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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平台,「公司可以避税吗」 企业应该如何合理避税??-百度知道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21

公司可以避税吗: 企业应该如何合理避税??-百度知道

展开全部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予提的费用应该进行予提。 2—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来降低当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 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公司做一 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公司做,一年利每个公司就是9万 9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公司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公司 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予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 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 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在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 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 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 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5—注册香港公司: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 港,是个低税区,每年必须交的就只利得税一项(而且是纯利润的16.5%)企业 不盈利就不交税。6—注册BVI公司:就是注册个海外公司,BVI公司就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又名英属处女岛 (BRITISH VIRGIN ISLANDS - B.V.I)上注册的一个公司,你可 以在任何国家开离岸账户,通过它做任何国家的进出口贸易,只要不在当地产生 营利就不用交税,这个BVI公司每年只有一项几千元的维护费用,没有任何一项必 须要交的税,所以这也是进行合理避税的一个最好最安全的方法!... 收起回答

公司可以避税吗: 一般纳税人企业怎样才能合理避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避免或者减轻税赋的行为。大体上有三种形式:合法型、非违法型、形式合法而内容不合法。 具体采用的手法有以下几种: 一、转让定价:通过关联企业,达到整体最大限度的逃避纳税义务。对产品、劳务的交易不按市场价格进行,在税率高地区采用高进低出,在低税率地区采用低进高出,以达到整体的避税。在跨国企业中甚至还存在开票公司这种形式。 二、企业存货计价避税:利用企业内部具体的核算方法和存货的市场价格变动,采用高转成本,低转利润的办法。 三、折旧:采用税法允许而对企业有利的折旧方法。 四、资产摊销法: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材料的摊销尽可能保持成本最大化,税前利润最小化。 五、筹资租赁法:以支付租金的方法降低企业利润和税基。 六、信托手段:通过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让非优惠地区的财产挂靠在优惠地区的信托机构名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七、挂靠避税:例如挂靠在科研、福利、教育、老少边穷地区。 2,在实践中,有几种典型的避税方法可供参考: 1)、综合利用避税法。即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综合利用减免税的范围: 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之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 三是废液的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 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 五是利用矿治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和动力; 六是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所生产的产品; 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企业采用综合利用避税法,应具备两个前提: 一是使自己的产品属于减免税范围,并且得到有关方面认可; 二是避税成本不是太大。否则,如果一个企业本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得减免税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2)、出口退税避税法。即利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避税的方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 企业采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熟悉有关退税范围及退税计算方法,努力使本企业出口符合合理退税的要求。至于有的企业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取“出口退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3)、成本费用避税法 成本费用避税法是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项目的组合与核算,使其达到一个最佳值,以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避税方法。采用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前提,是在政府税法、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费用值的最佳组合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扩大成本计算。可见,在合法范围内运用一些技巧,是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基本特征。 收起回答

其他答案:一般情况下,只有所得税可以合法规避,流转税、资源税、房产税、宴席税、印花税等都没有特别好的合理避税方法和途径,除非产品或项目在减免税框架内。 规避所得税主要是通过关联方交易实现的,利用各地区税收差异和优惠政策。 例如,某省市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新疆),母公司就在该地区注册一子公司(a公司),作为利润中心,其他子公司作为生产中心,将母公司和旗下子公司的收入和成本通过关联方交易或内部采购转到a公司(一般纳税人关联方交易税收成本较低),再由a公司结算利润,由于该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不交或少交所得税。如果母公司将利润转回,也要按母公司所在地所得税税率补交所得税,所以,一般母公司不急于将利润转回,而是用于消费或扩大再生产。 再如,某地区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大庆有,现不清楚),母公司就在此地注册一子公司(b公司),将母公司及旗下子公司的个人薪酬由b公司做账发放,就可免去个人所得税。 有些人打着可以避税的旗号承揽生意,都不太靠谱,现在税收管理越来越严格和规范,还是应采用合法途径达到合理避税之目的。 抛砖引玉,希望能对你有所启发。

