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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买卖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怎么回事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1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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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简介-百度知道

展开全部 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2012年9月20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单位。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法定代表人:杨晓嘉。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市场功能,加强市场服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市场创新,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场外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促进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加快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不断改善中小企业金融环境,大力推动创新、创业,积极推动我国场外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从2006年1月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工作启动,到2012年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已达200家,其中北京中关村175家,天津滨海7家,上海张江8家,武汉东湖10家。挂牌公司总股本为55.27亿股,年度交易量为1145.5万股,成交金额为5.84亿元。挂牌公司中,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占90%。43家挂牌公司完成52次定向增资,累计募集资金22.82亿元,平均增资市盈率22倍。 ... 收起回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什么?

从2013年1月16日开始,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这意味着新三板交易模式正式诞生。其运营管理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其他答案:neeq(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2012年9月20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单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什么是“新三板”?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新三板”...

展开全部 所谓“新三板”市场是相对于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而言,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2013年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这意味着新三板交易模式正式诞生。 其运营管理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将承担起全国场外市场建设、发展和运营管理的职责。 全国性场外市场的运作平台将由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挂牌公司的准入和持续监管将纳入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市场运行制度将由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试点办法转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扩展资料: 中国股市: 中国股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股市。1989年开始作为试点,本着试得好就上、试不好就停的理念建立。所以在1995年之前的股市运作中,最大的利空通常是中国股市试点要停、股市要关门这类消息。 后受“3.27国债期货事件”影响,中国期货市场于1995年进行全面的整顿清理,中国股市成为扶持的对象,这样股市才由此迎来了真正的利好,转而进入了大发展的时期。 中国股市最大的特点是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时承诺不流通,因此各股票只有流通股在市场中按照股价进行交易,然而指数却是依照总股本加权计算,从而形成操盘上的“以少控多”的特点。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中国股市 ... 收起回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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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公告

股转公司 2019-12-27
为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修改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股转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与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其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对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业务。
第四条 投资者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购,应当符合本条前款规定。
第五条 投资者申请参与创新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六条 投资者申请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当符合本条前款规定。
第七条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应当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
第八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
第九条 公司挂牌时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其所持股票市场层级对应的投资者准入条件的,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因挂牌公司市场层级调整导致投资者不符合其所持股票市场层级对应的投资者准入条件的,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第十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投资者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匹配依据、方法、流程等。
第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主办券商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相关材料,并要求首次委托买入挂牌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挂牌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示挂牌公司股票交易风险。
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主办券商不得接受其申购或买入委托。
第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定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讲解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风险特点,提示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的,应及时告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信息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及时对评估数据库进行更新,留存评估结果备查。
第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根据投资者信息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
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主办券商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相关业务或者限制其交易权限。
第十八条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资料,除依法配合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投资者保密。
第十九条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办理、投资者服务过程中风险揭示的语音或影像留痕。
第二十条 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及时提醒客户,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采取监管措施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告知其有关监管要求和采取的监管措施。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暂停或限制其交易,主办券商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指定专门部门受理投诉,妥善处理与投资者的矛盾和纠纷,并认真做好记录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报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信息,并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等监管机构对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资金账户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四条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
(五)责令改正;
(六)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限制、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
(四)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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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介绍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介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2012年9月20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上交所、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期交所、中国金融期交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单位。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历程



3、投资者准入条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试行 )》的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机构投资者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个人投资者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挂牌公司股票(新三板)

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老三板)

证券代码首两位代码

43,83、87、88

证券代码首三位

代码为 400(退市A股),420(退市B股)

投资者须开通股份转让权限(原股东不需要)

投资者须登记转A或转U账户

注意:

(1)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2)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



(1)协议转让规则

? 申报及成交时间



? 意向申报不具有成交功能

? 每个转让日9:15-9:30,交易系统只收单、不处理

? 每个转让日15:00,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和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未成交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 申报规则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

? 意向申报不具备成交功能,只向市场发布,不参与撮合

? 定价申报报送时,无须填写约定号,主机系统接受后自动分配约定号

? 成交确认申报报送时,必须填写约定号

? 成交规则

? 成交确认申报与指定定价申报成交(点选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定价申报之间在15:00之前不能成交。定价申报未成交部分继续有效,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 成交确认申报与成交确认申报之间的成交(互报成交):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确认成交。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 定价收盘申报自动匹配:

增加收盘自动匹配功能,解决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之间因为没有人工点击确认而无法成交的问题,以便利投资者交易,提高市场效率。

收盘自动匹配:每个转让日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买卖股票相同、价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2)做市转让规则

做市商制度,也叫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一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证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向市场提供买卖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做市商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成交,投资者委托不直接匹配成交。

? 申报及成交时间



? 做市转让股票行情

每个转让日9:30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

做市商实时最高3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3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 做市转让股票成交

【做市转让成交原则】

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投资者与做市商订单进行连续自动撮合;成交价均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内,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到价申报成交原则】

对于高于等于卖出做市申报的投资者买入申报,或是低于等于买入做市申报的投资者卖出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动将其与做市申报撮合成交。做市商对上述到价申报负有成交义务。

如有2笔及以上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

限价申报未到价时,做市商不负有成交义务。

因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 做市转让—成交举例(限价申报到价即成交)



? 做市转让—成交举例(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



? 做市转让—成交举例(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收费标准



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网上操作

? 网上交易菜单





? 网上交易—【限价申报买入卖出】



? 网上交易—【定价申报买入卖出】



? 网上交易—【协议转让成交确认买入卖出】



? 网上交易—【协议转让互报成交确认买入卖出】



8、股转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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