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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需要签哪些资料_「郑州注册公司」已使用但未办理验收手续的房产也应申报缴纳房产税!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07

案件简介:

昨日

财务

行政机关对某制造业企业进行

财务

巡查时发现,该企业交由某工程企业新建厂区一幢,2016年5月底已完工并建成,但由于一些类似因素验收手续于2016年8月底完成,该企业认为:

房产税

应当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因此从2016年9月底开始审批缴纳

房产税

。财务稽查人员认为:该厂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早已使用应当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因此勒令该企业补缴2016年6至8月底房产税并加收滞纳金处以未缴少缴税收0.5倍处罚。

法令研究: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房产税若干明确难题的解释和暂行办法》(税务地字〔1986〕 郑州注册公司8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纳税交由工程企业建设工程的民房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民房应按时征收房产税。《苏州市税务关于房产税土木建筑使用税若干明确难题的解释和明确规定》(苏税三 郑州注册公司〔87〕11号)明确规定:缴纳的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民房,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早已使用,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地产价钱仍未入账可先按基础设施方案价钱计算征税,等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账后的价钱进行变更并办理税收的退补手续,因此该企业新建民房未办验收手续而早已使用应自使用的次月起审批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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