公司可以避税吗: 一个公司如何进行合理避税

在中国大陆根据交税来分:定额定税户、小规模纳税户、一般纳税户。对定额定税户的税的问题,就已经不是个问题了。小规模纳税人按营业额的6%交营业税,同时还产生“教育、城建、防洪”等附加税,大概折合起来一共是7.3—7.5%。一般纳税人是交增值税的,税率17%,增值部分才交税,但现在在广东经济比较发达地区都对一般纳税人采取了“税赋率”的年审办法:贸易公司3%,工厂5%,使大家都感觉税的负担太重。而且还有企业所得税:3万以内18%;3-10万以内27%;10万以上33%。 怎么把企业所交税合理的降下来,也就是行内人士所说的合理避税呢?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予提的费用应该进行予提。 2—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来降低当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公司做一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公司做,一年利每个公司就是9万9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公司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公司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予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在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5—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搭“顺风车”。 7—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8—使用“下岗工人”和“残疾”人,也都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9—和学校的校办工厂“联合”,校办工厂在税务方面国家是有特别优惠政策的。 10--特别“另类”的办法,我就不说了。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收起回答

其他答案:外商利用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权和国外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高价进口生产用原辅材料,低价经销出口产品,赚取进销差价例如:扬州xxxx有限公司是由香港xxxx有限公司和扬州xx厂合资经营的,双方投资各占注册资本的50%,该合营公司的总经理由港方人员担任。起初由港方负责合营公司的筹建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这一段时间内,该港商从香港xx有限公司进口了74万美元的原辅材料,后来由于在港方管理期间发生严重亏损,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改由中方管理合营企业。中方就生产上所需的进口原辅材料直接向外商购买,其价格比原港方进口的要便宜40%左右,而港商在那段时间里通过进口原辅材料,已经赚取了25.3万美元的商业利润。 有些外方通过进口设备价格,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①在合营合同中,中外双方投资的房屋设备等作价都很高,人为地加大投资额,虚增固定资产,以达到多计提折旧,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②有的外商通过买卖投资企业所需引进的设备,从中渔利。还有的外商以旧设备冒充新设备,以残次设备冒充完好设备,将已经淘汰过时的设备冒充先进设备,而这些都按新设备计价,不仅影响了合营企业的正常生产,同时也使合营企业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 通过设立100%控股的外资企业,转移利润 一些国外厂商利用我国沿海地区交通便利、信息灵敏、劳动力廉价和政策优惠等优势,将部分生产活动从国内或其他地区转移到我国的沿海地区。这些外资企业多数是“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企业本身在境外没有独立的购销网和购销渠道,多要依靠境外的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为其代购原材料和包销产品。由于是集团公司内部的产品转移,所以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的结算多采用内部定价,通过提高原材料价格,压低产品价格的办法来逃避我国税收。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怪现象,企业产品销路不成问题,生产也处于饱和状态,但企业表现为亏损、或虽有利润但获利水平较低,然而,尽管企业亏损或微利,但生产规模并不呈现萎缩,反而不断扩大。 合营、合作企业的外方通过承包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独自获取经营利润 目前,一些合营、合作企业也实行承包经营,对于“两头在外”的企业一般由外方承包。通过承包,虽然保证了中方每年有一定数额的收入,但也为承包方转移利润提供了条件。 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应税所得 在相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货物购销和财务收支的不正常计价,转移应税所得,这 是外商进行避税的普遍做法。 6.在引进项目的合同中,将应税项目纳入免税项目 在有些引进项目上,由于中方谈判人员无经验或其他原因,外商在中方默认的前 提下,将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工程款等项目都纳入设备价款中,合同价款仅反 映设备总价,连技术服务或安装作业也有人数,没有金额,外商通过签定这样的 合同,逃避了应负担的我国税收。 7.利用承包工程进行避税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许多外国公司纷纷来我国从事承包工程、提供劳务 作业。对这些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国家在税收 政策上本着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允许其扣除70%的设备、材料费用、仅 就其余的30%的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8.利用我国对汇出利润的规定避税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外方分得利润汇出境 外要缴纳汇出利润的所得税,不汇出的不纳税。针对这项规定,有些合资、外资 企业采取种种手法将利润转移国外,躲避我国的税收。 9.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挂靠国内企业避税 由于外商投资者企业已享受国家特殊的优惠照顾,他们生产的产品出口,不能按 国内企业出口规定退税。但有的外商(包括代理人、中介人和部分“三资”企业中 的外商代表)打着为国内企业增加投资,引进设备的旗号,千万百计地挂靠国内 企业,与国内企业合谋,将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转由国内企业出口,或国内企业 转让商标通过中介人挂靠在别的企业出口,以谋求退税。甚至有的外商专门从事 以“投资”、“办厂”为诱饵,以索取出口退税凭证为条件,来要挟“招商外资”心切的 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出口退税的便利条件。 10.利用税法的优惠条款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 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经济技术开发 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开发区和 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 所得税

