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迪柏(娄底)实业持续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租赁的业务,但予以交通银行批准。2002年7月应泛丽华(娄底)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要求,康迪柏(娄底)实业持续发展有限公司将一批货运租赁给泛丽华(娄底)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使用、并转让了货运的产权,取得租赁费180000元。康迪柏(娄底)实业持续发展有限公司按租赁业5%的税收缴纳了营业税,没有 注册外资公司缴纳增值税。
2002年5月28日长沙市税务第十九警察局稽查局在对康迪柏(娄底)实业持续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缴纳检验时,指出该项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并对康迪柏(娄底)实业持续发展有限公司做出了补税及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康迪柏(娄底)实业持续发展有限公司是应交营业税还是该纳增值税。长沙市税务所写的决定是否准确?
法令研究员研究,根 注册外资公司据国家所
财务
局《关于融资租赁的业务征收流转税难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文档的明确规定,对经交通银行早已批准经营管理融资租赁的业务的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的业务,无论租赁的货运的产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民国营业税组织法》的有关明确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的业务,租赁的货运的产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运的产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康迪柏(娄底)实业持续发展有限公司取得的该笔租赁收入180000元应该缴纳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所以,负责人
财务
行政机关对你的单位所写的财务处理决定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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