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领用发票时,发票专用章印模需要留存核定吗?
答:根据《中华民国发票管理工作必要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一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核定。
办公司注册问:发票存根联、会计联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如未加盖,税务机关可以按未按时开具发票处罚吗?
答:根据《中华民国发票管理工作必要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单位和一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需做到按照电话号码次序填开,填写工程项目齐备,细节现实,笔迹确切,全部联次一次打印,细节完全相同,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存根联、会计联不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 办公司注册p> 问:其他一个人交由房屋中介、房屋租赁中小企业等的单位出租资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是否可以由受托的单位代其向负责人地租行政机关按时申请代 办公司注册开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闻稿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口岸应税行为免税立案等增值税难题的新闻稿):“三、其他一个人交由房屋中介、房屋租赁中小企业等的单位出租资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的单位代其向负责人地租行政机关按时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纳税卖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哪些状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中华民国增值税组织法》(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卖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营业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顾客一个人卖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卖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明确规定的;
(三)零星纳税卖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确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明确规定:“……商业性中小企业一般纳税批发的烟、酒、乳制品、服饰、鞋帽(不包括退休金配有部份)、香水等消费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卖出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立法、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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