公司可以避税吗: 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1、合理运用国家的免税政策。2、善于运用税率的点子差。3、打好时间差。 例:1、企业采购物资时所发生的运输费有7%的进项抵扣,但是,你必需向运输单位索取运输发票。不要轻易放弃索取发票。 例:2、如企业有在职职工100人,安置一个残疾职工,可给企业节省6000元-8000元的残保金;安置下岗、退伍军人、应届大学生、劳改、劳教人员达30%以上可减免三年所得税及附加税。 例:3、掌握好国家充许发生的费用的范围内降低所得税的税率。 例:4、(时间差的打法比较微妙不太好说),简单说一句,根据企业的收支情况来定开具发票和发货时间,这样企业的周转金可多运转二十多天,也就可多找回利差。 例:5、产品、商品的购入和销出与取得的发票有着至关重要的可寻性…… 总之,企业要有一个精明强干、精打细算、能说会道、工作经验丰富的财务主管。 收起回答

其他答案: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工作处处长苏晓鲁在回答当前反外企避税的情况时说,目前,我国已批准成立了40多万家外企,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造成从账面上看,外企大面积亏损,亏损面达60%以上,年亏损金额达1200多亿元。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后的赢利是可以弥补前年度的亏损。因此,我国每年要少征外企所得税约300亿元。 毋庸置疑,在资本的舞台上,并非外企才有避税的任务或需要,中小企业的财务经理也大都背负着“如何合理纳税”的沉重使命在艰难地舞蹈。对于资金和实力并不强大的企业家们,以下问题时常困扰长袖善舞的精英企业决策人士:如何利用相关税收政策,合理减轻企业经营压力?如何合法地规避税收监管,利用企业自留资金扩大再生产? 当前中国的税制饱受争议。由于名义税率高,企业负担沉重;由于征管水平不高,造成企业逃税、逃费倾向严重,一些企业和个人违反税收监管的报道不断见诸各大媒体。 从国内情况判断,企业对我国的高税率税收政策怨言颇多,一些业内人士也对此争议不断。由此,企业如何尽量地安全、合法“自我减负”,已成为企业的共识。 合法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活动;合理避税也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需要市尝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避税是企业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研究为基础,对现有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不同纳税方式的灵活利用,使企业创造的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企业。它如同法庭上的辩护律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税是合法的,是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必须强调一点:合法规避税收与偷税、漏税以及弄虚作假钻税法空子有质的区别。 避税的种类按其特征和内容分为国内避税、国际避税和税负转移三种形式。我们将主要为中小企业家们介绍中国国内常用的一些避税方法。 从实用角度来看,国内的避税就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方法、途径和手段避开国内纳税义务。从更现实的条件出发,企业的老总和财务经理需要解决不同难题。 合理避税:老总能做什么 规避税收,现在早就不是一个只适合于私下交流的话题。现在许多企业老板都在交流怎样规避税收,成功的经验大家“群起而效仿”。十届人大刚刚谢幕,税收政策、税收监管和税率水平等问题被各位代表多次提及。 一个企业经营的角度来分析的。假如能是一个管理决策层,从企业的发展战略角度来看,这样的操作更适合于您。 换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 注册到“避税绿洲”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本节内容读者可参见《推开“离岸绿洲”的门》一文)。 进入特殊行业 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做“管理费用”的文章 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用而不“费”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 当今的企业界,这一项被频繁运用。他们将自己买房子、车子的支出,甚至子女入托上学的费用都列支在公司经营项目。这样处理并不为国家政策所允许,虽然此方法在时下的企业界并不鲜见,但我们在此并不提倡。 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支出赢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做足“销售结算”的文章 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延...

