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时候有一定的机率会被商标注册局驳回注册的申请,导致申请失败。那么该公司如何提高商标的命中率?
一、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中小企业商品或公共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中小企业之商品或公共服务的特性。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标志,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可能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更进一步与同类型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别。《商标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明显特点,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
二、有所不同显著性的商标有哪些
一般按 注册公司名照理论界来说,显著性的高低,商标可以分为五类,包括通用命名商标、泛化商标、暗示性商标、政治性商标和臆造性商标。
(一 注册公司名)通用命名或泛化商标。
《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下列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本商品的通用命名、三维、机型的;
2、仅必要表示商品的总质量、主要原材料、基本功能、用作、总重量、数目及其他特征的;
3、其他缺乏明显特点的。
在商业贸易中,这些书写或三维一般是为了给该企业的发展中国家或商家在其制造或经营管理娱乐活动中联合用于称呼其商品或公共服务,或描述其特征的,不应为的公司独占。例如,“高丽参”(指定使用在“药材”商品上);“红富士”(指定使用在“苹果公司”商品上);“0.5吋”(指定使用在“笔”商品上)。“西柚”(指定使用在“果汁饮料”上);“超肿大”(指定使用在“服饰”上);“顶级
”、“一流”等通用嘲讽商品或可用性的词语。
同时,因为是企业通用,用多了之后,顾客难以将这类商标与特定的店家紧密联系在一同,起不到政治宣传自己的作用。
(二)暗示性商标。
指对其使用商 注册公司名品的物理性质或者总质量具有讽刺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例如用在保健品上的“飘柔”(区别于必要描述型的词语“柔弱”),化妆品上的“舒肤佳”(区别于“难受”)。
(三)任意性商标。
指构成商标的单字或者单字组合在字典上有相同涵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公共服务无关。例如用在电脑系统上的“苹果公司”商标;用在智能手机上的“巧克力”商标;用在酿造上的“万里长城”商标。
(四)臆造性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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