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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像《人民的名义》中的反贪局局长侯亮平一样身份被他人冒用,用于设立公司或公司增资,那么你可能被公司的债权人起诉。在你被起诉后,你该如何维权呢?待我们细细道来。
1.小故事—“侯亮平被冒名登记为股东”
首先给大家讲个小故事。
在近来热播的反贪剧《人民的名义》中,反贪局局长侯亮平被“发小”蔡成功坑害。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蔡成功投资设立的一家煤炭公司的股东除了蔡成功、丁义珍以外,竟然还包括侯亮平!当然,侯亮平是被冒用身份列为股东的,煤炭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也不可能有侯亮平的亲笔签名。但是这个股东身份,仍然成为了蔡成功举报侯亮平犯贪污罪的关键线索,侯亮平因此停职反省。
上述贪污罪刑事法律责任以及罪责的洗清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内,其实除了刑事责任外,侯亮平也可能因为上述股东身份被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民事法律责任,在我们的上一篇文章《公司欠债,结果股东也被起诉:说好的有限责任呢?「附律师建议」》中,我们已经论述了“如果公司的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则公司的债权人在起诉公司时,可同时起诉该股东,要求该股东在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不难理解,如果煤炭公司欠款,再如果侯亮平对煤炭公司的“出资”没有按期实缴,侯亮平就可能被债权人起诉,并被以没有足额出资为由列为被告,被要求在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煤炭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下文将针对侯亮平的维权要点进行解析,并对广大创业者提出一系列法律建议,以避免重蹈侯亮平的“覆辙”。
2.根据公司法解释3等规定,被冒名者不承担相关责任
公司法解释3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了上述司法解释,很多地方法院意见,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五)于公司诉讼案件若干受理问题的解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都有类似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在工商机关将该他人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被冒名者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侯亮平的身份被他人冒用,其本人并无设立煤炭公司并成为该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侯亮平无须为煤炭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究其原因,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设置初衷在于,如果股东没有按期实缴出资,可通过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惩戒上述股东。如果被冒名者并未与其他股东合意设立公司,并未行使股东权利并获取股东收益,那么被冒名者并非公司的真正股东,如果由其承担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于理不通,且显失公平。
此外,如果公司增资时一个股东被冒名认缴出资,该股东是否就未按期缴纳的增资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呢?上述规定虽然并未明确涉及冒名增资的问题,但是我们认为,被冒名增资者并无增资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增资的事宜并不知情;参照上述规定,被冒名增资与被冒名设立公司一样,被冒名者都可不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在司法实践中,被冒名者在证明被冒名时将遇到较多困难
根据上述规定,被冒名者不承担相关责任。在《人民的名义》中,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动用大量人力,询问了相关人员,方才发现侯亮平被冒名的事实,自此他的刑事责任以及潜在民事责任都得以洗脱。
但是,如果换作是你,你会发现在主张被冒名时面临诸多困难,因为在纯粹的民事争议中,你是很难获得检察机关的协助的,你往往只能自行证明身份被冒用的事实。
假设你在庭审中主张被冒名,那么你首先要申请笔迹鉴定,证明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并非你本人签署,而是他人仿冒。如果你曾经不小心留下了空白的签字文档,那么不排除冒名者在该份文档上打印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等文档的可能性。如此一来,笔迹鉴定的结果可能是该份材料的确是你亲笔签署的,你并未被冒名!
