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 深圳工商局注册公司查询商业健康保单
方针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务[2015]56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教育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持续发展的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3〕40号)信念,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现就开展商业健康保单有关所得税方针试点工作有关难题通知如下:
一、对试点周边地区一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前夕(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纯利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周边地区事业单位的单位统一组织并为雇员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雇员一个人薪水薪酬,等同一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减除开销国际标准以外的扣除。
二、适用商业健康保单税赋
的纳税,是指试点周边地区取得薪水薪酬所得、连贯性劳动酬劳所得的一个人,以及取得群体工商户制造经营管理所得、对事业单位的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管理所得的群体工商户发展商、个人独资中小企业投资人、合伙人中小企业合伙和承包承租商家。
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制并报请司法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社会大众的综合型健康保险产品。待的产品发布后,纳税可按统合方针明确规定享受税赋外商投资,财务机构按时执行。
四、为确保商业健康保单所得税方针试点稳定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的中心的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上海、天津、 深圳工商局注册公司查询青岛、成都四个省辖市全区试点,各省市、自治州分别选择一个人口数量数量较小且具有较低综合管理战斗能力的试点的城市。各省级财务、财务和保监机构应第一时间研究工作制定试点工作纲要,分别上报省级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月底联合上报司法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立案。
司法部 商务部 保监会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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