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可分为四种类型:
(1)中外合资企业变更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也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企业变更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也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变更
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
由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或设立申请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新设的中外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自批准之日起90天,外资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事项应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逾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外资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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