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买卖网,「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_「松汇智企」

城市

  • 推荐城市: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公司资讯公司买卖网,「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公司买卖网,「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15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间接转让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按照本办法有关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原则合理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间接转让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国有股东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工商登记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 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二)国有股东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批准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批准的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四)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有关文件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公开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信息情况及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依据; (五)国有股东的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六)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七)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八)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战略投资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九)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img alt="搜狗问问" src="https://pic.wenwen.soso.com/p/20180602/20180602115302-1916315851_jpeg_600_360_37945.jpg"> 收起回答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三部门对表(上)

导读:5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下称“36号令”),36号令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36号令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调整优化监管职能、精简监管事项的重大举措。为帮助大家快速理解36号令的内容,明律师将分别以“监管概述”、“监管实务”为主题为大家解读该办法。赶紧的,快来看看下面的内容。

一、出台背景

在36号令出台之前,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定并不健全,且主要散落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下称“19号文”)等规定中。本次36号令将原分散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和完善,发布单位由此前的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两部门增加为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三部门,集三部门之长统一完善监管规则,不仅方便企业的执行,还有利于提高监管制度的集中性与权威性。

明律师解读:36号令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共同构成了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在企业国有资产规范运作、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进一步界定了国有股东和股权变动行为

根据36号令进一步界定了国有股东的范围,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具体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

明律师解读:

(一)36号令将国有股东分为三类(证券账户标注“SS”),即国有单位或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其控股的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因此国有股东的认定只与出资人的身份和出资比例有关。结合36号令关于“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的规定,可得知国有股东认定与管理人(GP)的身份是否为国有无关。这意味着国企以合设有限合伙制基金方式进行投资,可以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此外,本着“实际控制”原则,36号令规定下述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行为参照36号令进行管理:不符合国有股东标准,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证券账户标注为“CS”)。

(二)36号令扩大了国有股权变动监管适用范围,在19号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基础上,将“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纳入国有股权变动监管范围。

、明确国有资产监管的分工

根据36号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实行分级监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36号令首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的事项为: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数量的事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

明律师解读:

此前,根据19号文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本次36号令调整了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事项,将原本属于地方负责的管理事项全部移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和中介机构再也不用为找不到、确定不了主管国资监管部门而发愁了。

36号令也明确国家出资企业管理权限,赋予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权限以及处理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事项的权限。

、创新监管举措

36号令的重大监管创新是提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实施统一监管,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6号令规定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的三种方式,包括审批监管、备案监管和过户监管:

首先,统一规定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如国有股东内部决策文件、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并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作为必备文件。

其次,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变动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并取得统一编号的备案表。

第三,对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规定了必备文件,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和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如有)等。

此外,36号令创新提出了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的监管概念,要求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家出资企业研究确定“合理持股比例”,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明律师解读:

(一)36号令首次提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国有股权变动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管,有利于推进信息化与监管业务深度融合、解决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切实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同时也有利于国资监管机构统筹把握国有股权的变动节奏和力度(避免国有股东减持对股市的冲击也是主要目的)。

(二)审批监管、备案监管和过户监管这三大监管举措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将有效提升监管效率和效果。

(三)“合理持股比例”可能是一个动态管理的机制,不同的企业对应不同的合理持股比例,使得国有资产管理更加灵活。(未完待续)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流程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是指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不再作为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或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或上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的行为。例如:2017年初,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银鸽集团 100%国有产权转让给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而导致间接转让银鸽股份(600069)。

(一)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流程图

注:由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流程与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股份大致相同,故上图不作重复列示。

(二)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工作程序及报送材料

第一步:国有股东履行内部程序

国有股东制订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进行内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同时,通知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涉及国有控股股东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

第二步:国资监管机构(单位)和/或本级人民政府预审批

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地市级国资监管机构或省级或以上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或上市公司)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步:对国有股东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并履行评估核准手续

由国有股东的产权持有单位聘请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国有股东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并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如国有股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还须聘请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步:间接转让的方式

第一类:通过产交所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增资)

1、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在财务顾问的协助下制订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方案和确定征集受让方(或增资方)的条件;

2、在产交所履行产权交易程序;

3、根据财务顾问对潜在受让方(或增资方)的尽职调查和选择标准,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选定最终受让方(或增资方),产权持有单位与受让方(或增资方)签订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在交易所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须报国资监管机构和/或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须向国资监管机构和/或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

  (1)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决策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经批准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3)受让方或投资人征集、选择情况;

(4)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5)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6)受让方或投资人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取得国资监管机构和/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后,通知上市公司作信息披露。

第二类: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其流程参考国有股东非公开转让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流程。

第三类:采用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其流程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非公开协议增资的规定执行。

第四步: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收取转让收入或国有股东收取增资扩股资金

第五步:办理产权转让交易鉴证和国家出资企业产权变更登记

第六步:在证券结算登记机构办理更改证券账户标识或变更股东账户

(三)关注事项

问题一:对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上市公司股份价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且与国有股东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对该产权变动决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问题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份部分的价值如何确定?

