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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平台,「商标法」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15

商标法: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考题还是咨询啊?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

商标法: 我国现行商标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作业帮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2)商标是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

商标法: 商标法分为几种

依据使用物件不同,商标可以分?用於商品的商品商标和用於服务的服务商标两大类。依大陆采用的有关国际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所附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商品分为三十四类,服务分?广告与实业、保险与金融、建筑与修理、通讯、运输与贮藏、材料处理、教育与娱乐、杂项服务八大类。 (一)依商标本身构成要素不同,可分为平面(文字,图形,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大陆法律只保护平面商标及可以给人以平面图形或平面文字的感觉的立体商标。 (二)依不同的用途,商标中还可以分出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指附着在商品上用来表明某?品的厂商身份、商品的原料、原产地、质量、制造方法或其他特点的认证标志。一般情况下,证明商标由商质量量监督检验机构注册后,许可他人使用於商品之上。商品和服务专案都可以使用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所有人和它所证明的商品和服务专案的生?者、动销者和提供者不可以是同一个人。 依使用者不同,商标中还可以分出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指由不同企业组成的协作社、协会、集团企业或其他集体组织注册,共同拥有所有权的商标,由各个成员使用,表明这些成员的商品具有共同的特徵。集体商标一般不允许转让。各个成员有权同时使用自己独占的其他商标。 收起回答

其他答案:中国商标法和外国商标法

其他答案:大致分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我不知道你是问什么,

商标法: 什么是商标法?

商标法是指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是因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和转让、商标管理以及制裁反商标法行为的过程中的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是商标调整的对象。 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2)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则; (3)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4)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5)全面审查和申请在先的原则。 一、商标注册程序 在我国,商标注册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1. 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报送商标图样。如申请使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才能生产的商品,应提交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同时申请人还须按规定交纳申请费。 2. 商标注册的原则 (1)商标注册申请实行一类商品一种商标五份申请的原则,即在一份申请书中,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一份申请只能就一件商标申请注册;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标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标分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2)商标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如用药品、卷烟等,就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才能进入市场,其他商品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采取自愿原则。 (3)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使用在先的原则。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按应标局的通知,限期送交第一次使用该商标日期的注明,初步审定与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协调,协商超过30天达不到协议的,由商标局裁定。 3.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批准,要经过两级核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核准和复审等阶段。 (1)两极核转。即市、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先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进行初审,然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两级审查同意后,再报送国家商标局审查。 (2)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国家商标局受理注册后,首先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手续。经过形式审查,认为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或限期补交文件;认为符合规定的即转入实质审查。 (3)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国家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审查: ①审查商标构成要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②审查商标所用文字、图形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即商标所有文字、图形或二者的组合应具有独特性或可识别性,立意新颖、独具一格; ③审查所用文字、图形是否属于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④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⑤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外观设计心利或其他权利相冲突。 (4)公告、核准和复审。国家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初步审定合格的,予以刊登《商标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裁定不能成立的,异议期满,则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再次刊登《商标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即取得商标专用权。如果裁定异议成立,则撤销商标公告,不予以注册核准。 二、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1. 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限。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可以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 2. 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由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书面合同,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即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成为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3.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只享有商标的使用权,商标的所有权仍属于商标注册人。 4. 商标使用的管理 我国商标的管理实行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商标局负责全国商标集中注册和全面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局负责注册的初审、核转和日常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国家商标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 (1)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使用未注册商标如有冒充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法禁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或处以罚款 收起回答

商标法:如何看待国家工商总局承认“商标注册证因缺纸半年未发“?

更新一下,随着内行人的不断出现,我这个全靠百度和脑洞的外行人的臆测就有些站不住脚了。然而结论是没问题的,看似荒唐的新闻,,多半有各种各样的,系统性的,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事实也永远比我这个靠脑洞的来的魔幻主义。

首先更正,商标局确实在不停的招人,而下属的通达公司也早就更名为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我百度的时候基本工作逐渐都在往那里迁移。作为企业单位他们的招聘相对来说容易得多,招聘须知始终挂在网上,招聘数量大概在每年几十人这个级别,并没有跟上每年以30%+速度增长的商标注册量。根据内部人士透露,工资待遇在每个月4-5k。工作量核算下来,每人每天大概处理一百到两百份文件量。这实在不能说是一个好工作。

而就在去年10月,根据发改委通知,商标注册费用从800降价到600。然而去年底,领导就召开了全员大会,表示我们亏损了8kw。有三个月工资都发不出来。所以,买纸的事情,想想看可能比我们猜测的简单得多,老子没钱了!这只能说,23333333333

另外,根据内部人士透露,本文所写的内容还是有道理的,所以暂时不做修改。





首先定结论,这件事情使用的借口低劣,但也是中国式的没办法的办法。

其次,这个锅应该给李总理,让我们看到朋友圈治国以及“全民创业”+“简政放权”带来的威力。

实际上,早在2014年四月中旬,商标局就因为系统升级导致宕机,停止服务达数月。而新修订的商标法,刚刚好生效时间就在五月一日,而这一法案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增加了一条受理时限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而针对涉及单方当事人的商标确权案件,新《商标法》增加了9个月的审理时限,针对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确权案件,增加了12个月的审理时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或者6个月。

