知乎上随便输入 ”个人所得税”查询,就能看到诸多抱怨和吐槽。很多中高收入人群,看着工资高,实际到手却少得可怜。

我在这里举一个案例:

王小姐在北京一家互联网企业做销售,一个月收入3万,年收入36万,她每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904元,净收入为22,233元。

可以看出,个税、社保不同的缴纳方式,对员工个人和公司而且差别都非常大。

从公司角度看,如果社保和个税按工资实际金额缴纳,公司不仅需要支付王小姐3万元的工资,还得承担6,866元的高额社保成本。

从员工个人看,不管是按实缴纳还是按社保最低基数缴纳,员工的个税都非常高!

高额的个税让员工和公司都压力山大啊!合理合法地降低个税,提高员工的个人收入,降低公司的综合人力成本绝对是大多数人的需求。


其实改革开放到现在几十年,很多企业都在想法设法“避税”,常见的方式有:买发票、虚增成本、虚增人头等。

营改增、金税三期的大背景之下,这种高风险的避税方式无疑成为企业随时可能爆炸的一个定时炸弹。

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时代,国家为了鼓励创业、扶持中小微企业,相继推出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建议大家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坚决不能逾越红线。

顺应国家政策、协助高管、创业者、自由职业者等高收入人群进行合理纳税的税收工具个独宝应运而生。

以上面王小姐为例:

假设王小姐月收入3万,年收入36万,通过崇明个独,改变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将原本的全额劳动合同关系,转变为基础劳动合同+服务合同。王小姐在改变合同模式后,把3万的收入分成两部分, 一部分每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5000元支付给王小姐;另一部分按照服务费形式支付给王小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王小姐每月仅需要缴纳278元税金,净收入为29722元,相比此前的税后工资24380元,月收入瞬间提高了5342元,综合税率仅0.96%。收入越高对比效果越明显,不要太开心啊!

模式对比

原模式

新模式

全额劳动合同

基础劳动合同+根据绩效的服务合同

月度缴税5620元

月度缴税288元

净收入24380元

净收入29722元,收入提高22%!

对员工激励作用差

对员工激励作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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