其他答案:实践中针对不同的纳税对象有不同的避税方法,其中基本方法之一是利用关联交易,采取转让定价的形式,即关联企业为共同获取更多的利润以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在有关联关系的A公司和B公司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B公司承担的税率高于A公司,有联系的B公司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A公司利润,减少B公司利润,使他们共同承但的税负及他们各自所承但的税负达到最少。在企业内部之间的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采取转让定价,将主要利润转向税率低的企业进行避税。 如果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经济特区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让定价法,将高税区的公司的经营所得通过压低销售价的方式转入低税区的公司之中,避税效果更为明显,当前跨国公司避税主要采取这钟方式。例如在我国很多合资公司就利用香港所得税低的特点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然后把货物压低价格销售给香港的子公司,从而达到避税的目地。 通过转让定价方法,一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到税负较高的地区,有效的冲减利润,从而缩小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二是通过关联企业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低价卖出产品”,其结果是账面利润减少乃至亏损,从而有效的节约所得税。这样避税应注意,转移手法必须合理、合法,否则达不到避税目的,反而可能形成逃税。 例如,某皮塑制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各式女凉鞋。该公司生产所需设备、原材料均由台湾A公司提供,生产的产品亦全部销给香港B公司(为的A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开办的第一年,账面销售收入为46万元,销售成本122万元,账面纯亏损。通过对该公司经营和亏损情况的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一双女凉鞋的成本是23。44元;而公司都以每双鞋折合人民币8。90原的价格卖给了香港B公司(确认为其关联企业),造成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倒挂。在企业无法提供他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有关材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决定采用“成本+费用+合理益润”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照公司账面成本、账面其他费用及核定的利润率换算,调整销售收入后,认为该公司第一年已经获利,应当缴纳所得税。 不论是企业之间还是企业内部,以转让产品定价方法从事避税,都是利用利润率的调整为根本。也就是说,转让定价是转让双方对各自内部创造的产品剩余价值进行分配时,在相互之间进行排列组合,以求最大限度地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中或关联企业手中,但是手段的和理性和合法性应给予相当注意。 其他合理避税方法 在转让定价避税的同时,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设置适合避税的企业结构。例如针对国际避税区或低税区,经济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及其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避税以减轻税负。 一是虚设常设经营机构 很多投资经营企业利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实际业务活动则不在或不主要在区内进行。这样该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者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照顾,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向境内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二是虚设信托财产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分离,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却归在国际低税区、特区或经营开发区的企业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另外,充分研究税收规定,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方式、财务的合理安排,也可以达到避税目的。例如: 1.当某一大宗交易处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即年末与年初),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年度,从而使部分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获得利润方面的好处。若推迟100万元的纳税额一年,按年利息10%计算,可避税10万元左右。 2.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某些企业可以采取收购亏损企业的方式,将企业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中,从而避开纳税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3.针对享受“减二免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办初期应尽量将其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中,尽量延续其开始获利年度,并可以从第六个或者第七个年度开始弥补亏损。在公司经营达到经营年限的后五年中,将利润向该企业转移,从而达到最大程度的避税。也可以收购此种类型的企业,已分流利润,进行避税。 不同的纳税对象有不同的避税方式。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对所有有关征纳活动的经济现象进行研究,或者征询税务专家的意见,以便找出没有法律麻烦的方式和途径。公司管理人员应该研究法律知识,用足税收优惠,掌握各种方法并在实践中参与、运用和提高。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及经营方式、结构的调整及合理的财务安排,以求达到最大程度避税的目的,在合法的范围内为企业谋取最大利益。

