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题】
地产该公司售房时,也代电信企业同时兼办各项的业务,收取相应的初装费。但开具的是电信企业自己的单据,钱包后额度交给电信企业。请问,地产该公司收取的初装费是否也认为是价外车费计算营业税及其他税款?
【解答】
这个难题涉及到三个增值税的处理:
1、营业税
《营业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法例第五条所称价外开销,包括收取的利息、支出、基金会、集资费、返还收益、奖赏费、违约、滞纳金、延期付款贷款、赔偿、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物理性质的价外车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 深圳注册公司新政策述前提代为收取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会或者行政事务事业性车费:
(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司法部批准设立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省级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财务、价钱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务事业性车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刷的财务债券;
(三)所收款项额度上缴财务。
相符合明确规定,在营业税的处理上应区别是否由贵企业代收此款项来进行判断,如果是贵企业在售房时同时向购买人代收该初装费款项,则按照上述明确规定应按价外开销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是由电信企业必要向购买人收取该初装费则应无需由贵企业计算缴纳该初装费的营业税。
2、企业个人所得税
《国家所
局关于下发<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业务企业个人所得税处理必要>的通知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业务企业个人所得税处理必要>》(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开发产品收入的范围内为卖出开发的产品步骤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支票、支票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发展个人利益。企业代有关机构、的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会、开销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的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单据的,应按时全部确认为销售额;未纳入开发 深圳注册公司新政策的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以外的其他收取机构、的单位开具单据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工作。
3、农地税率
《国家 深圳注册公司新政策所
局关于下发<农地
清算鉴证的业务原则>的通知税率清算鉴证的业务原则>
清算鉴证的业务原则>》(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纳税按县级以上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明确规定在售房时期收的各项开销,应区别有所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代收费用计入楼价向购买方悉数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具体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工程项目额度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序数。
(二)代收费用在楼价以外分开收取且未计入地产价钱的,不作为转让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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