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青岛西院通知了民三庭昨日案件的一同注册商标侵权案,全省知名的“腾讯”来济告“山西腾讯”,最终法庭认定“腾讯”为名牌产品,“山西腾讯”被判侵权,并赔偿原告腾讯高科技(深圳市)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及恰当开销共计30万元。
此案的基本上案件是:原告腾讯高科技(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获准注册“腾讯”注册商标,商标号为第1962827号,核准使用公共服务为第38类,范围内包括数据传送、电话号码通信、运营商通信、计算机系统端口通信、计算机辅助数据和影像传送等。2004年4月28日,腾讯高科技(深圳市)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专用权限期续展至2023年2月27日。
而被告山西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营运 注册合伙公司的该网站主页显示有“腾讯媒体”、“腾讯控股公司”印有, 注册合伙公司 注册合伙公司该该网站“AD电视广告”点击进入发现,被告所做的广告设计中使用“腾讯媒体”、“腾讯百事通”印有且突出使用“腾讯”二字。原告认为,被告的此种行为早已侵犯原告的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腾讯”中小企业字号的使用某种程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山西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曾申请注册第35类注册商标,后被商标局驳回,被告使用“腾讯媒体”并无恶意。被告中小企业是有权注册,被告的业务范围集中在第35类“广告设计”等,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核定的第38类“通信公共服务”不属于同一类型,被告在该公司该网站、制做的广告设计上使用“腾讯媒体”等印有不侵犯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使用“腾讯”作为中小企业字号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案的争论话题是:一是涉案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名牌产品?二是被告使用“腾讯媒体”、“腾讯百事通”等标志是否构成注册商标侵权及使用“腾讯”中小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法庭经案件认为,商家在消费市场买卖中,应当遵循强迫、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原告腾讯高科技(深圳市)有限公司不仅享有“腾讯”注册商标专有权,同时享有“腾讯”中小企业字号权。被告山西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成立,成立星期显著晚于原告腾讯高科技(深圳市)有限公司,且原告的涉案“腾讯”注册商标已为相关香港市民所广泛知悉。因此,山西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腾讯”中小企业字号足以曲解相关香港市民将被告该公司及其提供的广告设计公共服务与原告该公司发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使用“腾讯”中小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庭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山西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刻停止侵犯原告腾讯高科技(深圳市)有限公司涉案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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