其他答案:“合理避税”又称“税收筹划”。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这一定义表明税收筹划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合法性 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业务,属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现实中,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常常有多种税收负担高低不一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通过决策选择来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利润,税收筹划成为可能。 二是筹划性 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交纳财产税,这就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图谋少缴税,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逃税收了。 三是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有别于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tax savings)。从税收筹划的起源和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总之,税收筹划是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可以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即使站在政府宏观调控(比如产业政策等)的立场看,税收筹划活动也是应该鼓励,至少是不可禁止的。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这种客观条件在目前看来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税法变动情况两类因素。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因为前提条件已经消失,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首要问题。 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变动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现阶段,此点尤应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换言之,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调整,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法。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可能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但关键在于决策者如何因地制宜地运用税收筹划手段,来实现企业的利润增长。

公司可以避税吗:税收高的企业如何合法避税?

答过一个类似问题,偷个懒直接把我的贴过来。

答主还是先从理论说起。

答主认为,合法避税主要是利用社会现实,与税收条文之间的空隙。
条文是针对现实归纳来的,但不能做到面面俱到,比如手机贴膜,膜和屏幕之间总有起泡,避税就是利用这些气泡呗。

答主举几个危害不大的实例。

话题有点敏感,说多成教人偷税,一点不吐说又我没有干货,勉强答一下,说点浅显的。

1.最常见的,个人所得税,累进到一定数额,税率增高,这时候很多企业就不在给员工直接发工资,改成每月给一定的费用报销,拿发票领钱,把工资改成费用,对企业没影响,个人少交税,员工得实惠(这个很多人都知道,灰色地带)。还有如日常月工资累进额低,年终奖累进额高,可以统筹计算,拿出部分工资到年终发放,节约大笔税款。(经答友提醒)


2.增值税,很多劳务或商品,其界定很模糊。像广告业,包含制作和发布两个阶段,很难仔细核算。
举例1.比如你是小规模企业,给人做了个广告牌然后挂出去,国家规定广告业要额外拿文建费,这时候你开发票开广告费3+3=6个点。这时候就有较大操作空间,一是管的松,直接开成牌匾制作,3个点,一般税局不查,查的严会补费,这个属于灰色地带,操作糙一点就这么搞,问题也不大。二是操作精细一点,90%开制作,剩下开发布,就能省不少,而且没破绽。

举例2.你是广告业一般纳税人,操作就要反过来了,制作17,发布6+3,税款还是省一大笔,细节不讲太细了,这里面有破绽要避免,讲太细就不是税法科普了。

举例3,二手车经营者,其出售价格包含购车价和利润。经营时,车辆从卖家过户到经营者,然后经营者在过户给买家,要全额征税,车价+利润的17%。如果直接从卖家过户买家,税法上看做中介服务,仅收利润的6%。但是这样就不能欺上瞒下多赚钱,因为发票是从卖家开给买家,这里可以先过户给一个无关个人,待价而沽,也是只收中介费的6,经营者就可以又省税又赚黑心钱啦。

举例4,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和广告业务。如果混在一起核算,月营业额超过3万就要交税,只有3万免税额度。而两项单独核算,每项都是月3万才交,加在一起是6万的免税额度(2016 23公告,截止2018年前。)。