答: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1、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问题三:对产权转让价款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可采用分期支付方式,首期支付不低于30%,余款在一年内结清,并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并要提供合法的担保。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出资与股权交易监管问题实务解析

作者|桂国海律师

*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公众号立场,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鉴于国有资产的特殊属性,法律对国有资产出资、增资、财产转让等影响国资权益的行为为均有不同程度的规制,且散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为便于实务操作,本文对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出资与国有资产交易环节中的前置程序与效力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本文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类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家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出资。前述国资形成的企业为广义上的国有出资企业,即只要国家对该企业形成出资,无论是否控股,都认定为国有出资企业,均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国资监管法规规制。

一、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并施行);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起施行);

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24日施行);

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日施行);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1日施行);

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月1日施行);

8.其他类,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

二、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办法》(32号令)第三条规定: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重大投资和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均属于监管范围。


三、受监管企业

32号令对受监管企业的范围规定较为明确,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三类。对于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因国有股东的身份与出资因素,对前述参股公司中国有股东的出资、增资、股权转让等行为有一定程度的监管规定。


四、股东对参股公司国有出资的法定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对于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作为股东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与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存在前述事项的,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参见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杨要文、孙建林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决定书(最高院(2014)民提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但对于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前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事项、评估核准与备案)。


五、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主要应履行批准、审计评估、进场(产权交易所竞价交易)交易三类法定程序,相见相关规范性文件,此处不作详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对未经前述三类法定程序的行为作了否定性法律评价,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国有产权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尽管如此,从司法审判角度来看,对于未经批准或未批准通过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最高院的主流裁判观点比较明确,即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批准的,认定为未生效合同。参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冶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置换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90号]、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号]、南京诚行创富投资企业与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410号]。


针对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评估程序,最高院的主流裁判意见比较明确,即关于国有资产转让须经评估的强制性规定是管理性的,而非效力性的。参考案例见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3)民二终字第33号]、罗玉香与日本株式会社辽宁实业公司、辽宁海普拉管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2119号]、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2015)民申字第715号]。


对于未经进场(竞价)交易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司法实践未直接评价该等法定程序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未进行否定的转让合同,最高院并未否定其转让效力。参见北京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安恒达投资有限公司、国澳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2015)民二终字第399号]。但是,上海高院的裁判意见与之相反,以未按规定进场交易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参见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2号]。


六、国有股权设置批复

1.《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2007.6.30实施)第四条规定: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该文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的必备文件。

2.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以下为部分企业挂牌新三板履行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案例:

(1)异翰数码(838273)

根据异翰数码首次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异翰数码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山东广电网络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持有50.00万股份,持股比例为5.00%;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0.00万股份,持股比例为5.00%。山东广电网络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为国有股,且两位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同。最终,由山东省财政厅于2016年3月28日出具《关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参股上海异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标识问题的批复》(鲁财文资[2016]5号),确认山东广电网络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申请人50万股,以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申请人50万股,股东性质为国有股东,股东标识为“SS”。

(2)华光光电(838157)

根据华光光电首次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华光光电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潍坊市投资公司持有3,807,75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7.62%;山大产业集团持有2,343,23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69%;省经开投持有2,977,95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96%;省高投持有992,65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99%。潍坊市投资公司、山大产业集团、省经开投和省高投所持股份为国有股。潍坊市投资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应由潍坊市投资公司办理国有股权批复事宜。根据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潍国资发[2016]18号文《关于山东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确认前述国有股东所持股份为国有法人股。

【松汇智企】提供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及税收筹划等企业财税服务等问题,请咨询客服或添加客服微信(WDYY809),松汇智企提供一对一服务,免费沟通帮您解决财税难题。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发布的文章皆遵循版权声明,如果没得相应的授权,禁止转载,同时对于本网站所发布的文章,如若有涉及版权、声誉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并提出问题,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