如果笔迹鉴定的结果是并非你本人签署,那么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你被冒名呢?并非如此。
按照惯例,很多工商局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需要核验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因此,如果你的公司设立成功,说明工商局很可能已验过你的身份证原件。如果你不能证明身份证原件曾遗失并曾进行挂失,那么即便签字是他人代签的,但是根据身份证原件被带到工商局进行验证的情况,法官仍然可能得出你并未被冒名的结论。
4.律师建议
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对创业者建议如下:
(1)切勿随意在空白文档中签字,或随意将身份证原件交由他人保管,以避免被冒用身份。
(2)一旦身份证原件丢失,立即进行挂失,保留挂失记录。
(3)关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企查查等网站,并经常查看公司的变更登记情况,尤其是股东的变更情况。
(4)一旦被冒用身份,切记一方面主张被冒用者免责,另一方面可以提示债权人追加冒用者为被告,由真正的行为人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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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果你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并被用于设立公司,你是否承担相关责任呢?我们将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进行解析。
标签:冒用,股东,补充赔偿责任
附:法院判例及相关规定
1.法院判例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2012)青民二(商)初字第90号判决书中提出,“本院认为:……张某和王某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应提供两人的身份证明。从常理而言,两人提供的应为当时所持有的身份证,但王某在工商部门留存的身份证与其当时持有的身份证有效期不一致,且其有原身份证的报失记录……张某在工商登记的文件中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综上,张某并无设立某公司的意思表示,也未实际出资,其身份系被他人冒用而成为某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不符合股东的基本要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沪01民终3651号判决书中提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A系B公司的登记股东,其股东身份已对外产生公示效力,现A要求确认其不是B公司的股东,不承担相应股东责任,则A应对其系被冒名登记为B公司股东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现A明确其身份证并未遗失过,由于办理公司登记手续时一般应提交股东身份证的原件……故A对于其身份被冒名登记的事实未能尽到举证责任,B公司工商资料中A签字非其本人所签的事实,并不能推断出A系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结论”。
2.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二、处理股权确认纠纷的相关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支付受让资金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未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履行签发、记载或申请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五)于公司诉讼案件若干受理问题的解答
二、经登记的公司股东请求法院判决否认其为公司股东的纠纷应否受理
目前,在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一些投资人或实际投资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冒用或以其他理由借用他人的身份证明设立公司,导致被冒用或借用的人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的股东。该种情形在提供公司注册一条龙服务的私营经济城中尤为突出。被冒用或借用身份证明的人往往根本没有作股东的意思表示,也没有签署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更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为此,被登记为股东的当事人以被他人冒用身份证,设立公司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诉请法院请求判决否定其股东身份。
经登记的公司股东以其身份被冒用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非公司股东,该请求虽然涉及法律事实的确认,但该事实的确认与股东权利与义务直接相关,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有确切证据证明经登记的公司股东系被他人冒用或盗用身份进行公司登记的,且其从未具有设立公司和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该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的股东不是公司股东,而以实际出资人为股东。鉴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的人不是公司股东,故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在判决否认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的人为公司股东后,如果由此导致公司出现一人公司情形的,按照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对外承担责任。
2.经登记的公司股东被他人冒用或盗用身份进行公司登记,但有证据证明该股东事后明知但不作反对表示,或者该股东明确表示愿意成为公司股东,或虽未明确表示,但实际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的,法院应当驳回该公司股东请求确认其非公司股东的诉请。
3.经审理确认,有证据证明该登记股东明知他人使用其名义设立公司而出借身份证明的,法院应当驳回该公司股东请求确认其非公司股东的诉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6、公司或其股东(包括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但被冒名登记的除外。
32、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或盗用他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为股东设立公司的,应认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因此导致出现一人公司的,应当由冒名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公司”或“公司筹备组”等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公司在成立后应当承继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相对人向发起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未能成立的,合同相对人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其他发起人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冒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签订合同,向公司转嫁债务,公司或其他发起人请求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合同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39、股东资格未被工商登记所记载的,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工商登记所记载之股东不得以其实际不具备股东资格为由对抗第三人,但被冒名登记的除外。
公司债权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的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出资人直接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冒用身份证注册公司:我的身份证被别人盗用并注册了公司,我该怎么办?
打110或到当地派出所报警,身份证被人冒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冒用身份证注册公司: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有哪些后果?
带着身份证找冒用公司撤销你的股东身份,
还要所有股东保证以前公司的往来和你无关!
最好去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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