举例5,某员工业绩突出,公司买辆宝马奖给他,进项税好几万,不能抵。某员工业绩突出,公司买辆宝马配给他专用,进行项税好几万,可以扣抵。

举例6,公司买辆客车,用于员工上下班,进项税好几万,不能抵。如果车辆还用于接待客户,可以抵。

举例7,公司盖了栋楼,给员工当食堂(宿舍),进项一百万,不能抵。这栋楼里有一个房间当仓库,存公司商品,一百万可以抵。

举例8,收到宾馆开的住宿业专业发票,是客户住的,不能抵。员工住的,可以抵。

举例9,公司刚买一辆法拉利,被偷了。公司管理不严疏忽大意丢的,不能抵。公司管理严格,还是丢了,可以抵。
(拍桌子,这还有王法吗? 兄弟啊,这就是王法 ?_? )

3.所得税。操作空间就更大。(这个就不用我教了吧)

避税和筹划,尽量要在业务进行之前开始,这样空间较大,如果等业务搞完了,操作空间就很小了,瞎鼓捣,很可能就是偷税。

公司可以避税吗:跨国公司们常用的避税方式有哪些?

看了题主的描述,我发现谈避税有点早,题主连纳税怎么回事都没搞清楚呢。

先说下怎么跨国经营。
理论上,一个单独的公司是不可能跨两个国家的。
因为国家是独立的,绝对权威的,并且是各不相同的。
一个单独的公司去完全遵守多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很难做到,并且会出现很多问题的。
所以跨国经营一般是通过控股子公司来实现的。

举个栗子。
你全家一起卖包子。
你本人坐镇在中国卖包子,成立公司,包子CHN。
你女儿在美国卖包子,成立公司,包子USA。
你儿子在开曼卖包子,成立公司,包子CYM。
你儿子女儿全听你的,所以 包子CHN 拥有 包子CYM 和 包子USA 100%的股权。
股权经营结构解释完毕。

现在谈谈怎么缴税。
你的 包子CHN 在中国卖包子。
那你要不要给自己所在的中国缴税呢?
显然你要给中国缴税。
你包子是中国做的,包子是中国卖的,不交税,烧了你店哦。
但你做你的包子,和你女儿儿子只是控股关系,你显然不用给美国开曼缴税。

同样的,你女儿儿子也要相应的给美国和开曼缴税。而不用给你所在的中国交。
控股被控股,跟税无关,你是哪里的公司,就交哪里的税。
当然,由于你100%控股你儿子女儿,所以他们的利润是要给你的。
到时候,你收到的利润还要再在中国缴税,因为你是中国公司嘛。

知道了怎么缴税,才能谈避税。
你和你儿子女儿,全家在你看来是个整体。钱由谁来赚,放在谁那,你是无所谓的。
但在三国眼中,你们缴税的时候是三个独立的个体。
你适用于中国税法,女儿适用于美国的,儿子适用于开曼的。

三国的税法必然有差异。
税率有高有低。女儿那税率最高,儿子那最低。
都是卖包子,谁那卖出去不一样,当然挑个费用低的。
所以你和女儿都说自己的包子是儿子的 包子CYM 卖的,都要在开曼缴税。
中国美国当然不同意,政府又不傻,你们明明就是在当地卖的,怎么说是开曼卖的呢?
骗人,不行,缴税。
而且由于你100%控股,包子CYM 的分红到了中国还要再缴税,你更不开心了。

所以你就开始想办法,怎么保证包子真的在开曼卖出去,分红也不缴税呢?
于是你决定产业转型,重整股权结构。
你中国的公司转型成生产企业,包子生产CHN。
女儿美国的转型成研发企业,包子研发USA。
儿子开曼的转型成销售企业,包子销售CYM。
并且改由儿子的开曼公司100%控股 包子生产CHN 和 包子研发USA。

这样,最后利润分红到了开曼的公司,不用交中国的高税率啦。
更重要的是,终于可以转移定价啦。
包子卖9块,研发成本2块,生产成本2块,销售成本2块。
最后利润是3块。
这三块,怎么缴税?

