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题】
我的单位收到地产该公司给付的拆除补偿款,一部分为农地所有权的转让收入,一部分为厂区、机器设备、工人安置、停工损失等补偿费。因为我该公司厂区早已被地产该公司拆除,其产权早已灭失,是否还需缴纳营业税?对于机器设备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拆除补偿收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入,我的单位未进行机器设备转让,只是机器设备拆除步骤中发生了一部分损失,这部分补偿款该如何处理?另外工人安置及停工损失是否涉及营业税?
【解答】
1、关于取得拆除补偿征税难题。
《国家所
局关于征用土地步骤中拆迁的单位支付给农地承包工作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难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对农地承包人取得的农地上的建筑、建筑物、青苗等农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应按照《营业税组织法》的“卖出资产——其他农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司法部、国家所
局关于全省实施增值税迈进进行改革若干难题的通知》(税务[2008]170号)第四条(二)明确规定,2008年12月31日现在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内体制改革的纳税,卖出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现在购进或者自制的人民币,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依据上述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对于“建筑”的补偿应按“卖出资产”缴纳营业税;对于机器设备补偿应按卖出自己使用过人民币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而对于停产停业补偿、雇员失业者补偿等不属于营业税、增值税征收范围内,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但是对于上述各类补偿款的明确现金应在拆迁协定中予以具体,且被拆迁的单位在财政处理上应分别审计,否则应并入建筑补偿款,悉数缴纳营业税。
2、关于拆除补偿损失处理。
《商务部关于下发<企业资产损失纯利扣除管理工作必要>的通知企业资产损失纯利扣除管理工作必要>》(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具体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财务管理工作方法可分为另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另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长时间经营管理娱乐活动中因卖出、转让、变卖人民币、生产性生物体资产、库存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库存发生的长时间耗损;
(三)企业人民币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而长时间报废清扫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体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而长时间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明确规定通过证券娱乐活动、外汇交易消费市场买卖票据、公司股票、基金会以及
衍生的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商务部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之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难以精确辨别是否属于另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相符合明确规定,企业拆除补偿净损失凡不属于上述由企业另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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