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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3年的公司_「注册建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03

索引

  第一章 条文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结果

  第四章 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条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共产主义资本主义身体健康持续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顾客的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制造经营管理娱乐活动中,应当遵循强迫、公平、公正、操守的准则,遵守立法和商业道德。

  本法称之为的不正当竞争 注册建材公司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制造经营管理娱乐活动中,违反本法明确规定,扰乱竞争社会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顾客的权益的行为。

  本法称之为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下述所称产品包括公共服务)的第三人、财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各级天津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行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创造较好的自然环境和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管理工作协调功能,研究工作决定反不正当竞争根本性方针,协调处理维护竞争社会秩序的根本性难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天津市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职能的机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立法、行政事务规章明确规定由部门查处的,依照其明确规定。

  第五条 国家所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一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上监督。

  国家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组织应当加强企业自主,引导、法规非会员违法市场竞争,维护竞争社会秩序。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产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紧密联系:

  (一)私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负面影响的商品名、包装、装修等完全相同 注册建材公司或者近似于的标志;

  (二)私自使用他人有一定负面影响的注册商标(包括简称、成章等)、社会上组织命名(包括简称等)、人名(包括本名、本名、中文名称等);

  (三)私自使用他人有一定负面影响的网址整体部份、该网站命名、网站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产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紧密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钱财或者其他方式贿赂下列的单位或者一个人,以谋取买卖良机或者市场竞争绝对优势:

  (一)买卖相对方的人员;

  (二)受买卖相对方交由兼办相关外交事务的的单位或者一个人;

  (三)公款或者号召力负面影响买卖的的单位或者一个人。

  经营者在买卖娱乐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法向买卖相对方支付折扣 注册建材公司,或者向代理人支付报酬。经营者向买卖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代理人支付报酬的,应当真实情况入账。接受折扣、报酬的经营者也应当真实情况入账。

  经营者的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确实证明了该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买卖良机或者市场竞争绝对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产品的可靠性、基本功能、总质量、卖出情况、使用者高度评价、曾获荣誉奖等作欺诈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性政治宣传,欺骗、曲解顾客。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欺诈买卖等方法,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欺诈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性政治宣传。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虚假、胁迫、的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不顾一切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现在项方式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隐瞒责任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隐瞒责任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之外的其他第三人、财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雇员、前雇员或者其他的单位、一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 注册建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称之为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香港市民所知悉、具有潜力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隐瞒政策的新技术数据、经营管理数据等商业信息。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所设奖的品种、兑奖前提、奖品额度或者奖金等有奖销售数据不具体,负面影响兑奖;

  (二)采用骗竞猜或者蓄意让劝退工作人员抽奖的欺骗方法进行有奖销售;

  (三)奖品式的有奖销售,金奖的额度超过五万元。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广泛传播欺诈数据或者虚假数据,损害竞争者的商业性声誉、产品声 注册建材公司望。

  第十二条 经营者网络从事制造经营管理娱乐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借助新方法,通过负面影响使用者选择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有权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公共服务长时间运行的行为:

  (一)予以其他经营者表示同意,在其有权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公共服务中,插入URL、强制进行目的跳转;

  (二)曲解、欺骗、强制使用者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有权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有权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有权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公共服务长时间运行的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构调查结果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政策: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结果的经营者、利害诈欺及其他有关的单位、一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状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结果行为有关的其他的资讯;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定、账簿、收据、文档、纪录、的业务函电和其他的资讯;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钱财;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金融机构帐户。

  采取前款明确规定的政策,应当向监督检查机构主要主管汇报,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明确规定的政策,应当向行政区域的市级以上天津市人民政府监督检查机构主要主管汇报,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机构调查结果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民国行政事务强制法》和其他有关立法、行政事务规章的明确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第一时间向社会上公开发表。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机构调查结果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结果的经营者、利害诈欺及其他有关的单位、一个人应当真实情况提供有关的资讯或者状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对联邦调查局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隐瞒责任。

  第十六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的单位和一个人无权向监督检查机构举报,监督检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向社会上公开发表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电邮或者用户名,并为举报人隐瞒。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确实和确实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将责任人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明确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金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伤亡确定;具体伤亡无法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个人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违法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式确定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下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恰当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明确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伤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个人利益相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侵权的故事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下述的赔偿。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机构勒令停止违法,没收违法行为产品。违法行为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行为经营额五倍下述的处罚;没有违法行为经营额或者违法行为经营额严重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下述的处罚。违法的,吊销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的,应当第一时间兼办命名变更登记;命名变更前,由原中小企业登记行政机关以统合社会上金融机构字符代替其命名。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机构没收违法行为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下述的处罚。违法的,吊销执照。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对其产品作欺诈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性政治宣传,或者通过组织欺诈买卖等方法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欺诈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性政治宣传的,由监督检查机构勒令停 注册建材公司止违法,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述的处罚;违法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下述的处罚,可以吊销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属于发布欺诈电视广告的,依照《中华民国广告法》的明确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第三人、财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机构勒令停止违法,没收违法行为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述的处罚;违法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下述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机构勒令停止违法,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述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损害竞争者商业性声誉、产品声望的,由监督检查机构勒令停止违法、消除负面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述的处罚;违法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下述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经营 注册建材公司者违反 注册建材公司本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有权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公共服务长时间运行的,由监督检查机构勒令停止违法,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述的处罚;违法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下述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明确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立即消除或者减轻违法损害原因等法定情况的,违法从轻或者减轻违法行为;违法严重并第一时间纠正,没有危害原因的,不予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明确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违法行为的,由监督检查机构记入金融机构纪录,并依照有关立法、行政事务规章的明确规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明确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适当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拒绝、阻碍调查结果的,由监督检查机构勒令改正,对一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下述的处罚,对的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下述的处罚,并可以由公安部门违法给予实施细则处罚。

  第二十九条 原告对监督检查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司法院。

  第三十 注册建材公司条 监督检查机构的人员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联邦调查局中 注册建材公司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明确规定,被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可行性确实,证明了其早已对所提倡的商业秘密采取隐瞒政策,且恰当表 注册建材公司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了权利人所提倡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明确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可行性确实恰当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下述确实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了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确实表明涉嫌侵权人有管道或者良机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数据与该商业秘密实质完全相同;

  (二)有确实表明商业秘密早已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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