包子研发USA,2块钱研发了配方,3块卖给包子生产CHN。
包子研发USA,赚了1块,在美国缴税。
包子生产CHN,3块买配方,生产包子花2块,6块卖给包子销售CYM。
包子生产CHN,赚了1块,在中国缴税。
包子销售CYM,6块买包子,销售成本2块,9块把包子卖出去。
包子销售CYM,赚了1块,在开曼缴税。

但其实对你而言,包子卖9块,研发成本2块,生产成本2块,销售成本2块。利润是3块。
这利润是大家赚的,一家人,至于每个人分多少,其实不重要。
所以,3块如果都在开曼缴税,不是可以税率低一点?

包子研发USA,2块钱研发了配方,就2块成本价卖给包子生产CHN。
包子生产CHN,2块买配方,生产包子花2块,就4块成本价卖给包子销售CYM。
这样 包子研发USA 和 包子生产CHN 都没利润了,还交什么税。
包子销售CYM,4块买包子,销售成本2块,9块把包子卖出去。
包子销售CYM,赚了3块,在开曼缴税。

这就是转移定价,把利润留在税率低的国家的公司。
这是最最一般和通用的避税方法。

以上只是例子,可能不符合实际情况,但是道理是这个道理。
当然,为了应对这些,各国政府也有相关的手段来打击这些避税行为。
所以,现实中,跨国公司的各子公司分工会更明确,股权结构会更复杂,定价手段也更多样化。
但核心思想就是通过复杂的关联交易使得应税收入减少,并保留在税率更低的分公司。

----------------------习惯回答先匿名,不过赞都过百了,就取消好啦-----------------------------

首先,我这就是个例子,解释下基本原理,但是实际情况要复杂的多。
不过既然很多人关心实际情况,我就稍微再实际一点。

现在转移定价是各国税务部门主要打击的跨国避税手段。
主要查处手段,简单来讲就是比较法。
就是说,你也卖包子,别人也卖包子,比一下你们的进价,成本,售价。
每一项都有一个行业平均值的。
如果你的某项价格飘到行业平均范围之外了,差距还很大,就要找你聊一聊了。
如果最后发现你这还是个关联交易,还没有合理理由。
呵呵呵,等罚款吧。

像例子里那么丧心病狂的定价是必然会被罚款的。
包子生产CHN,2块买配方,生产包子花2块,就4块成本价卖给包子销售CYM。
开玩笑,别人生产包子都起码赚一块钱,就你生产包子一分不赚?
然后还是低价卖给你亲儿子的公司。
妥妥的 “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的不合理定价”

所以怎么办呢?
再产业转型一次好了。
你中国的公司还是负责生产,包子生产CHN。
(中国必须负责生产,劳动力成本低)
女儿美国的转型成销售企业,包子销售USA。
(有人问卖不出去怎么办,开玩笑,我们是跨国大包子公司,怎么能只在当地卖,全球出口啊)
儿子开曼的转型成管理研发企业,包子管理研发CYM。

你可能会问,不就是职能对调了一下嘛。
不,现在已经可以丧心病狂了。
包子生产CHN,包子销售USA。就按正常同行业的各种成本进价售价买卖包子。
你要问了,那不避税了?
不是还有 包子管理研发CYM 嘛。
研发一个“新的”包子配方(其实还是原来那个配方)给 包子生产CHN 特许生产,每年专利费,100亿。设计一套“新的”销售管理软件系统(其实还是原来那个系统)给 包子销售USA 特许使用,每年使用费,100亿。
这样所有利润又跑到开曼的 包子管理研发CYM 了。