据南方周末报道,“2014年5月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也就是说必须在9个月内对是否审查通过商标注册申请作出回复。而过去数年里,商标审查这个周期一度因处理量大延长至36个月,2013年的平均水平也要10个月。”在2013年平均需要的时间为10个月,而立法者试图通过立法,强行立法把时间压缩到九个月,这不禁让人感到可笑。

另外新商标法增加了同一个商标可以使用的领域,也就是说,一次申请需要在多个类别的商标中搜索,同样的申请数量,会成倍地增加工作量。

那么,是商标局的人尸位素餐,尚有余地可以通过立法,鞭策之榨干油水么?我认为并不是。访问商标局官方网站查看人员构成,我们发现共有在编人员285人,一个93年成立的外包业务中心“通达商标服务中心”230人。提供了除了商标审核以外的相当一部分服务,另外还有08年加入的编外协助商标审核人员300人。自从08年以来,商标局就未曾增加过人手。然而,商标申请数量是在滚雪球式的增长,新闻显示,2014年前9月商标申请数量就达到了216万件,比上一年增长了36%。而历史累积的商标总申请量也不过1700万件。

是否可以通过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我认为不可以。商标申请是一件需要大量共识、比较慎重的事情。商标需要“查新”,对比库中已有的所有商标,如果有重复的商标是不可以的,商标的相关利益人需要周知商标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这些工作都需要时间以及大量人力。是没法通过办公自动化,行政手段提高效率的。当然,你可以说上机器学习,上图像识别,但这些都需要钱以及技术。至于直接招人?虽然商标局有收入,但作为一个国家机关,编制是定死的,而且不能把最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不核心的已经外包了)。

既然我们无法在法律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你的申请,上级又决定不给我增加人手,那么我只好找技术手段来延迟申请数量。于是,2014年的申请中断了四个月,而到2015年,随着全民创业热潮的进一步升温,申请量只会比去年增加的更加迅猛。没办法,只好继续找手段来拖延这件事情,直接断了小半年。一个证据就是,商标局在今年一月份才在政府采购网上提交买纸的申请,而数量只有300万张,根据前几年的数据推测,这个数量大概就是今年提交申请的数量。很有可能也是商标局业务能力的极限。大概是把前几个月积压下来的申请差不多搞定了,统一印刷了吧。至于今年的那部分,先申请着,申请过来之后反正还有一年,也不急着买纸。为啥不直接拒绝申请?这是公共服务啊。为啥不明说我们人力不够时间需要延长?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了九个月啊。行文至此,我就很期待这些黔驴技穷的公务员们明年准备使用什么贻笑大方的借口,再一次修修补补把这个关过掉。

究竟是为啥多出了那么多商标申请呢?显然是李总理搞得全民创业,人人开店的锅了,开店,创业,有个商标是再自然而然的想法了吧。而一方面吹鼓全民创业,一方面连这种最基础的服务都因为“体制问题”解决不了。不得不怀疑,全民创业只是笑话。
没有人傻,在大多数看似荒唐的新闻背后,多半有各种各样的,系统性的,无法解决的问题。

商标法:商标法总则学习笔记

商标法的第一章就是总则,一共二十一条,有以下要注意的:

一是确实了商标的主管与管理部门,在第二条中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但是商标局不负责商标争议,商标争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两个平行机构。

二是规定了什么元素能注册成商标,什么不能注册成商标,这个对商标的查询是非常重要的,比如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样,大家申请商标的时候,就要注意,名字一定要容易识别,比如你不能把水果商标取名为苹果,就是因为苹果在水果中是通用的,没有显著性,但是可以在手机上注册苹果手机,因为苹果在手机,电器中是有显著性的。


三是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第十三条规定: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这样一来,驰名商标就会跨类保护,另外,第十四条规定了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事实。从这点上,驰名商标可以认定,也可以通过司法来确实。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第六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这个规定了有些部门,如烟草,药品等如果有这个规定,就必须注册商标,不再是自愿原则了。而是强制性。

本文为长春恒信致远商标公司培训学习札记之一,总则里面对商标代理也有要求,还有国际商标等等,这些在实际工作中都可能会遇到的。

商标法:爱将话你知:为什么要制定商标法?

制定商标法的目的,包括六个方面:

第一, 加强商标管理。

商标是一种能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加以区别的标志,它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需要由国家予以保护,以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数量众多的商标,需要由国家实施必要的管理,才能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以有效地发挥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制定商标法,正是为了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商标管理,是制定本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第二, 保护商标专用权。

所谓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依法支配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等。加强商标管理,一个核心的内容就是要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因此,以法律的形式,采取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制定本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第二、保护商标专用权

第三, 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向社会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的社会义务。商标是人们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人们知悉和认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因素,也是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条件,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与其质量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本条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作为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为此,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三、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四, 维护商标信誉。

商标不仅是生产、经营者的智力成果,也是取得人们信任的一个重要标识。特别是使用时间较长、知名度较大的商标,其信誉度较高,人们对使用这种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着较大的信任,更容易被购买和消费,生产、经营者就能够更多地获得利益。为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条将维护商标信誉作为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第四、维护商标信誉

第五, 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无论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还是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目的之一既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是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使二者的利益依法得到平等的保护。

第五、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第六,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充分发挥商标制度的作用,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制定本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根本目的,体现在本法的所有条文和规范中。

第六、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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