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
《司法部 税务总局 海关关于信息化税率进行改革有关方针的新 保定公司注册闻稿》(司法部 税务总局
海关新闻稿2019年第39号)明确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制造、贫困性零售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 保定公司注册额。
适用加计抵减方针须同时满足的前提:
1.
企业要求。提供邮局服务、电信、近代服务、贫困服务(下述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明确范围内按照《卖出服务、资产、资产注释》(税务〔2016〕36号下发)执行。
2.销售额要求。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
2019年3月31月底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其间的销售额(经营期反感12个月的,按照具体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明确规定前提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方针。
2019年4月1其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月内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明确规定前提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月内适用加计抵减方针。
加计扣除
一、安置残疾就业支付残疾薪水的加计扣除
《司法部
商务部关于安置残疾工作人员就业有关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难题的通知》(税务〔2009〕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安置残疾工作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实情扣除的为基础,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研究工作开发开销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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