这次为啥看着更丧心病狂?因为没法比价了。
你说别人的配方和系统都特别便宜?那是他们配方系统低端。
我们这可是千年祖传配方,运用现代工艺,世界一流的包子配方,必须不能和那些路边摊的一起比较啊,没有可比性。(其实是一样的配方,但是没证据啊)
我们系统也是独立研发的,就是好用,就是效率更高,别的和我们没法比。

当然,还是那句话,这是个例子,现实情况复杂的多。
道理是这个道理,但实际上只有大型跨国公司用的了。
因为各种法律,金融,财务的设计上异常复杂。
而且包子公司不太可能这么用,因为设计实施这么一套方案,本身成本非常高。
包子利润太低了,还是老老实实缴税吧。

公司可以避税吗:在中国合法避税有哪些途径?

抛砖引玉,供参考。

合法避税的方法有很多种,其中一部分方法需要结合企业具体的行业背景和业务类型,此类方法需要结合情况具体讨论,此次暂且不表。这里,提出一种一般性的企业节税方法

众所周知,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个税率在世界范围内属于较高水平,请见本文最后附表中的世界各国税率表《List of countries by tax rates》。

因此,我们可以选择将企业利润保存在实体在海外所得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的子公司,而不是保存在中国大陆境内,来达到大幅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这里,我们以香港为例。(之所以选择香港,而不是传统的避税天堂例如英属处女群岛或者开曼群岛,是因为香港和中国大陆的税务机关签署了具体的税务互免协议,实际操作中,更为方便和有效。)香港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6.5%,中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因此,假如我们选择将100万元的利润放在香港而不是大陆的话,企业可以节约的税额为8.5万元。

那么,如何能把利润放在香港的子公司呢?通常会采用关联方公司之间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的方法。例如,使香港子公司向关联方的大陆子公司销售一种“高价商品”,提高香港公司的利润、降低大陆公司利润,从而将利润“输送”至香港。

然而,香港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IRO)的 S. 61A中满足如下条件的交易存在反避税措施:
  • there is a transaction as defined;
  • the transaction has or would have had the effect of conferring a tax benefit on a person (the relevant person); and
  • having regard to the following matters, it would be concluded that the sole or dominant purpose of entering into that transaction was to enable the relevant person, either alone or in conjunction with other persons, to obtain a tax benefit.
Where s.61A(1) applies, the assistant commissioner may raise an assessment on the relevant person:
  • as if the transaction or any part thereof had not been entered into or carried out (s.61A(2)(a))
  • in such other manner as he considers appropriate to counteract the tax benefit which would otherwise be obtained (s.61A(2)(b))

简单来说,该条例规定,如果一项交易没有其他商业实质,唯一的目的就是避税的话,则香港税务机关有权宣判部分或全部的交易无效,或对交易的价格进行调整。这样的话,就会导致避税失败。

因此,若想保证避税不失败的关键就是,必须保证香港子公司销售给大陆子公司的这个“高价商品”不会被香港税务机关通过援引以上条款而驳回。

如果香港子公司销售给大陆子公司一个“实体商品”,则税务机关会考核该商品是否超过了公开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来辅助判定是否不具有商业实质并唯一目的是避税。然而,如果香港子公司销售给大陆子公司的商品是一个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商品的“虚拟商品”,则税务机关认定其超过市场价值的判定将会非常困难,无法认定满足以上s61A等条款的话,就不能拒绝该关联方交易,因此我们就可以顺利将大陆公司的利润输送到香港公司了,也就自然达到减税的目的。

事实上,通常这种”虚拟商品“都是一种具有独特性的无形资产,例如专利技术、特许权、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如果设计的当的话,这种具有特异性的产品很难再公开市场上找到同类商品价格,因而不容易被大陆和香港的税务机关通过援引反避税条款驳回,因此更容易实现我们通过利润转移达到节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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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来源:List of countries by tax r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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