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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式_「旅游公司注册」企业所得税不计入征税收入范围的有哪些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0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的头等大事。但是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时候涉及的较广。上面篇文章为您介绍一下关于企业所得税中哪些是免税收入,哪些是不征税收入。

  一、企业免税收入范围内

  (一)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村民企业两者之间的股利、储蓄等权利性投资收益:村民企业必要融资于其他村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倒数持有村民企业公开发行并香港交易所通货的公司股票严重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我国全境设立政府机构、娱乐活动的非居民企业从村民企业取得与该政府机构、娱乐活动有具体紧密联系的股利、储蓄等权利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 旅游公司注册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前提的组织:

  1、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或者非营利性娱乐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恰当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准或者规章规定的公益或者非营利性演艺事业;

  4、个人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重新分配;

  5、按照登记核准或者规章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个人财产用于公益或者非营利性目标,或者由登记管理工作行政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物理性质、主旨完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上新闻稿;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个人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率内,不容许重新分配该组织的个人财产。

 

 二、企业所得税不计入征税收入的范围内

  (一)、财政拨款:各级天津市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企事业、社会上社团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 旅游公司注册院和国务院财务、财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违法收取并纳入地方政府的行政事务事业性车费、中央政府性基金会。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务、财务部门规定专项用作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经费。

  根据税务〔2011〕70号通知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天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值的财政性 旅游公司注册经费,凡同时符合下述前提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值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经费专项用作的经费拨付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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